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和口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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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和口径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43号)、中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2***〕5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包括县级政府(含其所属县级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下同)。
第三条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章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
(一)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三)偿债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五)综合债务率。
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条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综合测算结果,并将测算结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公布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结果。
第三章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第七条县政府综合债务率高于风险预警线,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预警线,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风险预警线,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风险预警线,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八条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后,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
第九条未进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县政府也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十条县政府要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县级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同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的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债务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本级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县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强化对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
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严禁各单位、各部门违法违规擅自举借债务,严禁政府举债突破批准限额。
第十四条县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
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县政府要在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和利息支出,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和利息支出,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提高债务统计质量,强化债务分析,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夯实数据基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防范风险演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口径说明
附件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口径说明
一、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其中,债务年限按4年计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综合财力扣除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后剩余部分。
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的风险预警线均为100%。
二、新增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增长额/上年一般债务余额)×100%
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增长额/上年专项债务余额)×100%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风险预警情况在综合债务率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三、偿债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用公式表示:
一般债务偿债率=(一般债务还本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100%
专项债务偿债率=(专项债务还本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00%
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风险预警情况在综合债务率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四、逾期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用公式表示:
一般债务逾期率=(一般债务逾期债务余额/一般债务余额)×100%;
专项债务逾期率=(专项债务逾期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100%;
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风险预警情况在综合债务率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五、综合债务率
根据上述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债务率=Σ分项风险指标值×权重;
分项风险指标权重暂定为:
一般债务率35%、专项债务率30%,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2.5%、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2.5%,一般债务偿债率5%、专项债务偿债率5%,一般债务逾期率10%、专项债务逾期率10%;
按照不同政府层级承债能力的差异,综合债务率风险警戒线设为县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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