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水务局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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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水务局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青白江区水务局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突破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推进水务工程建管分离的机制建立,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促进项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确保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及青府发〔xx〕3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实施的农田水利、排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洪、水产养殖以及工业、生活、环境供水等水务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三条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局水务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督查组和技术组,成员单位为局属各科、室、站、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和省市区有关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组织有关方面制定工程建设的具体措施,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创新工程建设管理和建后管理机制,加强工程建设中及后期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效果。
第四条督查组主要职责是: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纪检监察的相关规定对我局水务工程建设行为实施全程督促检查,严防违纪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组织进行项目内部审计和竣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水务工程项目建设规范透明。
工结算审查工作;组织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五条技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及量价第六条项目办主要职责是:
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工程建设的程序管理;项目立项及招投标工作;督导工程建设进度,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牵头负责水务项目的网上公示工作;涉水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公告及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前期工作分工。
各涉项目科室负责组织进行项目的前期包装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达到招标条件后,由项目办负责工程的立项和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局属水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涉项目科室应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项目投资导向,争取上级支持,超前谋划,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项目办汇总,为项目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50万元以上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也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组织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等前期工作或由项目领导小组指定科室组织实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在xx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局属水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并由技术组牵头组织进行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改局批复立项后的概算总投资是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的最高限价,建设过程不得擅自突破。
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须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办科室报局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按青府发〔xx〕32号文件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网上公示。
按照成府发〔xx〕28号、成办发〔xx〕52号及青府发〔xx〕105号等有关规定,局属水务工程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制度,项目经立项并由区发改局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xx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后,由项目承办科室在后续各环节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项目办在填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布。
凡未进行公示的项目,不得办理该项目涉及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项目发包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条例》、《xx省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等规定,局属水务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进行发包: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涉水项目,其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比选规模限额以上的涉水项目,其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按投资规模分为公开招标和比选两种方式进行发包。
(三)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应进入区交易中心或各乡镇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区青公管办〔xx〕1号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5万元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第十五条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青白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监发〔xx〕5号)和《关于印发青白江区xx-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府办发〔xx〕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下(含),单台或批量2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等项目应进入区交易中心或各乡镇交易服务站交易。
第十六条小额水务工程施工承包商确定办法。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由项目业主或承办科室推荐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技术组审查后,由项目办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小型水务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办法。
局属总投资20万以内小型水务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各业务科室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含图纸、造价及工程量清单),报技术组进行审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上办法与专项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小型水务工程质量监管办法。
局属总投资50万以内小型水务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管工作,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管由各业务科室负责,技术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以上办法与专项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
局属水务项目发包合同须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编制时对合同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进行确定,由各承办科室拟定,项目办初审,局法律顾问审定后方可执行后续程序。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开工条件。
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图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并签订合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拆迁工作满足工程开工需要等。
第二十一条施工管理。
项目承办科室负责项目的实施,对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务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落实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严抓工程安全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xx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履行其职能职责;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进行工程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
组织进行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的编制。
项目辖区水务所(站)负责派驻现场代表协调所辖区域涉及乡镇、农户相关事宜;协助项目承办科室进行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配合项目承办科室完成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
(一)变更原则
1.事前报告原则。
局属水务项目工程量发生变更须事前报告,事后申请补办的,不予变更。
2.最小化原则。
各项目承办科室要把工程量变更增加的投资额控制在最小额度,较大及以上变更次数不超过3次。
(二)变更程序。
局属水务工程变更程序须严格按照青府发〔xx〕3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编制工程变更资料(含变更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并执行以下程序:
1.单项增加金额低于合同价5%且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会商同意后,将变更资料提交技术组审查,局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议同意后实施变更;
2.单项增加金额高于合同价5%且在50万元(含)以上的,执行上述程序,经局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拨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工程款拨付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符合拨款要求后,项目承办科室初审无误在拨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后,报计财科向区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资金到位后承办科室填写拨款审批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拨付,计财科负责追踪款项的拨付情况。
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况,承办科室应及时上报局项目领导小组并通知计财科停止拨付。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局属农田水利工程验收按成水发〔xx〕13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xx〕171号)执行;其它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2、3级堤坊工程)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述标准以外局属小型水务工程验收分自验、完工验收(初验)、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基本条件。
启动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前一阶段工程建设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二)前一阶段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下一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前一阶段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意见。
第二十七条工程验收工作组。
工程验收工作组组成: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督查组、技术组、项目办、承办科室、辖区水务所及群众代表。
第二十八条工程自验。
工程自验分为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验收。
单元和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
涉及重大隐蔽工程除按有关规定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须区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完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科室组织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并形成工程质量评估的初步意见,经技术组对竣工资料初审并报局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技术组牵头承办科室配合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水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具备的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的具体要求执行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由项目承办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作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由项目承办科室提请局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技术组牵头承办科室配合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必要时可邀请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
启动竣工验收须具备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较大及以上变更已经有关单位批准;
(三)各单位工程正常运行;
(四)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工程已通过区审计局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六)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
第三十二条技术组意见是工程是否通过各阶段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竣工结(决)算和送审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结(决)算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竣工决算审核。
局属水务工程竣工决算送审前须报技术组进行统一审核,通过技术组审核后,方可进入送审程序。
(一)50万元以内(不含)的项目由技术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
(二)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技术组进行初审,经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成审计后,由计财科牵头项目承办科室配合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八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后,移交给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若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维修。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档案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涉项目科室要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形的所有文档材料(建设前期批文、承发包文件、施工过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及维护检修记录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编目、保管、移交,并安排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水务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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