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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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顺义区近六年来的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业分布情况及呈现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旨在让全区了解贪利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易发案区域、阶段,以寻找解决对策,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贪利犯罪职务犯罪预防堕落
腐败是困扰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极端表现为贪利职务犯罪[1]。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加大力度加强和改善司法,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国企形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展示,对于全区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1998——2003年六年间,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的国企人员贪利职务犯罪案件共计26件27人,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11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13件,50万元以上的2件,单案犯罪数额最高达200余万元。
男性24人,女性3人,其中中共党员13人,占%。
案件所涉罪名情况如下表:
六年来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罪名统计
罪名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
贪污/2件3人2件2人3件3人2件2人1件1人
挪用公款4件4人1件1人3件3人2件2人1件1人/
受贿/1件1人//2件2人2件2人
职务侵占////1件1人/
*其中一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在表中多出1件1人。
从上表可以看出,六年来我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情况总体表现平稳,贪污、挪用公款是其主要犯罪表现形式,此二类的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共占到了%、%,受贿案件这两年有所增加,但总数仍然较少,所占比例不到20%,职务侵占案件只有1人1件,未出现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和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不明等其它贪利职务犯罪案件。
近两年,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
1、案件线索数量减少,质量不高。
2003年曾出现了无举报人、无被举报人、无具体事实的三无线索;2、通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得到加强;3、随着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各企业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逐渐健全,漏洞逐渐减少,缩小了违法犯罪机遇的范围。
4、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成效,一些行为在违纪阶段就受到查处,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避免了一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5、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法律的威慑力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特点
从年龄上看,犯罪年龄相对集中。
在被立案的27人中,20—30岁年龄段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31—45岁年龄段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46—60岁年龄段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是23岁。
具体情况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21岁至25岁是易发贪利犯罪阶段,犯罪比例较高;26岁至35岁犯罪人数下滑;36岁至45岁犯罪人数迅猛上升,贪利犯罪比例达到最高;经过短暂回落后,在51岁至55岁时,犯罪人数又有所上升。
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高峰段,即36岁至45岁、51岁至55岁,主要原因是受拜金主义和急于自我实现的影响,加之职务升迁,权力急剧扩大,导致腐败思想滋生;另一原因,受退休前心理失衡的影响,出现捞钱养老思想。
从单位案发率上看,呈现出“案发率、易犯罪类型与单位性质挂钩”的特点。
从上表可以看出,具有垄断性质的国企行业发案率较高,共8起,占总数的1/4强,铁十六局、粮库、饲料站各1起,供电局3起,其行业具有独占性,主宰着最常与老百姓“打交道”的衣食住行,往往权利过于集中,易引发贪污和贿赂犯罪;银行、保险公司发案率占到1/8强,银行3起,保险公司1起,其行业往往资金流转、融资频繁,在于国际化接轨的过程中凸显出监管的滞后性,易引发挪用公款罪;厂矿企业占近1/10,其往往规模较小,缺乏规范、合理的制度机制,管理欠科学,易引发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开发区企业比例相对较低,六年来只有1起,但也要引起重视,尤其对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利的,如招商、规划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制约,其易引发贪污犯罪;其它性质的国企占了不到1/2,其原因往往是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性的转型较慢,易引发相对复杂的贪污、挪用公款等多种贪利职务犯罪,行之有效的解决的方式就是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
从涉案人员职务看,领导干部犯罪居首位,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发案率较高,财务人员犯罪占有一定比例。
具体如下表
从上表来看,26起经济案件中犯罪主体是领导干部的有11件12人,占总人数的%,这些人有从总经理、经理、厂长、主任到副处长等大小不等的职务,手中掌握一定的实权,具有实施经济犯罪的基础条件;其中有7件发生在部门负责人身上,这些部门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机关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督;涉及财务人员直接参与的经济案件有5件6人,涉案金额80万多元,占挽回损失总数的%。
从作案手段上看,具有智能性高、隐蔽性强、抗干扰性强的特点。
这是由于贪利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文化程度较高、权利集中且缺少监督的特点决定的。
其作案方式包括:
重复报账、假票冲账;内外勾结、迂回贪污;规避法律、鲸吞蚕食;明为公关,暗吞公款。
如张某贪污案,其利用主管财务之机,高价买进原材料,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将钱据为己有;保险公司经理王某某挪用公款案,其虚假列支,挪用公款30余万购买私车。
三、影响国企人员贪利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
价值观念背景因素金钱万能观。
由于国企工作人员与外企、私企人员相比,经济收入差别大,一部分人在拜金主义和不平衡心理影响下,容易产生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吃喝玩乐观。
在一些年轻国企人员心中,“吃喝玩乐”无疑最令人羡慕,“款爷”、“香车豪宅”是最佳生活方式,而对诸如正义、勤劳、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却不屑一顾。
3、自我实现观。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呈“金字塔”状的不同层次需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做“蛀虫”蚕食公款,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也会引发犯罪动机。
心理背景因素侥幸心理。
如原区一建筑公司的杨某和李某挪用公款案。
杨、李二人利用职权,将公款转存私设帐户牟取暴利,就是侥幸心理的一种体现。
据杨某、李某供述:
“这万一被查出来,我们就把钱退出来,没人查不就成自己的了吗!
