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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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重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主要任务
(一)梳理公布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权责清单和证明事项行使层级,结合自治区各行业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在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的基础上,于2021年4月26日前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初审后由司法局报司法厅审核后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二)确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的,填写书面承诺书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结合自治区行业系统相关工作规程,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2),于2021年4月30前报县司法局备案。
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做到细化量化、可操作,不应有“一些”、“有关”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兜底性条款。
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获取或下载使用。
(四)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
各部门(单位)要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
对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息核查办法,采取内部核查或发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
建立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并通过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强化风险防控。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梳理工作环节中的风险点,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化标准化,制定防控措施,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最大程度降低承诺风险。
要建立告知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事前信用预警评估、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降低开展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大胆探索创新,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营造浓厚氛围。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大意义、政策内涵、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法治县办、政府督查室将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改革成果,把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落细,让企业和群众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部门(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单位
证明出具单位(人)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制
具体改革措施
备注
备注:
1.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事项能够开展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列明;
2.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已经开展告知承诺制及除上述事项外,海原县已开展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列明;
3.国务院、自治区下放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开展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列明;
4.对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也应当列明并注明理由。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 》第 条 款 项 规定:
。
2.《 》第 条 款 项 规定:
。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
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材料。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注:
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仅为样本供参考,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作科学、合理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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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证明 事项 告知 承诺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