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第二章第十五节练习题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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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第二章第十五节练习题5
1F42015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与合同综合管理
复习要点
1.招标投标与评标分析;
2.合同条款分析;
3.工程变更及价格调整;
4.违约责任分析;
5.索赔因素分析及索赔处理;
6.争议事项合理性分析及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1】
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格4000万元(含临建固定总价承包项目200万元)。
合同中规定:
(1)工程预付款的总额为合同价格的IO%,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条件中的公式R=A/(F2-F1)S(C-FiS)扣还,其中F1=20%,F2=90%。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2)发包人从第一次支付工程款起按10%的比例扣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的5%为止。
(3)物价调整采用调价公式法。
(4)材料预付款按发票值的90%支付;材料预付款从付款的下一个月开始扣还,六个月内每月扣回六分之一。
(5)利润率为7%。
(6)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对施工设备的进场和撤回、人员遣返费用等,未单独列项报价。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时的情况为:
(1)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中合同额2200万元。
(2)临建项目已全部完成。
(3)合同履行期间价格调整差额系数为0.02。
(4)承包人近期为工程合理订购某种材料300万元,入库已三个月;合同解除时,该种材料尚有库存50万元。
(5)承包人已为本工程永久设备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价为50万元,并已支付合同定金10万元。
(6)承包人已完成一个合同内新增项目100万元(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值)。
(7)承包人按合同价格已完成计日工10万元。
(8)承包人的全部进场费为32万元。
(9)承包人的全部设备撤回承包人基地的费用为20万元;由于部分设备用到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上使用(合同中未规定),增加撤回费用5万元。
(10)承包人人员遣返总费用为10万元。
(II)承包人已完成的各类工程款和计日工等,发包人均已按合同规定支付。
(12)解除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的进场费、设备撤回、人员遣返等费用损失,按未完成合同工程价款占合同价格的比例计算。
问题:
(1)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多少工程款?
(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额?
(包括已经支付的和还应支付的)
(3)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额?
【参考答案】
【案例1】答:
(l)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之差。
①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3020.2万元。
其中:
●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单金额2200万元(含临建工程费200万元)。
●新增项目100万元。
●计日工10万元。
●价格调整差额(2000+10)×0.02-40.2万元。
●材料预付款300×90%=270万元。
●工程预付款4000×10%=400万元。
②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550.7万元。
其中:
●工程预付款扣还。
合同解除时,累计完成合同工程金额:
C=2200+100+10—2310万元>FiS=O.2×4000=800万元
累计扣回工程预付款:
故已扣保留金200万元。
故承包商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
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一应扣款项的金额=3020.2-550.7=2469.5万元
(2)含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金额2555.9万元。
包括:
①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额2200万元。
②新增项目100万元。
③计日工10万元。
④价格调整差额(2000J-10)×0.02=40.2万元。
⑤承包人的库存材料50万元(一旦支付,材料归发包人所有)。
⑥承包人订购设备定金10万元。
⑦承包人设备、人员遣返和进场费损失补偿:
(3)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额为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与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之差。
本例中,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一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2555.9-2469.5=86.4万元。
【案例2】
某堤防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00万m3,单价为10元/m3;砌石10万m3(不考虑砌石定额系数,所需开采石方10万m3),单价为40元/m3。
(1)合同中的有关情况为:
①合同开工日期为9月20日。
②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按变更处理。
③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Okm,开采条件可满足正常施工强度500m3/天的需要。
④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施工。
⑤合同约定每年10月1日至3日为休息日,承包人不得安排施工。
(2)在合同执行工程中:
①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原因引起停工:
事件1:
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时间为当年10月3日,由于发包人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
事件2:
10月6日至15日因不可抗力事件,工程全部暂停施工;
事件3:
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施工发生施工暂停。
承包人设备停产一天的损失为1万元,人工费需8000元。
②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00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3元/IT13;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
③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只开采了5万m3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材可采。
监理人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支出5000元。
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30km,石料运输运距每增加1km,运费增加1元/m3。
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运输能力有限,每天只能运输400m3,监理人同意延长工期。
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工作天数,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
④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
问题:
(1)试分析确定承包人应获准的工程延期天数。
(2)试分析确定承包人应获批准的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赔偿金额。
【参考答案】
【案例2】答:
(l)承包人应获准的工程延期天数是由于业主的原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
本例中包括:
①移交场地延误;
②不可抗力停工;
③石料场变化后运输能力降低。
本例中,批准工程延期为37天,其中:
①因天气原因、移交场地延误等原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停工原因)造成从10月4日至10月15日暂停,工期延误12天。
(2)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包括:
①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
②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
③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
④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的合理费用;
⑤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首先分析计算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停工时间,然后乘以停工期间的设备、人工损失费。
在10月4日至10月15日的12天停工期间,10月4日至10月8日由于发包人移交场地
原因造成,属于应补偿费用的停工;10月9日至10月15日,由于异常自然条件引起停工,属于不予费用补偿的停工;10月6日至10月8日属于“共同性延误”,以先发生因素“发包人移交场地延误”确定延误责任,因此,应予费用补偿。
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
本例中:
①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
[300-(1+20%)×200]×(10+3)=780万元
②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
(10-5)×(30-10)×1=100万元
③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
[(10-5)/400]×2000=25万元
④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0.5万元。
⑤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应予补偿费用的停工共计5天;补偿费用:
5×(0.8+1)一9万元
⑥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
(5-l-25)×0.5一15万元
【案例3】
某泵站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总承包商经业主同意将土方开挖、设备安装与防渗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
施工工期278天,2004年9月1日开工,工程造价4357万元。
合同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安装配件、防渗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
总承包商于2004年8月25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原定2004年9月1日开工,因业主办理伐树手续而延误至2004年9月6日才开工,总承包商要求工期顺延5天。
事件2:
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为此,总承包商请土方公司向业主要求索赔。
事件3:
在基础回填过程中,总承包商已按规定取土样,试验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填土质量表示异议,责成总承包商再次取样复验,结果合格。
总承包商要求监理单位支付试验费。
事件4:
总承包商对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加水计量器进行改进研究,在本公司试验室内进行实验,改进成功用于本工程,总承包商要求此项试验费由业主支付。
事件5:
结构施工期间,总承包商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了原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一度失调,导致封顶时间延误8天。
总承包商以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由,要求给予适当工期补偿。
事件6:
监理工程师检查防渗工程,发现止水安装不符合要求,记录并要求防渗公司整改。
防渗公司整改后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口头汇报,监理工程师即签证认可。
事后发现仍部分有误,需进行返工。
事件7:
在做基础处理时,经中间检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防渗公司也自认为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
事件8:
在进行结算时,总承包商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安装配件费用按发票价计取,业主认为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计取,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1)在事件1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成立?
