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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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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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巩固202**年全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基础上,按照**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为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狠抓正风肃纪,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机制整改,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责清晰、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铲除腐败土壤、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
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四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手段不完善,中标供应商违法转包,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等问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加强统筹推进。
注重部门横向协调,加强系统纵向指导,形成“打防一体”的多部门协作和联动机制,保持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落地。
(三)坚持标本兼治。
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例分析,排查漏洞,总结规律,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解决责权不明、监管不足、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效果,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本次重点整治“十八大”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一)围标串标方面重点检查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对调查确认属于围标串标的行为依法查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协商制作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项、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其他涉嫌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行为。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泄露其他供应商投标信息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有关采购责任方商讨有关项目投标事宜、征询或接受他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意向、暗示诱导或主动接受供应商作出的澄清说明。
(二)违法发包转包方面
重点整治:
1.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3.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存在隶属关系,其主要施工队伍和技术人员不是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行为。
(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方面
重点整治:
1.领导干部以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等造成既定事实的手段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建设方案的行为。
2.领导干部授意应采购的项目不采购;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行为。
3.领导干部违规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违规要求建设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利用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检查等职权谋取私利;通过未验收提前付款或故意延迟结算等方式吃拿卡要的行为。
4.领导干部授意不按中标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展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或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进度支付资金的行为。
5.领导干部存在其他涉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自202**年6月开始,到2022年6月底结束,为期1年,分3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
自查自纠(202**年6月—9月)。
(一)制定方案。
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二)组成专班。
由财政、公安、税务、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专班,明确专班职责和各部门分工,集中研判和查处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违纪违法行为。
专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三)建立信息收集渠道。
财政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对举报线索的梳理、查办、移送和反馈机制。
(四)开展项目排查。
财政局组织县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围绕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结合政府采购举报线索、内控制度、流程漏洞和预防惩治手段等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采购单位组织人员查阅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填报(附件3)于7月15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组织精干人员翻阅党的十八大以来采购项目档案,发现线索及时填报整治问题台账。
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尤其要调取项目开评标现场的音视频资料,发现开评标现场存在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人员指使、暗示评标委员会评标,干预正常评标秩序的要及时填报整治问题台账。
采购单位要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工程采购项目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的非法发包转包情形,及时填报整治问题台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对整治问题台账如实填报,有无问题都要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
对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20日前报县财政局。
(五)开展重点检查。
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明确本级检查重点范围,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多、违法违规情形恶劣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提交整治专班研判和查处。
第二阶段:
联合抽查(202**年10月—2022年3月)。
(一)设立整治台账。
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结合群众举报、巡视巡查、项目验收、审计检查、司法案件中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线索,形成专项整治问题台账(附件2)和整改报告。
在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二)开展抽查。
财政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专班,组织政府采购专家、特邀监督员,依据问题台账,结合受理举报、线索摸排等情况,运用走访、调研、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选取问题比较集中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联合抽查。
对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三)处理处罚。
财政局联合整治专班成员单位对查实的供应商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插手干预项目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党纪政纪惩处。
第三阶段:
总结巩固(2022年4月—2022年6月)。
要深入剖析政府采购监管领域存在的责权不明、监管不足、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建立有效防范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问题的长效机制,财政局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后在2022年3月20日报纪检监察部门和市财政局。
五、组织机构
(一)专项整治专班
由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带领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营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县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联系人:
于佰湖,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邮寄地址: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
组长:
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税务局局长
县营商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兼)
副主任:
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税务局分管负责人
县营商局分管负责人
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
以上各部门业务股长
(二)专班任务分工
县财政局:
牵头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工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指导各预算单位对“十八大”以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督导各预算单位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协调相关职能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县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全面掌握全县专项整治整体情况,形成全县专项整治台账和工作报告,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有关工作。
建立与县纪委监委、公安等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问题线索移交和会商机制。
组织整治专班成员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研判工作。
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
利用公安机关案件侦破专业技术优势,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组织或参与围标、陪标、串通投标,操纵中标(成交)结果,恶意废标,抬高或压低价格,中标后恶意弃标等涉黑涉恶案件及移交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和办理,参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研判工作。
县税务局、县营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自查和联合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进行数据核查及大数据分析工作。
提供相关供应商税收缴纳记录及公司法人登记注册信息。
参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研判工作,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予以联合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维护市场主体切身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学党史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抓铁留痕的决心,抓紧抓实各项工作。
整治专班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发挥以上率下之责,带头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分管负责人带领业务股长要随时接受整治专班工作任务分派,对具体问题进行研判,及时向整治专班报告工作进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畅通渠道,加强宣传。
财政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当地主流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舆论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
要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及时向人民群众公示整治重点,通告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
(三)全面核查,堵塞漏洞。
财政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治、集中采购机构专项整治考核、社会代理机构评价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重点排查涉黑涉恶、质疑、投诉、信访举报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
要通过核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是否规范、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是否在现场组织管理等多种手段,发现并认定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问题。
(四)联防联治,巩固成果。
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建立由财政局牵头,纪检监察、公安、税务、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异常情况记录报告制度,通过联动执法协作,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证据互信,有效开展预先研判、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依法依规处罚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插手干预项目的领导干部,形成监管执法和执纪监督全过程闭环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打防一体”综合治理格局。
附件:
1.政府采购领域整治围标串标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2.深化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台账
3.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附件1
政府采购领域整治围标串标方面
重点检查内容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方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9.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10.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异常行为方面
1.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IP或MAC地址,或同一CPU电脑,或同一硬盘电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下载采购文件的;
2.不同供应商多次捆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粘合度较大的;
3.不同供应商挂靠、借用其他供应商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供应商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的;
5.不同供应商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6.供应商之间评标得分差距过大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格导致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值差距过小,或对采购文件技术、商务条款的打分项中,应响应而不响应、不完全响应或响应异常的;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推荐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异常一致的;
8.以其他供应商的名义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等反应的;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或近亲属的;
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一年内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1.同一供应商在同一系统或单位多次中标涉嫌围标、串标投标行为的;
12.投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的;
13.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的;
1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情形的;
15.供应商存在其他异常行为的。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方面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的;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的;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信息的;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7.在评标时,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8.采购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异常行为的。
四、评审专家行为方面
1.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商讨有关项目投标事宜,并参加该项目评标的;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供应商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供应商意向的;
3.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4.评审专家存在其他异常行为的。
-17-
附件2
***县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填表单位(公章):
年月日
序号
整治内容
存在的问题
问题原因
整改措施
是否已整改(是或否)
整改时限
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本表需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填报。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
(公章):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时间
招标单位
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
备注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本表需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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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 采购 领域 突出 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