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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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X〕2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X〕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全程监控、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措施,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品范围。
我区辖区内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医疗机构为X市人民医院(三院院区)、X市人民医院(中山院区)、X市急救中心、X市妇幼保健院、X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X长航医院、X邮政医院、X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指定规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牵头单位:
区医保局;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
(二)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市医保局根据上年度医保系统数据,确定我区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各参加试点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采购非中选药品,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同类中选药品。
(牵头单位:
区医保局;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确保中选药品使用。
加强参加试点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严肃处理。
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X区积极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非试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切实降低更多患者药费负担。
(牵头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
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及医联体不得再次议价。
对未中选药品,联动执行联合采购办公室议价结果,对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执行全国最低价,同步调整其价格。
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的,通过另行制定配套措施,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位。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牵头单位:
区医保局;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
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六)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通畅。
自主中选并有配送能力、信誉度高的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不得设置配送门槛。
生产企业应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与X药品交易平台智能追溯系统互联互通。
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牵头单位:
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七)建立医保预付金制度,保证及时回款。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条件成熟时探索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牵头单位:
区医保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八)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调节作用。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预留金制度,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结算、年终清算。
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
(牵头单位:
区医保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九)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薪酬结构优化。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牵头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十)加强风险研判和应急保障工作。
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预案,迅速反应。
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牵头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202X年3月20日以前)
1.成立试点工作小组。
成立X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为成员。
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有关单位之间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督促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由区医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2.压实医疗机构责任。
由区医保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的196家医疗机构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业务培训,集中学习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相关文件,务必做到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国家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重要意义。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及时组织协调X市药品交易所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按国家要求采购使用试点品种;明确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经办联络人;分析试点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宣传引导。
在市医保局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将宣传工作重心前移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按市医保局统一宣传口径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召开辖区医疗机构宣传及工作布置会,宣传政策,布置工作任务,并督导医院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加强宣传;二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张贴宣传海报,利用定点医疗机构的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短片;三是联合区卫生健康委对8家参加试点的医疗机构开展专题宣传。
持续深入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合理引导改革预期,为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做好风险防控。
从试点工作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风险应急管理小组,梳理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将问题按药品供应、药品使用、医保支付、药款回款、网络舆情等进行分类,由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问题。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预警,督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按既定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X年3月至202X**年2月)
1.加强沟通协调。
由区医保局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科具体落实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畅通区医保局与市医保局之间、区级有关部门之间、医保局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宣传政策、反馈情况、收集问题、化解矛盾。
2.强化部门联动。
由区医保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负责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细化现场督导。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监测,采取定期实地调研、不定期现场督查等形式,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对医疗机构反馈的问题,区医保局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三)经验总结阶段(202X**年2月至3月)
试点工作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各参加试点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对试点工作中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风险进行梳理汇总,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方法和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全面推开奠定坚实基础。
四、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
按市级部门统一的宣传口径,负责组织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正面引导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人人知晓、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区委网信办:
负责做好网上舆情监管,如遇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启动试点工作小组会议,由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网上舆情导控。
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区级各部门履行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相关职责。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做好中选药品常态储备工作,积极引导本地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药品生产供给能力。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集中采购药品所需医保基金的按时到位,监督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指导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参加试点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抓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牵头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进行培训宣传,做好患者合理用药的风险防控。
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的使用管理,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区医保局:
负责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推进日常工作,制定X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对全区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和指导,督促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
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回款情况 纳入医保总额预算考核体系,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
重大问题及时向工作小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提供质量评价技术支持,督促生产流通企业落实停产停运报告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是深化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各参加试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做好试点有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务实监管。
各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强化协调配合,整合工作力量,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及时曝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监管透明度。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投诉举报,形成共治合力,浓厚社会氛围。
(三)总结经验,做好评估。
区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中采购试点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树立典型,总结先进经验。
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采购周期完成后,按时向市医保局报送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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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 国家 组织 药品 集中 采购 使用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