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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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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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
下午的课程是围绕行政法展开的,由三个部分组成,行政法概述、行政行为概述和行政强制法初步解读。
首先,我们用一段经典的文字开始下午的课程。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
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
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
这段话阐述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这里的“天使”,指的是纯洁、没有邪念的意思,而政府代表的是法律等强制力,“如果人人是天使”是说如果人人都自觉了,并且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就不需要政府、法律的强制了;“如果政府都是天使”是说如果政府的统治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在的监督或者内在的权利分配和钳制。
如果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一个做人的基本准则,那么法律就是不被需要的了,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大公无私,那么政府部门就不用去监督就能很好的领导人民了。
可是生活中不存在如果,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天使,所以需要法律和政府来强制;因为并不是所有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都是天使,所以政府需要人监督,权利需要互相钳制,才会有制约政府的国家机构和相关法律制度。
这段经典之言是出自谁口呢?
我们来简单地了解一下,他就是詹姆士·麦迪逊,是美国第四任总统,曾与汉弥尔顿等人合著了《联邦党人文集》,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在他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美国人民进行了第二次美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丰功伟绩。
接下来再带着大家看另外一句有关政府和公民关系的至理名言。
相信在座的各位应该有听过这句话的吧。
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
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针对谁而言的呢?
谁在作出具体行为的时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呢?
对,是政府。
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是被禁止行为的。
法无禁止即自由,肯定是针对公民而言的了,对于某一件事情,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不可为,就可以理解为我们作为公民而言在这件事情上是自由的。
通过以上这两段经典,我们站在法律的高度对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最起码我们应该形成了这样一个印象,那就是在法治国家,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从形式到内容,都是要遵守法律的,是要依法行政的。
这个法是什么法呢?
它就是我们课程的主题——行政法。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
2、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地位和职权。
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
(2)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
如《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3)行政监督法
主要的作用是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有《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效益原则:
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概述
1、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
它又可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普遍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而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等。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及范围的不同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上下级)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管理范围对社会上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双方当事人间不具有从属关系。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为标准
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如工商局可以罚款,罚多少钱,是他可以自己决定的。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要式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
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
主动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主动实施为标准
主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的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的行为。
3、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自身的法定职权,或依据法律或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和颁布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行政立法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立法的形式与名称:
我国行政立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
具体名称有“条例”、“办法”、“规定”等。
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相对人行使某种行为的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颁发汽车牌照、营业执照、汽车驾照、会计师证、律师资格证、进出口贸易许可、捕捞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专利许可、药品生产许可等等。
我们的排水许可证和道路开挖批准,就是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的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为。
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6、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
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
罚款、没收财物
(4)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有: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沿革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处罚法》和《许可法》已于陆续通过立法,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余下的《行政强制法》理所当然地吸引外界瞩目。
相比于这两部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不那么顺利。
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并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26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时,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2007年10月24日第二次审议时,仍然有委员主张暂缓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搁置审议满两年,法律案将会成为废案。
所以,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重要法律,最终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标签.
直到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明确提出制定行政强制法的指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终于走完了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12年的立法之路,于2011年6月30日下午,最终成为了法律。
为什么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会经历这么长的时间呢?
是因为在立法之初,立法部门内部出现了很严重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
反对立法的认为:
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
而行政机关大多都是支持立法的,他们希望通过行政强制法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所以二派相争,一时难分上下,导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历时漫长。
《行政强制法》到底是怎样一部法呢?
下面就让我们初步地了解一下。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法的三大亮点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
本法规定: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下面来看几个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在当时争议较大的案例。
2005年5月23日,安徽来北京务工人员杜保良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00元。
杜保良以交管部门设立的禁行标志属无效标志、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
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10500元罚金;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应承担错误处罚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
这个案件当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大讨论,有热心网友当时在网上做了一个调查。
我们来看一下。
那这个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呢?
杜宝良撤诉,称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
杜保良表示,“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
现在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
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了。
”北京西城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杜保良撤回起诉。
北京市交管局表示,杜保良交通违章事实存在,证据确凿,但鉴于西单交通队在执法过程中有程序上的瑕疵,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虽然杜保良已经撤诉,但交管局本着执法为民的要求,主动从自身查找差距,感到在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
从这个处理结果来看,貌似是各退一步,海阔天空,皆大欢喜。
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正是当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的缺失所导致的。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今天,或许不会在社会上引发如此强烈的争议,因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孰是孰非,很快就可以做出判断。
第四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江苏常州勤业派出所民警王志民的妻子李玉芬在市区开了一家副食品店,2005年8月31日晚,李玉芬在店门口摆的水果摊被城管收走,而且什么字据手续都没有。
后来,王志民在与城管队员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
事后,天宁城管大队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由于是大型执法行动,我们来不及出具书面的罚单,此前,我们在别的地方也扣留了很多摊贩的东西。
”
这也是一个让人有点hold不住的案例。
在当时,也是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警察打城管,多么新鲜的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啊?
但是这件事情当时是怎么样的处理结果,我这没有相关资料。
撇开处理结果不谈,单看这件事情的起因,不禁让我们联想到城管的同志们为了我们的城市变得更美好而鞠躬尽瘁、野蛮暴力、不达目的不休息的勤劳的执法背影,让人忍不住热泪盈眶、肃然起敬。
但是,这个事情如果发生在今天,这位城管负责人面对记者的采访,绝不可能这么轻松地说:
“来不及出具书面的罚单”,因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并且还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民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手段不利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管理。
但从另一方面看,行政强制如果运用不当,就很容易伤害公民的权利。
最后,我们还是用一句法理名言来结束今天下午的课程,希望大家在这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听得比看得多、想得比听得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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