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培训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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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培训提纲
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工程培训提纲(2013年版)
监理重点
工作标准
检查现场或资料内容
1毗邻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及现场管理
1毗邻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及现场管理
1《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1)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移交:
在槽、坑、沟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5.3.1条: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
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三方共同签字。
如对上述资料有疑议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根据资料情况组织探查,并有探查记录。
如探查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确认后,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施工。
(2)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专项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基础设施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编制管线防护措施时,可以邀请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参与。
管线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
(3)专项保护措施的实施;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果发现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即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2)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完成后,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AQ-C1-21,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监理部应签署书面意见。
(4)问题处理:
1)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基础设施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或者区县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查《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及各方签字手续。
(2)查《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专项保护措施》及《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查专项保护措施是否覆盖了移交单的内容,是否有总监审批。
(3)查《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验收记录表》,查验收部位是否覆盖了移交单的内容,监理是否签字和签署书面意见。
2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单位资质及主要管理人员
2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单位资质及主要管理人员
2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单位资质及主要管理人员
1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0.2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该规范包括:
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含排桩墙、水泥土桩墙、锚杆及土钉墙等支护工程)。
A: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
(含土方与支护等)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B: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注意只承担土方开挖工程的专业单位资质要求)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6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2人工挖大孔径桩(D≥800mm)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9条;《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的三、安全防护的
(一)3
(2)。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建造师资格: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建市[2007]171号文件):
A:
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B: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1)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物层数≥25层为大型规模/5~25层为中型规模/<5层为小型规模。
(2)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围护结构基坑深度≥8米为大型规模/3~8米为中型规模/<3米为小型规模。
4专职安全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土木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1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满足承接的工程范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3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以及是否符合规定。
4专职安全人员数量及安全考核证书。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
降水: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92号):
(1)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2)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3)编制施工降水方案
1)施工降水方案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2)施工降水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工程所处场地地层分布、地下水分层情况及相互关系、周边环境条件;
②不采用围幕隔水方法理由和依据;
③采用降水方法对施工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
④抽水量计算方法及预估总抽水量;
⑤抽水计量方法、仪器和措施;
⑥地下水综合利用措施。
1:
施工现场有降水的,查《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报告》是否通过现场施工降水。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和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41号),《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0:
1)如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和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方案要求: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工作要求:
A: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还应包括:
周边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方案选择,支护结构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等
B: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深基坑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备注:
1、按照DBJ01-80-2003,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由具有一定设计能力和施工经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应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2.2.11: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C: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为专家库人员,5名及以上((按照DBJ01-80-2003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2),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D: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论证专用章。
报告结论分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E: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方案:
(1)基本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查有无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变形观测方案(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有无相关计算和图纸。
(2)审核情况:
专项方案是否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内部审核,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复印件;
(3)三类人员审批签字情况:
查“施工方案审批表”和“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是否有专业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对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技术负责人名称);
专项方案是否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具体签字的表式目前没有);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是否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专家论证会5名专家的名单及专家资格复印件;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报告结论是否通过;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和土方开挖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工作要求:
A: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还应包括:
周边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方案选择,支护结构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等
B: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
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方案:
(1)专项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查有无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变形观测方案(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
(2)审核情况:
专项方案是否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内部审核,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复印件;
(3)二类人员签字情况:
查“施工方案审批表”和“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是否有专业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对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技术负责人名称);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是否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施工单位基坑工程监测范围是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基坑工程监测范围除上述施工单位监测范围外,还包括毗邻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观测,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
A: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
(1)第11.10.1条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新建建筑物变形观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2)第11.10.2条施工现场临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邻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与要求由设计单位确定,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3)第11.10.3条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由专业施工单位确定和完成,并应编写变形观测方案,及时整理观测结果,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B: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
(1)第3.8.1条基坑开挖应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
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与控制值、监测方法与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第3.8.2条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C:
现场监测的第三方及编制的《监测方案》: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3)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己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4)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资质,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及其它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5)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监测目的和依据
4)监测内容及项目
5)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监测方法及精度
7)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0)监测人员配备
11)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6)监测方案的专门论证: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按照京建施〔2009〕410号即(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附件二执行)
(7)监测范围:
1)第4.1.2条: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周边建筑
5周边管线及设施
6周边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2)第5.3.1条: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
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8)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人防工程以及文物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
必要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1查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
(1)第三方监测单位是否具备岩土工程和测量工程两方面专业资质。
(2)测量仪器的检定证书。
(3)测量人员的上岗证书。
2查《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1)查施工单位和第三方分别编制的《基坑工程监测方案》(说明:
施工单位监测方案含在土方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方案的,可不进行单独编制)是否经专家论证,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签字认可。
监测点是否按规定覆盖(对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
3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单位应编制季节性(冬季、雨季)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查季节性(冬季、雨季)施工方案及签字情况。
4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1查是否编制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5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过程
1专项方案的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及《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41号):
(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上述规定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专项方案的实施:
(1)查土方开挖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2)现场施工是否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查监理的管理措施,查阅《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工程暂停令》等。
5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过程
5土方工程与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过程
2:
基坑工程监测:
A: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
(1)第11.10.1条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新建建筑物变形观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2)第11.10.2条施工现场临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邻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与要求由设计单位确定,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3)第11.10.3条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由专业施工单位确定和完成,并应编写变形观测方案,及时整理观测结果,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B: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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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方 开挖 基坑 支护 培训 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