”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2、报复心理。
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资;有的企业领导独断专行,干群关系紧张;职员对企业失望,出于报复而侵吞集体财产触犯法律。
如屈某侵占单位财物案,其侵占的资金大部分并没有挥霍而是存入银行。
屈某在其供述中说:
“我只想侵占单位资金到10万元就不干了,以此来教训那个混蛋厂长,出口恶气。
”
3、攀比心理。
一些企业领导不顾企业的发展,好要“面子”。
他们比吃喝玩乐,比为子女安排就业,比住房等等,从而导致国企内外勾结的经济案件发生。
他们还自认为聪明,称此举是打擦边球。
如杜某在这种攀比心理驱使下,挪用公款高达20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教育背景因素
目前国企在廉政、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教育内容不全面,对教育对象重视程度不够。
就国企教育而言,绝大多数单位把企业效益和培养职工业务能力作为重点,而廉政教育工作则是走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企人员缺乏正确的生活态度,道德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
如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给家人使用,还认为“自己是在尽孝道,是干正事”。
2、教育方法不当。
道德品质、法律知识、廉政思想有赖于正确的教育方法。
当前国企在教育方式上存在着两个现象,一是灌输式教育,二是形而上学式教育。
灌输式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理解力和创造性的启发,不利于调动人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形而上学式教育表现为政治思想学习、廉政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是从文件到文件,从会议到会议,千篇一律,说空话大话的多,说真话实话的少。
家庭背景因素廉政、守法教育几乎是家庭教育的空白。
据抽查表明,很少有家庭曾对子女郑重地进行过廉政教育、守法教育。
相反,子女一旦出现问题,父母甚至偏袒偏护。
如刘某涉嫌贪污被逮捕后,其父竟到检察院来喊冤。
2、家庭困难。
当家庭的物质条件较差,难以满足正常的物质需求时,对子女人格的发展也会造成障碍。
有些人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较重,面对家庭困难总认为责无旁贷,甚至不惜采取不法手段帮助家人,结果触犯了法律。
如前面提到的犯罪嫌疑人江某,就是因其父母、姐姐遭遇变故,家里债台高筑,便贪污公款来替家人解困。
企业制度背景因素管理制度有漏洞。
一是个别单位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二多二少”的现象,即领导任命多、暗箱操作多,民主推选少、公开竞争少,致使个别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走上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着某些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个别单位会计不遵守会计法惟命是从,年度审计走过场。
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
如出纳员陈某接手工作后,发现3000美元放在保险柜内一年多无人过问,于是拿回家予以侵吞;后来见无人追究,其又通过涂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8万余元,会计对发票的明显涂改竟没有识破,使其犯罪轻易地得逞。
2、财务制度不健全。
一些处于基层的小型独立核算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由于上级领导只注重效益,忽视管理,造成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财务方面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某商贸部祖某侵占案,祖某既是该单位的现金会计又是主管会计,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为其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如国有企业委派到一公司的原主管会计常某和原出纳会计张某利用领导的疏忽麻痹,进行共同犯罪,贪污数额竟高达26万元。
国家惩罚制度不严。
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其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腐败行为。
腐败人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我国对腐败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尚有不足之处。
社会背景因素
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同时王宝森、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等高层领导人的堕落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
另一方面,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四、预防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对策
加大基础性廉政教育的力度,遏制、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动机。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方针。
预防贪利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教育则是这项基础工作的基础。
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国企重点培训课程,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
国企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和利用集中的时间,使受教育者获得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培养其与社会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模式。
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有关单位有必要将廉政教育内容列为培训课程,纳入选拔考核范围。
国企廉政教育不应当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而应有意识地着重培养职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理性抗体。
2、国企应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作为国有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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