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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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树立良好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相关示范文本,以及办理事项的方式、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时限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三、业务科室(段)应根据本科室(段)业务需要制作资料清单表,在中心网站公布并在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四、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符合即时办理规定的应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暂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在对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
但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人留底备查。
接收告知的服务对象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
六、承办人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七、承办人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两次以上,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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