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保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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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保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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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保政策
早产儿宝宝的家长们注意了:
如果您的宝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您乂是城镇居民户口的话,那您一定要注意了:
宝宝的医院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具体步骤:
1、宝宝出生后在出生医院办理医学出生证明。
注意:
宝宝并不一定要出院才能办,只要宝宝母亲出院就可以办理,如
宝宝父亲办理,需要宝宝妈妈填写授权证明(授权证明在妈
妈出院前向所在医院产科索取)
2、带齐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计划生育登记证
(准生证)、身份证(父母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宝
宝登记上户口。
(以上证件派出所都要留复印件,需要提前准备,另外宝宝名字要想好,一旦登记再要改名有点麻烦)
3、带齐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宝宝户口本、计划生育登
记证(准生证)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交3
0元给宝宝办理新生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
在当地社保中心只能拿到医保本,不能拿到医保卡,不能直接用
来报销)
4、带齐医学出生证明、宝宝户口本、计划生育登记证(准
生证)、新生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至y地市级医保中心联系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拿到卡后就能报销,而且可以
直接在医保定点医院刷卡治疗。
(注:
办卡一般需要3个月,
若办理时宝宝还在住院,可以到医院开个住院证明,然后申请一张15天的特急卡)
注意:
城镇居民医保条例规定新生儿6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医
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6个月以后办理,需要
在办卡的第二年才能享受,请广大宝宝家长注意了。
另外宝宝每年保费才30元(个别地区40元),可以报销的部分达80%,我家宝宝住院42天,总共医院花了3W8,一共报销到2W4,差不多65%.
八成武汉人今年进"医保"新生儿上户口就参保
汉网2008-03-03稿件来
武汉晚报
08:
19:
49源: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100%参保
■九成以上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参保
■五类居民可自愿参保
■新生儿上户口就可参保
市民得到满意答案,与咨询人员握手致谢。
专题咨询吸引了不少市民
我市是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首批试点城市
去年,
我市已有55万居民办理了参保登记。
今年市政府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中,承诺全市居民参保率将达到80%并尽虽提高低收入家庭老人和劳动年龄内非从业人员的参保率。
副市长孙亚表示,今年,我市将确保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
100俺保,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参保率超过90%争取八成城镇居民进医保。
连日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百姓问政》咨询:
哪些人办城镇居民医保?
有哪些程序?
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李文韬。
【参保范围】
五类城镇居民可自愿参保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政策,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5类城市居民,可参加居民医保: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
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享受低保的对象;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四、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且无固定收入的
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五、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参保均以自愿为原则,每年缴费一次,缴费额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共同构成。
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参
保人员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一定比例的普通门诊、
门诊重症和住院的医疗费用。
据悉,江岸、江汉等7个中心城区的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受惠人群达121万余人。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钞N等6个远城区,根据新政策制定该区实施意见,暂实行区级统筹。
【享受待遇】
■一年最多报销3万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的参保居民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
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会更高。
居民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参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即可享
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孚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孚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者可孚受门诊报销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
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在100
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处1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还可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
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小医院”报销比例大
参保居民生病住院,将按其所住的医院等级,设不同的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具体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处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40%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
后需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经抢救后不需要住院的,其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并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用乙类药个人先付10%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付10%余额再按
其就医医院的等级,按上述比例报销。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必需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使用部分乙类药品。
超出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按一定比例支付。
■赴外地就医个人先付10%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其所就医的医院,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治疗结束后30天内报销
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
目前我市所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职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因转诊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治疗结束后的30日内,持有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类情形不报销
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
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保手续】
新生儿上了户口就可参保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后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
日至12月30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方式】
学生参保一年只交20元
居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缴费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具体标准为: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
岁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兀,家庭(个人)每
人每年缴纳20元;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且无固定收入的60
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70元,家庭(个人)
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按政府补助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
中规定:
(1)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
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各位要是还没给自己的宝宝
办理的话可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暂实行区级统筹。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
助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和社区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虽相适应。
各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地税、编制、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残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
第五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
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
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
上老人。
第六条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实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
各类在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
第七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另U提供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居民医保费实行地税征收。
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
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参保登记的信息上报、审核与确认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与公安、民政、卫生和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实现计算机网络联通,并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条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
少年儿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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