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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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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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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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87.70%的农民工是通过读书、看报、看电视的途径,11。
48%的农民工是通过听亲戚朋友说,0。
82%的农民工是通过村里的知识教育获得。
在调查的147个农民工中有66。
17%的农民工希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已经普遍提高;在意外伤害方面,55。
36%的农民工没有受到过意外伤害,有40。
00%的农民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其中有60.00%的农民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损失在500元以下。
在打工过程中遇到的非礼现象方面,有33.89%的农民工没有遇到过这种现象,在遇到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头、雇佣及其雇佣的保安等的非礼现象的,有7。
22%的农民工遇到打骂和羞辱,有34。
44%的农民工遇到过刁难和麻烦,有10。
00%的农民工有被收容、遣送的经历,有14。
44%的农民工交过这样或那样的罚款。
(二)在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选举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统计得出:
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有74。
56%的农民工知道签定合同的重要性,但只有30。
77%的农民工签定了劳动合同。
在理解签定合同的意义方面,有57。
69%的农民工认为签定合同可以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有章可依,有26。
92%的农民工认为合同可以是工资待遇得到保障,有15。
38%的农民工认为没什么意义;在社会保险方面,有65。
81%的农民工没有得到单位或顾主办理的任何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有83。
33%的农民工自己也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可以说在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农民工方面还十分的不完善;在选举方面,有95。
19%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所在城市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其中有37。
30%的农民工认为没有资格参加,有37。
30%的农民工是因为没有人通知,有9。
53%的农民工是不愿意参加,还有15。
87%的农民工是没时间参加。
而且在所调查的农民工中有85。
27%没有参加过老家农村的最近一次选举,这也说明了农民工缺少这方面的权利意识。
在发生法律纠纷之后,有42.81%的农民工并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30.34%忍气吞声,4。
49%是吵闹,直到得到满意的结果,17。
88%的农民工是找亲戚或老乡帮忙。
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他们不寻求法律的帮助的原因是20.48%农民工是因为不懂法律,53。
01%的农民工是不想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26。
51%的农民工认为老板或有关部门有钱有势,和他们打根本打不赢。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农民工进城成本,素质教育,子女教育,就业,合法权益,社会歧视,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调查表明,随着国家对进城的政策不断放宽,农民工的进城成本不断降低;子女问题在某些地区也有一定的宽松的地方政策,甚至有些地区已经率先减免助学费;在就业方面,他们利用自己的吃苦和拼搏精神,基本上能够找到工作,大多数没有失业的情况;在社会与法律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改善,但在我国向法制社会不断过渡的今天,农民工的法律保障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通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调研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将我国农民工社会与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归纳如下:
(一)首先,从的目前的国情考虑,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建设阶段,国家没有雄厚的物质实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障问题,这一方面就不多赘述。
(二)其次,从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来说,农民工队伍是一支规模庞大、身份特殊、地位尴尬、流动性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的社会群体,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边缘性。
所谓过渡性,表明它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不具有永久性。
所谓边缘性,则是指这一群体亦城亦乡的特点,使城市与乡村“两栖化”的边缘人群。
农民工作为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的劳动关系也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分离。
劳动者付出劳动与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险是一对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力是以对社会履行了劳动义务为前提,相应的,其作为雇用劳动者的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为用工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
然而在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这种社会保障权益。
由于农民工来自农村,仍然是农业户口,有田地,要说农民共有社会保障的话,也只能说他们在农村的田地就是他们的土地保障。
一方面,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相比于城市工人的社会保障来说,相差尤为悬殊;另一方面,土地保障代替城市保障也给当地的农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三)我国处于向法制社会迈进的过渡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权益维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现行的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占用工总数80%以上的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尚处于法律“盲区”。
与此同时,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虽然也适用于农民工,但由于他们与用工单位大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加上《劳动法》中关于促进再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在罚责的规定上又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兑现。
具体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存在矛盾。
调整劳动关系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但他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往往不一致;第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采取“先裁后审”的体制。
这样往往导致处理周期长,使得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贫乏,举证能力有限,再加上一些其他的人为的社会阻力,使得无法举证或无力举证的情况屡屡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社会保障起步晚、底子薄,现在仍处于初创阶段,在很多方面不够健全,要在短期内有大的突破是不现实的。
国家实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统筹只涵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农民工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目前实行的“两个确保”政策,也将农民工排斥在外。
政府在某些文件中,虽然对国有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交纳养老、工伤保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并未执行。
究其原因:
一是用人单位不愿交纳这些保险费用,将其视为额外负担,避免因此而加大企业生产成本。
二是农民工自身不愿参加保险,他们不愿从微薄的收入中再扣除养老保险的自付部分。
在分析研究以上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和法律保障问题。
(一)寻求农民工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机结合的途径,并采取分步走、渐进式分类分层推进保障制度的方法。
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格局是我国最终的改革目标,但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成熟。
就城市而言,要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就农村而言,侧要逐步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使得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也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有机的结合。
建立农民工的分类分层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从农民工工伤事故和农民工职业病群体的严重性,到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也比较容易操作,且无需政府付出特别的成本。
因此,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
其次,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机制。
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使其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
对此,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愈高,反之亦然。
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组织管理,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再次,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
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
这种制度能够缩小社会的不平等,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
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有效的选择应当是官民结合,即除政府承担相当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还需要发挥民间慈善公益机构的作用。
对于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
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调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
(二)将农民工纳入正规的工会组织。
满足农民工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求,是保护农民工正当、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反映农民工特殊的利益需求,保护农民工正当、合法的特殊权益。
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工会组织对冲破旧观念的束缚,推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等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最大程度的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的劳动关系,变散乱无序的状态为组织有力的状态,变非市场行为为市场行为,变个别劳动关系不均衡的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状态;其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法制社会,因此工会也应当依照法律手段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集体由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规范、协调的劳动关系的两项基本制度。
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代表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再次,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诉讼阶段,工会都应该作为集体劳动权代表者和维护者。
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工会实现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两条主要途径。
(三)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目前对劳动合同来说主要存在着这样三种不合理的现象:
一、有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签合同;二、不规范合同的存在;三、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里存在着欺骗成分。
原本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的武器,、却变成了用人单位榨取利益,逃避责任的工具。
因此,要加强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劳动者权益还要靠劳动者自己去争取和捍卫。
农民工工会协助地方政府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相关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改善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是一个长期性的项目,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脚踏实地的分阶段分层次的逐步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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