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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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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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目 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3
**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审查制度……………………………………………5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干部
绩效考评联系制度………………………………………7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奖惩制度…………………8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9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赔偿案件
备案审查制度……………………………………………11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3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6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程序………………………17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制度………32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群众投诉制度…………………34
**市交通运输局紧急处理行政
违法情况预定方案………………………………………37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有关机关开展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40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办案规程…………………41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站管理制度………………45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47
**市交通运输局学法用法考核制度…………………49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51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52
**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64
**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
备案监督管理制度………………………………………67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
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72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办案基本制度……………73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74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78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行政诉讼义务制度………85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与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87
**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工作实施意见……………………………………………90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及下属运管所、航务所、公路所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本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正确贯彻执行的责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做好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并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错案追究制以及执法队伍管理其他规章制度。
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九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考评联系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面发展。
二、对象
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三、联系办法
(一)按照《**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评议制度》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干部绩效考评联系。
(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评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即干部绩效考评也不合格,这样的干部调离路政执法岗位。
(三)执法人员连续两年年度执法评议为优秀的,在评选先进个人和干部提拔时应当优先考虑。
四、其它事项
每年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考评联系要设立专门档案,以备检查。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执法人员的全面发展。
依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一)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每年奖励先进集体1名、个人4~6名,奖励资金列入局年度经费预算。
(三)能在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杂志上发表关于公行政执法方面文章的,每发表一篇按稿费的3倍进行奖励。
二、处罚
凡是年终考核不合格;罚没款不按规定时间上缴,不执行罚没款分离制度;各项总结、报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违反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收受贿赂等上述现象之一者,视情况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扣发年终风险金、调离执法岗位、记过等处罚。
三、考核依据
年终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考评。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法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政纪的行为,可依照本制度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二、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市交通运输局设立举报机构,举报机构设在法规股(举报电话: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知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举报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举报人姓名等个人资料必须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执法人员在接待举报过程中应实行回避。
五、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六、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七、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必须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八、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九、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
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答复举报人。
十二、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在做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补充调查做重新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含三所)依法行政,根据《**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我局及下属运管所、航务所、公路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或因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导致行政违法,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处理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职责和义务,但无故推诿不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故或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所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应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重大程序错误或因上述原因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个人私利的。
(六)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确定按照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区分责任大小程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在责任的确定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承办的行政处理案件违法的,由具体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部门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属领导签发时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而导致错案的,由签发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客观事实、处理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根据造成过错的主客观原因、性质、后果、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有关规定等综合考虑使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或扣发奖金。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违法行政给公民造成人身、财产侵害和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应当给予赔偿的,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查明执法过错责任人有犯罪嫌疑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应在60日内结案,被调查的相关机构及工作(执法)人员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处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对以下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交通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交通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
三、交通行政执法时限,包括交通行政复议时限、办理检举控告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处理违法案件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听证时限、当场收缴罚款时限、办理各类证件(牌照)时限、审批时限;
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勤政建设制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如举报监督电话、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名单等。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提高**市交通行政执法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交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一)依法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
(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力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
(三)依法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对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二章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对管理相对人询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应给予无偿解答的义务。
第六条 本程序所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交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正式在编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并能依法自筹解决经费,经财政部门核定经费来源后,报请编制部门批准,可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
聘用人员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及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单独执法或进行行政处罚。
聘用人员持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制的协助执法证件协助执法。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亮证执法制度。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管理相对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调查和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章 交通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及管辖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
《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禁止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监督检查与办理申请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
(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票据应加盖收费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相对人。
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相对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必要和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
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的事项依法需要转报批准机关批准的,转报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
第二节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处罚的;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当场制作预定格式并编有号码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款,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交所属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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