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061905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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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061905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体系名称
工程项目管理
编码
PM-06-19-06
版本号
2013-1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公司名称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
批准人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主管领导
批准依据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办法》(CG-20-01)
发布范围
普发
发布文号
海油炼化工安〔2013〕20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
2013年7月26日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和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惠州炼化二期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全国人大。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393号令,国务院。
3.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1,广东省人大95号令,广东省人大。
3.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3.5《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
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3.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3.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
3.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3.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12《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1992。
3.13《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HSE管理制度》,PM-06,2013,惠州炼化二期。
4定义
4.1临时用电: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预制厂、施工现场各种施工电动机械、电动工具、照明器所使用的电力。
4.2低压、高压:
额定电压1KV以下称为低压;额定电压1KV以上称为高压。
4.3外电线路:
临时用电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4.4接地电阻: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的电阻,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4.5漏电保护:
电网漏电电流超过设定值时,能自动切断电路或发出信号的功能。
5管理职责
5.1HSE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完善,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2工程建设部负责审批承包商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并组织协调临时用电工程的验收。
5.3PMT(含监理)负责审查承包商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承包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附件1)、检验承包商入场电气设备的合格性并签字确认;负责管理监督承包商的临时用电作业,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对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
5.4承包商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安装、拆除以及日常使用、检验、测试和维护的安全管理;负责对临时用电工程现场的发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和漏电保护装置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负责保证所有施工使用的电气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要求,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6管理内容
6.1承包商临时用电工程必须提前向PMT(含监理)提出申请,经过PMT审查同意、工程建设部复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6.2承包商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含50KW),应编制相应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3《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设计及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承包商电气工程师编制,项目经理批准,经PMT(含监理)审查、工程建设部复查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将批准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报HSE部备案。
6.4承包商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PMT验收和送电,经过PMT(含监理)验收合格、工程建设部复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送电。
6.5承包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检查与整改内容记录在安全技术档案。
6.6承包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每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6.7承包商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6.7.1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变压器)、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6.7.2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防雷装置。
6.7.3确定防护措施,制定用电安全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7.4绘制电气技术图。
(临时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负荷分布图、防雷和接地装置设计布置图、三级配电系统接线原理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接线原理图等。
)
6.8承包商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6.8.1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设计及变更的全部资料。
6.8.2临时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6.8.3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6.8.4临时用电设备汇总表。
6.8.6漏电保护装置测试记录。
6.8.6电气设备试验、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8.7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
6.8.8定期检(复)查表。
6.8.9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6.9承包商应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和作业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用电的安全。
6.10承包商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一式三联,第一联PMT存档、第二联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监理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6.11承包商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和填写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PMT审批。
6.12PMT电气工程师对安全措施和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字,最后由PMT负责人批准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1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办理,承包商指定专人管理,有关记录要及时归档,以备二期项目组随时检查。
6.14作业前,承包商负责人应针对临时用电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落实安全措施,作业用电设备、照明安装、线路、环境保护、漏电开关测试、接地电阻测试、受电试运等必须经过电气专业人员和HSE监理人员检查合格。
6.15承包商临时用电作业的负责人和相关电气、HSE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和作业程序交底,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做好清场恢复工作。
