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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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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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县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县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建管科、城建科、质监站、安监站、人事科、清欠办、招标办、扬尘办、人防科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建管科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
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负责消防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负责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的监督、初审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组织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城建科负责市政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质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安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人防科负责人防建设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清欠办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扬尘办负责建筑、市政、拆迁工地、商砼站等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招标办负责招投标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各相关科室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终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信息及企业联络人和电话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建筑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四)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建筑业企业“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六)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贯彻落实,缺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
(二)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地市级、县区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6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业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为一个评价期,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每个评价期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
基础分为60分,在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
累计加分、累计扣分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计算;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入总分;累计加分超过40分的部分乘以0.1计入总分,此项加分不大于10分。
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
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5%(含)的;
AA级:
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5%-50%(含)的;
A级:
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50%-75%(含)的;
B级:
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5%以后的;
C级:
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公开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录入管理平台,并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优良信用信息应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平台,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录入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在录入信息的同时将该信用信息推送给涉及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评分表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建筑业企业发生评分表所列一次性扣10分及以上行为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每年5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及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20日前正式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分别逐级推送至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评价得分原则上计取其牵头单位分值。
倡导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及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激励措施。
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可优先推荐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试点;可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可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申请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扶持措施。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上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可按适当比例降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两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约束措施。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建筑业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应按工程合同总造价适当比例增加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将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外地建筑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承揽业务的,沿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由我市进行,其初始信用评分不低于本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除外;下个周期由我市按照本办法重新计分和评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的外地进菏企业名单反馈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业企业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附件1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公司地址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2
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 别
良好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企业表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
+1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
+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表彰
+3分
部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4分
省级建筑业协会表彰
+3分
市级建筑业协会表彰
+2分
推荐全省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
+5分
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
+3分
推荐各县区工程观摩活动的
+2分
工程质量
获得一项鲁班奖
+10分
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9分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8分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
+7分
获得一项泰山杯奖
+6分
获得一项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4分
获得一项省优质结构杯奖
+4分
获得一项市牡丹杯奖
+3分
获得一项市优质结构杯奖
+2分
安全生产
获得一项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5分
获得一项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3分
获得一项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1分
劳务工资
获得省级劳务工资支付先进企业
+5分
获得市级劳务工资支付先进企业
+3分
获得省级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管理先进企业
+4分
获得市级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管理先进企业
+2分
技术进步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0分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7分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6分
获得一项国家级工法
+5分
获得一项省级工法
+3分
获得一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部级技术创新奖
+6分
获得一项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3分
获得一项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一等奖、市科学技术奖
+5分
获得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二等奖
+4分
获得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三等奖
+3分
获得部级表彰的QC成果
+4
获得省级表彰的QC成果
+3
获得市级表彰的QC成果
+2分
获得部级表彰的BIM大赛奖项
+4
获得省级表彰的BIM大赛奖项
+3
获得市级表彰的BIM大赛奖项
+2分
获国家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5分
获省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3分
技术进步
获市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2分
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4分
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分
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基地
+5分
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推进示范企业
+4分
获得市级建筑工业化推进示范企业
+3分
获得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3分
获得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1分
获得一项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4分
获得一项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3分
施工业绩
(满分10分)
企业注册地在菏泽,有外地市承揽工程合同信息的
+2分
企业注册地在菏泽,外地市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000万的
3000万/+2分
社会责任
(满分5分)
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2分
热心公益,受到市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表扬表彰的
+3分
热心公益,受到省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表扬表彰的
+4分
热心公益,受到国家级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表扬表彰的
+5分
备注:
同一工程、成果、表彰等奖项按照最高分值加分,本表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附件3
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序号
类别
信息内容
扣分值
1
黑
名
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0分
2
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0分
3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30分
4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0分
5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30分
6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30分
7
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0分
8
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贯彻落实,缺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30分
9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15分
10
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12分
11
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10分
12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12分
13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2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8分
14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5分
15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分
16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2分
17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1分
18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5分
19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4分
20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分
21
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分
22
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10分
23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2分
24
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包方5分
接受方2分
25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分
26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的
5分
27
不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分
28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3分
29
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分
30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2分
31
不执行环保相关规定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分
32
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
2分
3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分
34
省级及以上环保、安监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2分
35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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