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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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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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和提供“保健”服务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和服务的功效,利用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职责,以“保健”市场乱象这一社会热点和百姓痛点为突破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积极创建放心消费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在我县范围内从事“保健”类产品销售和提供“保健”类营利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形成高压态势;通过集中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规范一批“保健”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探索信用监管等长效机制,取缔一批严重失信“保健”市场主体。
通过集中整治,使经营者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消费理念明显改变,“保健”市场乱象得到明显遏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如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农家乐、影剧院、会场、礼堂;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时点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每天早晚时段。
(四)重点违法情形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其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无证无照从事会销经营活动的行为;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管者荣誉评比的行为;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宜传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重点关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和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媒介的广告。
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或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
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
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
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重点查处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
(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十)严厉打击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无证无照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以组织免费旅游为名推销“保健”产品的行为;旅游过程中强制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ー)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查处电视购物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
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网站、APP、公众号等平台和账号发布相关虚假信息的清理和查处。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
《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整治措施及进度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202*年1月下旬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下旬)
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传销等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與论导向。
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
(二)集中执法阶段(2月上旬至4月中旬)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
各成员单位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
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
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中期督导。
专项工作组对成员单位“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开展中期督导,督促行动切实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各成员单位要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要求拿出切实管用措施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国务院相关领导也提出明确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将“百日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领导。
为推动落实“百日行动”各项任务,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建立专项工作组,加强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协调。
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的整治行动承担牵头责任,主动会同食药监所、派出所开展工作,形成拳头。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百日行动”的要求和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力争形成当地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范畴。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屏障。
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百日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突出案件查处。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要发挥机构、部门间合力,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街接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百日行动”的强大震慑力。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达到査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五)规范报送信息。
各成员单位对“百日行动”的开展情况,要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县专项工作组报送。
其中,行动中的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政务信息,要及时报送;对相关统计数据(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月11日和26日之前报送(报送材料发至:
)。
202*年4月18日前,各成员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县专项工作组报送本部门情况总结,内容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间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县专项工作组联络员名单:
附件2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类别
单位
数量
1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人(次)
2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个
3
检查宾馆、酒店、农家乐、影剧院、会场、礼堂、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
个
4
检查“保健”类店铺
个
5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个
6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次
7
开展宣传活动
次
8
开展执法协作
次
9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次
10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11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条
12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个
13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个
14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个
15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户
16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户
17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户
18
吊销营业执照
户
19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个
20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案件查处
立案数(件)
案值
(万元)
结案数(件)
罚没款(万元)
21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22
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23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24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25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26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27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28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29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30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31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注:
填报的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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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 保健 市场 百日 行动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