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公务卡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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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务卡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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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务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个人持有的、经中国银联审批发行的标准信用卡,替代原来的现金支付结算,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刷卡支付和财务报销。
在职干部职工公务卡的申领本着自愿原则进行,但不能以未办理公务卡为由影响工作。
持卡人因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的,其申领的公务卡根据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实施公务卡管理后,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支付事项,特殊情况需经镇领导同意。
现金支付不超过1000元,仅限于支付个人办公、公务以及确实无法接受刷卡业务的费用(车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第四条公务卡及密码的安全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的理解公务卡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定。
避免重复刷卡支付、不必要的手续费用、逾期罚息等损失和对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政所调整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务卡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
第六条公务卡用于办理单位公务支出,一般不允许通过提取现金进行公务结算。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用于私人消费、提取现金产生的相关费用和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交易有疑义的,由本人负责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财政所予以协助,配合解决。
第八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前,其经办事项及经费需求应按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凡《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包括如招待费、差旅费、购买办公用品、车辆的小型维修及加油等日常支出。
大额支出用支票转账或办理汇款结算。
在执行公务时,应选择能接受刷卡支付的商家或厂家。
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支付事项。
持卡人在公务卡刷卡后,须取得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POS机凭证客户存根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条持卡人按照镇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公务卡支付费用的报销手续,以便于财政所办理后续工作,确保按时还款。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发卡人承担;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经审批后的财务报销凭证交财政所签收备查,报销费用由财政所按规定统一向持卡人的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支付现金。
持卡人应经常查询核对费用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通知财政所进行处理。
财政所负责录入和维护公务卡各项信息。
督促公务卡持有人办理公务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按规定与公务卡发卡银行进行账务核对,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报表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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