6.16承包商的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它用电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6.17承包商应设专人管理用电设备,负责所属用电设备及线路的检查、保养工作;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上锁,钥匙专人保管使用;工作中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要挂上“正在工作”的警示牌;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后才能开始工作。
6.18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自备电源严禁接入公用电网运行,不得变更工作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19承包商电气专业作业人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6.19.1持证上岗,坚持日常巡检,及时维修,确保完好,并做好记录。
6.19.2检修电气设备或线路前,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经过许可并切断电源,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方可开始作业。
6.19.3检修完毕恢复供电前,检修人员要清点工具、材料等物件,检查并清扫检修现场,拆除警示牌,通知施工负责人,许可后供电。
6.19.4临时用电要先办理许可证后送电,合闸送电要先通知用电部门的施工负责人和用电班组,并按先高压后低压原则送电。
6.19.5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6.20一般用电作业人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6.20.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电气性能。
6.20.2送电前检查电气设施、负荷线及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操作。
6.20.3工作中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要挂上“正在工作”的警示牌。
6.20.4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用电设备。
6.20.5设备使用完毕或停电时必须拉闸断电,搬迁、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在断电情况下进行。
6.20.6协助做好电源点、电源线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护用电设备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护电工。
6.21线路和用电设备应按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接地良好并满足下列要求
6.21.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21.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21.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少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设备、棚架、树木或脚手架上。
6.21.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21.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
6.21.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6.21.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22配电线路
6.22.1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
6.22.2低压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其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架空线穿越主要道路时,最低点与路面中心的垂直高度不得低于6米。
6.22.3铠装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7米,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6.22.4电缆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并有醒目的警告牌。
6.22.5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
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等其它设施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
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或架空。
6.22.6电线(电缆)、软线、电焊把线不得与钢丝绳绞在一起,电焊把线应绝缘良好,接头应套护套胶管。
用于焊机的一次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5米。
6.22.7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
6.22.8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
6.22.9根据施工现场电源的具体设置情况,如果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电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则该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6.22.10如果现场没有专供施工用电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的工地,首先应确定该电源系统其他用户采用何种保护方式,如果其他用户均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则施工现场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反之,采用TT系统的保护方式较为妥当。
根据TT系统设置的原理,可采用二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
a)所有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均各自做接地保护;
b)在总配电箱处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或从在建工程的基础钢筋处引出,基础工程未完的工地可取其他自然接地体引出),其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作为专用的保护线(与TN-S系统不同的是该保护线并不在配电箱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而是从基础钢筋或其他自然接地体引出),再从该保护线(主线)用并联的方式引出,(支线)至每只配电箱直至每台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而该设备不用再做接地保护,保护线的主线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
6.22.1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电机接线方式若是“△”接法,这些用电设备除三根相线外,再在设备的金属外壳设专用保护零线,是符合TN-S系统原理的。
6.22.12在动力与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开关箱或极少数采用“Y”形接线方式的电机上,要用五芯电缆线进行配送电。
6.22.13如果动力与照明分别设配电箱或分路设置(这也是规范所要求的),除总配电箱电源侧的导线必须用五芯电缆外,施工现场使用四芯电缆能够满足TN-S系统的要求。
6.23配电箱及开关箱
6.23.1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安装牢固,有门有锁并设警告牌,便于操作维修,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23.2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箱内无杂物,保持清洁。
6.23.3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紧固、完好,箱内所有连接线及外引接线头应牢固,外露带电部分不得超过10mm。
6.23.4箱内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6.23.5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底座应作保护接零(接地),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6.24保护设置
6.24.1室外变压器台式安装,变压器平台应高出地面0.5m,四周围栏高度不小于1.7米,围栏与变压器外廓距离不小于1m,高压熔断器不宜低于4.5m。
6.24.2施工现场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配电箱、电气设备等应采用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超过50m者及配电箱处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24.3用电的铁房子、钢平台、金属构架应有合格的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24.4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连接应牢固可靠。
6.24.5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6.24.6电焊机二次回路与工件的连接端和工件不得同时接地或接零。
6.24.7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6067-8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门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应设两组接地装置,如轨道长度超过30m,应每隔20m增设一组接地装置。