根据是什么?
(2)在事件2中,总承包商的做法对否?
为什么?
(3)在事件3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4)在事件4中,监理工程师是否批准总承包商的支付申请?
为什么?
(5)在事件5中,你认为总承包商是否可以得到工期补偿?
为什么?
(6)在事件6中,返修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监理工程师有什么不妥之处?
(7)在事件7中,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协调处理?
(8)在事件8中,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案例3】答:
(1)成立。
因为属于业主责任(或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2)不对。
因为土方公司为分包,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3)不合理。
因按规定,此项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4)不批。
因为此项支出应由总包单位承担。
(5)得不到。
虽然总监同意更换,不等同于免除总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6)返修的经济损失由防渗公司承担。
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
①不能凭口头汇报签证认可,应到现场复验。
②不能直接要求防渗公司整改,应要求总承包商整改。
③不能根据分包单位的要求进行签证,应根据总包单位的申请进行复验、签证;
(7)处理如下:
①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直接接受分包单位终止合同申请。
②应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
③要求总承包商对不合格工程返工处理。
(8)业主意见正确。
因为合同约定,安装配件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案例4】
某承包商于某年承包某外资工程的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
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
若遇物价变动,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
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5%.水泥占23%,钢材占12%,石料占8%,砂料占7%,不调值费用占15%;开工前业主刚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60%时,开始从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每月月中预支半月工程款。
问题:
(1)工程预付款和起扣点是多少?
(2)当工程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后,正好遇上国家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导致水泥、钢材涨价,其中,水泥价格增长20%,钢材价格增长15%,试问承包商可索赔价款多少?
合同实际价款为多少?
(3)若工程保留金为合同预算价格的10%计算,则工程结算款应为多少?
【参考答案】
【案例4】答:
(1)本例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起扣点为合同价的60%。
工程预付款为:
2000×20%=400万元
预付款起扣点为:
T=2000万元×60%=1200万元
(2)计算应调部分合同价款;列出价格调整计算公式,计算调整价款;承包商可索赔价款为调整后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值;合同实际价款为调整价差与原合同价之和。
价格调整计算公式:
P=Po×(0.15+0.35A/Ao+0.23B/Bo+0.12C/Co+0.08D/Do+0.07E/Eo)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Pn-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o、Bo、Co、Do、Eo—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A、B、C、D、E—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当工程完成70%时,P。
=2000×(1-0.7)=600万元
应索赔价款为:
△P=P-Po=600×[(0.15+0.35×1+0.23×1.2+0.12×1.15+0.08×1+0.07×1)-1]=38.4万元
合同实际价款:
2000+38.4=2038.4万元
(3)工程结算款为合同实际价款与保留金金额之差;本例中,保留金金额为原合同价10%。
保留金:
2000×10%=200万元
工程结算款:
2038.4-200=1838.4万元
【案例5】
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
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进行施工招标。
事件2:
该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按时递交了答复,修改了工期计划,满足了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
事件3:
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要求中标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
否则不签合同。
事件4:
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
①提供施工用地;②执行监理单位指
示;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⑤提供测量基准。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
①垫资100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
④提交施工组织设计;⑤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
事件5:
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计划施工工期3个月,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日次日起算。
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见表1F420155-1。
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表1F420155-1
土方工程
混凝土工程
砌石工程
临时工程
工程量
10万m3
0.8万m3
0.2万m3
2项
综合单价
10元/m3
400元/m3
200元/m3
40万元
开工及完t时间
第1月
第3月
第2月
第1月
(2)合同签订当日生效。
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期最后2个月等额扣回。
(3)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施工期内,按每月工程进度款0%的比例扣留。
保修期满后退还,保修期1年。
问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事件1、事件2、事件3的处理方式或要求是否合理?
逐一说明理由。
(2)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分别指出事件4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的不妥之处。
(3)按事件5所给的条件,合同金额为多少?
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多少?
(4)按事件5所给条件,若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程,计算施工单位工期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扣留、工程预付款扣回、应收款。
【参考答案】
【案例5】答:
(l)事件1不合理。
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等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
事件2不合理。
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事件3不合理。
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
(2)事件4中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
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
①垫资100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
(3)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25万元。
(4)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保留金扣留16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79万元。
【案例6】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4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04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04年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2004年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综合得分分别为第一、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2004年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04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l)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
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案例6】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无效标处理。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2004年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入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2004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2004年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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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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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工程 一级 建造 第二 第十 五节 练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