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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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化工装置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化工装置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一
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二
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
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四
化工装置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和生活产生的固体垃圾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固体垃圾的分类管理。
2.管理职责:
2.1.安保科是生活垃圾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全公司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2.2.安全环保部是工业垃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公司工业垃圾的分类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2.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辖区域产生的工业垃圾的分类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垃圾的分类:
垃圾按产生的渠道分为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3.1.1.生活垃圾是指生活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色带、墨盒等。
3.1.2.工业垃圾是指包括生活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环境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色带、墨盒等)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岩棉、废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产生的边角余料等)。
3.2.垃圾箱的设立
3.2.1.公司各部门的办公区域要在适当位置设立生活垃圾箱。
3.2.2.各部门在生产区域设立工业双垃圾箱,分别写上可燃、不可燃字样。
3.3.垃圾的存放
3.3.1.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存放。
3.3.1.1.生活垃圾箱可投放办公、生活固体废物(不含废电池、废灯管等危险废物)。
3.3.1.2.工业垃圾箱可投放废电池、废灯管、废色带、废墨盒等生活固体废物和胶手套、油抹布、含油或其他化学品的固体废物及建筑施工固体废物(如废岩棉、废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产生的边角余料等)。
3.3.1.3.装置现场可燃类垃圾箱可投放胶手套、油抹布、含油或其他化学品的固体废物;不可燃类垃圾箱可投放其他化学品的固体废物及建筑施工固体废物。
3.3.2.含有一般性污染物的生产废渣,如一般化工废渣、废包装物、废塑料、废橡胶、废填料、废催化剂、废聚合物、化学污泥等,不准投放到工业垃圾箱内。
3.3.3.含特殊有害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等废渣,不准投放到工业垃圾箱内。
3.4.垃圾的处理
3.4.1.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和工业垃圾分别由安保科和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清运。
3.4.2.生活垃圾箱内的垃圾要及时送往生活垃圾场处理。
3.4.3.工业垃圾箱内的垃圾和含有一般性污染物的生产废渣送往有资质的固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出厂时由安全环保部确认。
3.4.4.含特殊有害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废渣按国家和公司规定进行特殊处理,出厂时由安全环保部确认。
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二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等场所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检查,其目的是查出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管理漏洞,然后组织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检查是公司经常性的安全工作之一。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部门安全检查责任,有权对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并提出整改意见。
4.3. 安全检查人员的职责
4.3.1. 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深入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检查监督整改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
4.3.2. 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了解、处理已发生的有关生产、设备、交通等方面的事故;
4.3.3. 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主题活动的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4.3.4.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或报告。
4.3.5. 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参与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四因素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5.2. 安全检查的分类
5.2.1.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落实公司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2.2.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检查的内容是综合性的。
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自改或上级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2.3.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一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和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检查以安全管理人员牵头,各专业人员为主,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与。
5.2.4. 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前及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一般由安委会组织检查。
5.2.5.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检查以安全管理人员牵头,各专业人员为主,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与。
5.2.5.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构筑物倒塌等为重点;5.2.5.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风防汛为重点;
5.2.5.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5.2.5.4. 冬季安全检查以八防(防滑、防冻凝、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窒息、防高空坠落)为重点。
5.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 查制度:
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5.3.2. 查设备:
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3.3. 查安全知识:
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3.4. 查纪律:
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 查事故隐患:
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3.6. 查防火、防爆,检查内容包括:
5.3.6.1. 国家现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5.3.6.2.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技能等。
5.3.6.3. 火源管理。
5.3.6.4.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5.3.6.5. 安全消防装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措施。
5.3.6.6. 生产工艺过程本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保护措施等。
5.3.6.7. 设备、电气、仪表、给排水和其它辅助设施的防火防爆管理。
5.3.6.8.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泄压面积、放空及防雷等。
5.3.6.9.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运及装卸的防火管理。
5.3.6.10.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完好情况。
5.3.7. 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5.3.8. 其他事项:
其它安全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安全问题。
5.4.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与使用
5.4.1. 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各专业制定,安全检查表可以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5.5. 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5.5.1. 安全检查要坚决杜绝盲目检查,安全检查原则上必须要有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方案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有记录、有整改落实、有复查,有信息反馈。
5.5.2.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5.5.3. 部门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工程师)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5.4. 班组长和操作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5.6. 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
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应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利用有效途径落实整改。
5.7.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权利
5.7.1.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处罚他人和组织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5.7.2.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5.7.3.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5.7.4.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在出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5.7.5.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探伤作业单位
4.1.1.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4.4.2.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
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
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四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工装置检修行为,保障人员安全,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有关单位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检修施工作业。
3、本规定所称检修是指对化工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停开车的各类施工作业项目。
二、一般规定
(一)检修项目管理 1.装置检修单位应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2.装置检修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3.装置检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在办理检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5.对待检修的装置要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6.装置检修的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并根据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
(二)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2.装置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护规定,进入装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4.有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要求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作业票证方可进入装置现场作业。
5.检修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要求:
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等,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6.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
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三)动火安全要求 1.装置检修动火作业实行单位内部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绝方式确保与外部物料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并经吹扫、清洗、置换等作业程序,使可燃介质含量降低到安全动火作业允许范围之内。
4.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动火前必须对设备、容器、管道内可燃介质作取样检测分析,动火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发生工况变化的应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动火要求的检测报告是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四)电器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1.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2.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3.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
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6.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7.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10.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14.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
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16.禁止高空抛扔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三、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一)装置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装置停工后交付检修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停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各检修单位安全负责人按停工和检修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装置检修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2.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
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3.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二)装置检修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退出装置区
1.应将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内,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三)检修装置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制定工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有步骤地开关阀门。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须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置换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或脱开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
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四)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四、检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1、装置检修施工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Cl2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3、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
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4、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符合安全要求,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
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要防止堵塞现象。
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
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5、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
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6、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7、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8、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9、进入装置检修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检修完成交付开车安全要求 1、装置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开车方案的组织者,对装置安全开车全面负责。
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进行全面系统地开车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2、确保装置检修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并得到验证确认。
3、已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考试合格。
4、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5、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6、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7、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
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8、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9、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正常。
10、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
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1、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13、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14、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
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15、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16、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
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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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 装置 垃圾 分类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