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慈善组织“双随机”检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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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慈善组织“双随机”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的要求,现就开展202*年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慈善组织“双随机”检查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养老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随机产生受检对象和检查人员,保障社会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公正高效。
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社会组织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四)突出重点。
社会组织重点加强对政治法律、意识形态、渉企收费、评比达标的监管,加大对宗教类、意识形态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抽查比例;慈善组织重点加强对公益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的监管;养老机构重点加强规范化管理的监管。
二、检查实施
(一)受检对象产生。
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组织执法监管作用,提升监管效能,我局列入“双随机”抽查库的社会组织共291家,抽查15家,抽查比例达5%。
其中: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抽查3家;宗教类和意识形态类社会组织抽查2家;其他一般类社会组织抽查10家。
慈善组织2家,抽查1家,抽查比例50%;民办养老机构1家,抽查1家,抽查比例100%。
(二)检查人员产生。
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库中的社会组织将采取联合市场监管局的方式抽查;民政局检查人员将从从本单位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三)检查内容和依据。
按涉企收费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库、宗教和意识形态类重点库、社会组织一般库、慈善组织和民办养老机构等五种类别,区分各自检查重点展开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依据详见附件。
(四)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安排在202*年9月至10月期间开展。
第一批“双随机”检查,202*年8月开始,9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双随机”检查,202*年9月开始,10月底前完成。
(五)检查方法和频次。
采用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
抽查频次为1次。
(六)检查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受检单位及时整改;并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跟踪落实。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结果纳入南平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5项)
附件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
事 项
内 容
名 称
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年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落实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 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行业协会商会,抽取3家
抽查频次
每年1次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202*年9月底完成
备 注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
事 项
内 容
名 称
对宗教和意识形态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年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落实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宗教和意识形态类社会团体违反《南平市民间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和涉及社会组织高风险领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 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南平市民间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风险防范化解重要讲话精神整改方案》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37号)
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宗教和意识形态类社会团体,随机抽取2家。
抽查频次
每年1次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202*年9月开始至10月底完成
备 注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事 项
内 容
名 称
对一般库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落实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社会组织高风险领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 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4.《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37号)《南平市民间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风险防范化解重要讲话精神整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37号)
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一般库社会组织,随机抽取10家。
抽查频次
每年1次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202*年9月开始至10月底完成
备 注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事 项
内 容
名 称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管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管理、慈善服务、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为: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部署情况;(三)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及制定规章制度情况;(四)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五)慈善组织参加年度报告情况;(六)开展慈善活动情况;(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依 据
《慈善法》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2家慈善组织,抽取1家,比例50%。
抽查频次
每年1次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202*年9月开始至10月底完成
备 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五)
事 项
内 容
名 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进行检查。
依 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南平市民政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及比例
1家民办养老机构,抽取1家,比例100%。
抽查频次
每年1次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进度安排
202*年9月开始至10月底完成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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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社会 组织 养老 机构 慈善 随机 检查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