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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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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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根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镇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对本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机构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合法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机构报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向合法性审核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二)决策方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依法需要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提交相应风险评估材料;
(四)依法需要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程序的,提交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五)依法需要履行咨询论证程序的,提交相关专家论证报告;
(六)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交听证的相关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机构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起草机构、承办机构进行说明;
(三)到有关机构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协调会,或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六)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开展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规定的审核时限内。
第八条合法性审核机构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情况复杂的决策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核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合法性审核机构认为决策审核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或完善。
对未予补正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查。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决策承办机构对合法性审核机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若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均合法的,应当出具同意提交乡镇(街道)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审查意见。
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依据。
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是乡镇决策的重要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决策承办机构不得提交本镇班子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镇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合法性审核机构提出专项预算,由本镇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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