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
- 文档编号:664874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1.65KB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是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与之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
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第五条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申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创新。
(二)须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教育厅面向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总称。
分为重点项目、基地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等。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一)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或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创新性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项目。
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基地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
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一般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
(四)青年项目指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的项目。
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自筹经费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学校或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和审批。
由各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需按1:
1进行资金匹配。
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学风端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课题组。
(四)项目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五)凡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自治区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凡同一课题内容不得向国家级、省部级及自治区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鼓励面向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课题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题研究。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教育厅对评审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并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
第三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报所在高等学校和教育厅审核签章。
《计划任务书》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教育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为保证研究质量,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中期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后由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第十七条中期检查材料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XX项目”字样(XX指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任务书有关的内容。
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因特殊情况延期一年以内;
(四)撤销项目;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主动承担研究工作任务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四)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五)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六)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的;
(八)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
(九)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十)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撤销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高等学校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款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监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和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
(二)实验材料和数据采集费;
(三)仪器设备费;
(四)调研差旅费;
(五)课题研究实验费;
(六)科研业务费;
(七)劳务费;
(八)管理费(每个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九)会议费;
(十)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项目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由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
重点、基地项目的验收一般由教育厅组织,其余项目验收一般由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九条验收分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
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准备好项目结题材料,包括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
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该项目原《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表》供验收时使用。
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成果以及验收专家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
第三十条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
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
验收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第三十一条会议验收分为预备和验收两个阶段。
预备阶段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验收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
会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
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自治区(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二)质疑、答辩;
(三)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结题报告》中;
(四)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内容包括:
项目是否达到了《计划任务书》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
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通讯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专家验收后给出验收意见,并签名。
结项时,须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和《项目结题报告》装订在一起上报。
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验收专家。
第三十三条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计划任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 研究 项目 管理办法 修订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