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专项核查报告律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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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专项核查报告律所版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之
专项核查报告
XXX字(2016)第XX号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之专项核查报告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12亿元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以下简称“1177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的要求,对发行人开展了全面专项核查工作,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如下:
一、关于1177号文第
(二)项“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之第1、4点
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及职责设置,核查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人事关系、薪酬发放记录,核查了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公司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的说明,核查了公司的决策制度,核查了公司重要决策文件,并取得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及承诺文件。
发行人按《公司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包含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为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发行人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日前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中兼职或领取薪酬,且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目前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为公务员兼职,其任职已经有关机关批准,且未领取兼职报酬,发行人政府公务员兼职情况如下表:
姓名
公司职务
政府部门
领取薪酬情况
孙XX
董事
西安XX区管委会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钟XX
董事
市国土局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刘X
董事
市审计局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刘XX
监事
市国资办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通字[2013]1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公司4名公务员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公司兼职,未领取报酬,未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符合中央组织部的要求。
此外,我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司4名公务员在公司兼职属于方式为挂职锻炼的公务员交流的情形,未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14]76号),提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分流办法以及将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现职高层管理人员的分流。
综上,钟XX等4名人员的兼职并不违反我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发行人承诺最晩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逐步改变目前的兼任状况,实现政企分离。
收集的主要证据:
(1)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及职责设置;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名单、任职文件、人事关系、薪酬发放记录;
(3)西安XX区出具的《关于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务员兼职问题的说明》;
(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试行)》《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理制度(试行)》《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劳动管理制度(试行)》等;
(6)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及承诺。
本所认为,公司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情况并不违反我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有明确的消除时问,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
本所律师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相关政府文件核查瑞金市国资办和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的机构职能,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决定及董事会决议等决策文件,核查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公司内部决策及外部政府审批文件,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就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
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日常公司治理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通过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越过公司股东会直接干预公司运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董事会董事长,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4)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1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股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換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内部作出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决议,此外,股东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号),同意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
收集的主要证据:
(1)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的机构职能的相关政府网页截图及政府文件;
(2)历次公司股东决定、报政府的请示及批文等文件;
(3)访谈笔录;
(4)《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
本所认为,政府已经明确对公司的监管部门,政府对公司的监管内容与措施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监管和审批决策程序;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风险防火墙。
二、关于1177号文第(四)项“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外部审批文件中关于本次发债相关的担保安排,核查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提及的本期债券的担保情况,,核查了担保人的主体资料、企业信用报告及评级报告,核查了担保协议及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核查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并取得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情況的确认文件。
本期债券由【】(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分别于【】年【】月【】日及【】年【】月【】日作出决议/决定,同意根据本期债券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担保方式,包括由具备实力的企业法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以公司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无担保等。
西安国际港务区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同意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号),同意根据本期债券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担保方式,包括由具备实力的企业法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以公司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无担保等。
发行人与担保人于2015年签署了《【】年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担保协议》,上述《担保协议》就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国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声明和保证、担保追偿、担保函、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生效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前述协议的附件为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债券种类及数额:
被担保债券为七年期公司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债券到期时,如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贵任,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的书面索赔要求后,在担保函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将相应的本金和/或利息兑付资金、本期债券未按期兑付本息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并划入相关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账户。
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消。
(4)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在担保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收集的主要证据:
(1)担保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2013年赣州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文件;
(2)担保协议、担保函、发行人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瑞金市国资办作出《关于同意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企业债券的批复》(瑞国资字[2015]5号);
(3)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本次发行无互保、连环担保书面确认函。
经核查,本期债券由赣州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三、关于1177号文第(十)项“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XX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级机构已按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文件要求出具了XX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承诺书》,并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
XX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已按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文件要求出具了XX会计师事务所《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承诺书》,并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
本所作为专项法律项问已按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文件要求出具了XX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西安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承诺书》,并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
收集的主要证据:
XX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承诺书》
经核查,本所有效落实了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四、关于1177号文第(十一)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无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进选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本所作为2017年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做出如下声明:
发行人在开展本期债券业务的过程中,陕西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无限制本所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亦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进选专项法律顾问的行为。
本所承诺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内容不实,本所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瑞金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之专项核查报告》之1177号文件要求核查的事项(二,限子1、4)、(四)、(十)、(十一)签字页)
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盖章)章蕴芳
负责人:
彭雪峰经办律师:
刘瑞奇
授权代表:
王隽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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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发行 企业债券 专项 核查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