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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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有公司投资、运营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是指根据《****市国资企业整合实施方案》(奎政办函〔2020〕6号)的规定,纳入****市国资监管的全资或国有控股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市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及所属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融资、股权投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等。
市国资局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监管企业(原则由投资运营集团公司)按其所属监管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穿投资运营体制改革、监管的全过程及各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国有企业更好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边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投资运营公司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结合企业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发展实际,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批、备案等方式,行使相应职权。
(三)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局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以管资本为纽带,精简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体制创新。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市场化机制。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展规律,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授权链条,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投资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功能定位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代表国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投资运营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相关权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的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1.审议批准投资运营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2.审议批准投资运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投资运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投资运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产权转让行为作出决议;
5.对投资运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投资运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审批、核准投资运营公司章程;
(二)指导推进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改制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的投资运营公司派出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投资运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奖惩、按照组织程序向市委提出任免建议;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局应当维护国家出资的投资运营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除依本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投资运营公司年度经营总目标提出监管要求外,不参与投资运营公司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第六条 市国资局应当对投资运营公司提交的与经营有关的报告、请示及议案及时安排决策,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审批时限外,市国资局应当在自收到报告、请示及议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七条 市国资局应当加强对投资运营公司的财产转让、投资、负债、对外担保、捐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对市国资局的审批内容、权限、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有关市国资局的其他职能授权具体由市国资局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投资运营公司依法依规对其关联企业、参控股公司、托管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及监管公司”)自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对下属各子公司及监管公司的监管边界。
保障子公司及监管公司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资局授权投资运营公司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管理职能,享有相关权益,并将履职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局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运营公司的子公司及监管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享有独立运营权利。
第三章 投资运营公司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人员任免,按照《****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投资运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奖惩。
第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投资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届满、岗位变动和必要时,应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经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投资运营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公司章程的制订或者修改等重大事项,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第十八条 投资运营公司年度投融资活动管理,根据市国资局批准的当年投资项目,制订年度投融资计划。
年度投融资计划,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议,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在投融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在批准的额度内,需要调整投融资额度或项目的,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经营性、流动性融资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投资运营公司进行企业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重大融资项目(债券发行、上市融资等),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议,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第十九条 投资运营公司的投资管理。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订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局批准。
(二)实行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制度。
投资运营公司应根据上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度终了后一季度末,向市国资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各项投资进展情况、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三)实行重大投资备案、审核、报告制度。
因企业发展需要,对市属国有企业体系内的投资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市国资局备案。
单项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体系外),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按规定报市国资局备案。
单项计划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议,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投资运营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日内向市国资局书面报告。
1.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将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违约,出现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情况的;
4.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的1%(含1%)以上的,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5.企业对外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30%(含30%)以上的。
第二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投资运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监管公司合并累计对外担保额及自有负债总额超过总资产的70%以上(含70%),不得再对外提供担保。
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子公司(含代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于5日内报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运营公司固定资产购建及无形资产购置。
投资运营公司及其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及无形资产购置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管理。
年度购置计划以外的固定资产购建、无形资产购置,超过30万元的,经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决议后报市国资局审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运营公司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
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由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核。
下列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需报市国资局核准:
(一)资产总额小于10亿元(合并口径,下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或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万元的;
(二)资产总额在10—50亿元,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或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万元的;
(三)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0万元,或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的;
(四)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00万元,或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0万元的。
上述情况之外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由投资运营公司按程序自行核准并报市国资局备案,其中委托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局备案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管理。
投资运营公司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经董事会审核市国资局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局备案。
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国资局核准。
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一律由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的投资运营公司不得对外实施捐赠。
第二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的产权处置,除以无偿划转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进行评估的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国有产权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提交市国资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缴纳方案,对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按照不超过投资运营公司税后利润的25%进行缴纳。
第二十七条 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制订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公司的股利、股息,应按照参控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及时结算,不得减损国有资本应得收益。
第二十九条 投资运营公司产权转让、清算、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合同和要求的期限缴纳。
第三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投资运营公司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已改制投资运营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进行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决策制度、回避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等,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按年度完成财务决算,投资运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市国资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统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
第七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局按照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方式,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提交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经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交市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投资运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局对投资运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投资运营公司考核的组织实施由市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局应建立健全投资运营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4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依法监管。
第四十条 市国资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运营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考核。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局应当加强对投资运营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大决策制度建设、重大项目廉洁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独立董事、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并由监事会按规定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过程中,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种报表、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不按规定程序报备报审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公开招标的,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
(四)国有资产股权代表不按规定行使职权的;
(五)应缴而不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不按规定改正的,按相应程序调整相关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经市国资局研究同意,可以将部分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授权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投资运营公司章程应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情况做同步修改。
第四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伊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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