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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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珍惜水、爱护水、保护水”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规范县级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从公共供水管网中取水的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单位,均应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
创建活动的重点是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大户,火力发电、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入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居民小区等。
第三条 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
县节水型单位评价指标体系为基本条件指标、节水管理指标、节水技术指标和鼓励性指标。
基本条件指标包括取水许可审批或供水协议等取水手续合法有效,近三年内不存在超许可量取水,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或器具等情况。
节水管理指标包括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节水管理机构建设、供水管网及用水器具或设备管理、用水计量管理情况,节水技术改造及资金投入,节水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等定性指标。
节水技术指标包括单位人均或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表计量率、管网漏失率等定量指标。
鼓励性指标包括节水管理创新、用水实时监控、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内容。
鼓励性指标为加分指标。
第四条 拟创建县节水型单位的用水单位,根据单位所属类别按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分别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申报与评价程序
(一)申报。
采用节水管理单位重点推荐和用水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拟申报单位根据县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并开展自评工作。
经自评达到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用水单位管理归属,县直管理用水单位直接向县节水管理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二)初审。
县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提出的评价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达到90分以上的,向县节水型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
(三)评审。
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管理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县节水型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节水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审。
(四)公布。
经评委会评审符合县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于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授予“县节水型单位”称号,并由节水管理部门录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节水载体登记子系统。
第六条 取得“县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在下一年度核定用水计划时,在申报计划用水量不超过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和或公共供水用户协议用水量的情况下,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只履行备案程序,不再核减计划用水量。
第七条 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已获得菏泽市、县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节水管理工作总结(包括节水管理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节水型单位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已获得县级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复核。
对复核不符合县级节水型单位标准的,将取消其县节水型单位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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