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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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
2016行政法讲义
篇一:
吴鹏行政法讲义2016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国家权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公民权Right西方:
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
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公共行政=行使行政执法权≠私人行政包括被授权组织行政司法权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三、行政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
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非正式渊源:
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
法无授权即禁止
(形式行政)例:
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此观点是否成立?
(20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派出所:
警告、罚款)
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自由裁量权→
(实质行政)幅度裁量权(派出所:
500元以下罚款)1.公平公正原则:
同等对待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正当考虑
3.比例原则:
①合目的性②适当性③损害最小★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
例1:
①2012年,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
后查明,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疑,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②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
(2014/4/4/论述)
例2: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协调、和解工作机制。
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官民和解后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2010/4/7/论述)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2.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3.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2.便民→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全面、准确、真实
2.守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
(1)违法行为:
撤销,赔偿
(2)合法行为:
废止,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
1.权力→行政效能原则: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
赔偿
(2)公务员:
处分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1.行政组织概述
行政机关(外部职权,对外)一、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内部职权,对内)→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宪法and组织法)++责自己名义行政权责任能力被授权组织(法律or法规or规章)≠委托≠民事权利≠内部机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工作部门(公安部、发改委)
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公安厅、发改委)
→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公安局、发改委)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公安局、发改委)┃
居委会村委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例: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2/43/单选)A.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B.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
C.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D.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公安局上级部门指导(对口设置)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
安全局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
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一级政府
省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
县政府→区公所≈副县级政府县政府→街道办≈乡政府
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内部)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②被授权组织
例:
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98/不定选)A.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
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级领导关系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
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3.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
例:
公安局→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民事主体、司法机关
4.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2、嘴的机关×2、司法机关×2、行政机关×1,非工勤人员二、基本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职务级别
职位分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
国务院增设的类型职务级别:
领导职务(10级)、非领导职务(8级)。
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15级)
例: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2/44/单选)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篇二: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讲义(徐金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讲义(徐金桂)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复习提要】
本章阐述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的角度有二:
一是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考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与《立法法》相结合考查立法监督问题。
关于《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司考本部分命题将侧重于新《立法法》的相关修改内容。
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考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考生朋友应当着重学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制定程序、批准与备案以及适用监督等内容。
本章的难点是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冲突的解决。
本章在前十三年司考中,考查了16题,共23分。
第一节行政法规
一、立法权限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
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例国务院为了实施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例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制定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该条例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生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
(1)授权的范围:
有授权有保留。
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的期限:
5年和6个月。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或续或转:
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转授权禁止: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二、制定程序
(一)立项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部门立项申请后,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3.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二)起草1.主体:
(1)一般的行政法规,①起草组织者:
国务院。
②起草者:
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2)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2.民主立法: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开门立法: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4.送审稿的报送:
(1)报送材料: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2)送审稿签署:
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其负责
人共同签署。
5.工作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于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
1.审查主体:
国务院法制办。
2.协调意见:
国务院各部门对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决定。
3.缓办和退回:
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没有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的。
4.形成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5.提请审议或审批。
(1)审议: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2)审批:
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而不需要召开常务会议。
(四)决定与公布1.决定。
(1)决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决定方式:
方式有二,即审议和审批,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办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2.公布。
(1)签署:
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施行日期。
(1)一般情形: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特殊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备案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解释1.国务院解释。
(1)适用情形: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2)申请者: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解释要求。
(3)解释与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拟定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4)效力:
该解释与行政法规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2.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适用情形:
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2)申请者:
国务院部门法制办或者省级政府法制办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行政法规。
(3)解释与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可以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4)效力:
适用于行政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七)监督1.监督主体。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是改变)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2.监督程序。
(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4)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第二节行政规章
一、制定主体
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制定权限
(一)部门规章:
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地方政府规章:
1.地方政府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而制定规章;也可以制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规章。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制定程序
(一)立项
1.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有立项决定权,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下属机构提出立项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2.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有立项决定权。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可以报请立项。
(二)起草1.主体。
(1)组织者:
①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②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2)起草者:
①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②地方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③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2.征求意见。
(1)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2)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向社会公布:
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②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
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3)协调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4)报送。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三)审查1.主体:
法制办。
2.审查中的征求意见:
发送征求、实地听取、会议听取或者社会公布与听证。
其中,社会公布和听证的条件为:
(1)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或者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3)或者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过本部门批准,法制办“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3.提请审议:
(1)法制办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2)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四)决定
1.主体:
部门规章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篇三:
2016徐金桂“徐徐道来”(行政法知识点汇总)整理版
2016徐金桂“徐徐道来”完整版
一、行政法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
(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
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
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
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b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考点:
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4.权责统一原则
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
考点:
本知识点题目比较容易,只要判断出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003.行政主体
(一)
1.此考点太重要,是本法的基础和起点。
考查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三大类八小类。
(1)职权性主体。
a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
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找同级政府也可以找上级部门当复议机关。
第二类中央垂直领导,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才是复议机关。
主要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以及特殊的国安。
第三类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包括地税和国土。
县市级地方政府因为采取管后不管前原则,所以可以当其复议机关,但是当地x省级政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有中央部门当被告才由中院管辖,省市县级部门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c关于复议机关的总结:
5+1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其他的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都是两个复议机关。
5包括国税、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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