6.24.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插座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
6.24.9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禁用闸刀开关,漏电保护器配备应符合要求并定期测试。
6.24.10总、分配电箱应装设总开关和分路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搭配适当,熔断器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合原规格的熔体代用。
6.24.11每台电气设备应使用单独开关(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电气设备。
6.24.12施工现场设备应群体设棚、单机设盖,应能防雨、雪、防潮、防火。
6.24.13施工现场用电网络防护应采用三级漏电保护网络。
a)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b)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c)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24.14在容易发生触电的场所(如潮湿环境、导电粉尘场所、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安全电压,同时,为防止人体触及带电体而造成伤亡事故,在分支线路里还应采用高灵敏度(一般额定漏电动作不超过30mA),快速(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型漏电保护器。
6.24.15漏电保护器一般应安装在相对垂直的竖向或横向上,周围空气温度在-6℃-40℃,相对湿度不大于90%,无显著尘埃,无显著雨淋,且不受冲击和振动的场所,同时必须做好防尘、防雨、防振的措施。
6.24.16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注意以下几点
a)保护线的连接:
使用漏电保护器后,被保护的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仍必须与保护线连接;
b)重复接地的连接:
在TN系统中,电源进线的重复接地必不可少,但重复接地只能接在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端,不允许接在负载端;
c)中性线的连接:
1)每台漏电保护器所辖的线路必须有各自独立的专用中性线;
2)不同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准相连,也不准就近借用或支接,对于TN-C-S系统,应将保护中性线在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侧分开为中性线和保护线,一根作中性线使用,与相线一起接入漏电保护器,另一根只能作为保护线用,不可接入漏电保护器。
d)电源侧负载侧的连接:
当漏电保护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载侧”时必须注意接线,不能接反;
e)正确使用颜色导线:
在安装接线时,应按规定利用不同颜色的导线:
相线L1为黄色;L2为绿色;L3为红色;中性线要采用淡蓝色;保护线应采用绿黄双色;保护中性线也应采用绿/黄双色线。
f)严禁将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漏电开关退出运行。
6.2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6.25.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6.25.2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6.25.3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6.25.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6.25.5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6.26现场照明
6.26.1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具。
6.26.2现场用220V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悬挂高度应在3米以上,室内不低于2.5米,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26.3行灯电压不得超过24V,且行灯带有金属保护罩,在潮湿地点、坑、井、沟道或金属内部作业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6.26.4铁房子、休息室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离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
6.27防雷及其它安全技术要求
6.27.1现场20米以上的建筑物、金属构架、钢脚手架若在相邻建、构筑物防雷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
空旷场地中孤立的施工设施和建(构)筑屋,高度在15米以上时,应安装防雷设施。
6.27.2现场变(配)电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及有腐蚀性的物品。
6.27.3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电气故障应由专业电工排除,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电工带电作业必须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6.27.4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停电作业应履行停、复电手续。
6.27.5施工现场所用的潜水泵,其电机密封性能良好,电机负荷线应采用专用的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5米,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秒。
6.27.6在闷热、潮湿、小空间作业环境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防止个人防护用品的潮湿损坏,操作时脚下应垫上绝缘木板,不得赤手换焊条,或将焊钳夹在腋下去搬弄工件。
6.27.7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人员、物件或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应符合下表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输电线路电压(千伏)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
操作距离(米)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7附则
7.1本细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解释。
7.2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正文结束】
附件1、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2、临时用电设备汇总表
附件3、漏电保护装置登记表
附件4、电工巡视维修记录
附件1PM-06-19-06-S01-XXXX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工作电压
电源接入点
维护电工签名与工作证号
申请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危害识别
□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高处坠落□起重伤害
□辐射□超压□烫伤□烧伤□物体打击□机械伤害□________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1
□
安装临时线路的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
3
□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合线路采用五线制
4
□
临时用电架空高度非道路地段不低于2.5米,过道路不低于5米
5
□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严禁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架设
6
□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及安全标识,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
□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防雨设施;设立上锁防护设施
8
□
行灯电压不得超24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
□
临时用电设施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均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
使用的梯子及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分配均应符合要求
11
□
补充安全措施:
※若在易燃易爆场所用电须同时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如果作业条件、地点及范围等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安全
措施
落实
施工单位落实1-10项:
□1□2□3□4□5□6□7□8□9□10
确认人:
补充安全措施:
□11
确认人:
申请
承包商电气工程师
年月日
审核
监理电气工程师
年月日
PMT电气工程师
年月日
批准
PMT负责人
年月日
批准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作业中止/关闭
作业实际开始时间:
时分
作业实际结束时间:
时分
作业于月日时分已□中止/□关闭,已清场恢复。
确认人: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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