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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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沂南县学校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沂南县教育系统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活动。
第3条本办法所指财产物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按财产物资的来源分:
国家拨付的各类财产物资,以及接受捐赠、购入(包括上级集中统一购置、配备)和调入、自制和改制、盘盈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按财产物资的价格等情况分:
分为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等三大类。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学校通过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收捐赠、上级配备、上级调拨、自制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或少数使用价值高的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我们按照中小学校产管理系统要求,把财产物资分为以下十大类: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土地包括:
建筑占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其他用地;房屋包括:
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车库、职工和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浴室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假山等;附属设施包括:
房屋建筑物内的器材、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指学校教学用的物理仪器、化学仪器、生物仪器、地理及数学教学仪器等。
3、电教设备:
指电视录像设备(电视机、电视天线、录像机、摄像机、录像机、录像带)、收录音及语音设备(收录机、语单室设备、录单带)、放映设备(放映机械、银幕、机架、工具等)、幻灯、投影设备(幻灯机、投影机、幻灯片、投影片)、微电脑设备(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稳压电源、工作台、软件)等。
4、医疗器械:
指诊疗器械、诊疗用具、体测器械、卫生用具。
5、交通运输工具:
指汽车(小轿车、面包客车、商务用车)、电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地排车、小推车、轻便工具车等。
6、生产设备:
指工厂设备(归属学校的一切校办工厂设备)、劳动设备(归属学校的一切生产设备、劳动工具)。
7、图书:
指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图书(共分22类)。
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8、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指学校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如办公用广播设备、降温采暖设备、炊事设备照明设备摄影设备、微机与打印机、办公桌椅、学生桌凳椅、文件橱、箱、柜、橱、架、床铺、家具、被服等。
9、文体设备:
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美术设备。
10、其它固定资产:
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低值耐久物品: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低值耐久物品的分类与固定资产分类相同。
低值易耗物品:
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或在消耗中转为其它形式物品的物资。
低值易耗物品一级分类为:
文化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玻璃仪器和器皿;实验用材料(包括生物切片、化学试剂、化学配套用品等);各种元器件和另配件;其他耗材(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等)。
第4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财产物资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对经营性财产物资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5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财产物资的使用、处置、统计和监督等;向上级报告财产物资管理情况等。
第6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县财政局、教育局实施实施综监督管理、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7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8条县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9条教育局责任人和教育局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教育局责任人以及具体职责
教育局责任人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
其职责是对全县教育系统内财产物资负责;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二)教育局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1、教育财务管理核算中心负责沂南县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的资金核算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的财产物资资金核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财产物资资金核算情况,审核各单位的财产物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2、负责管理各单位的财产物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单位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负责对教育系统内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负责制订教育系统内财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能的考核标准;负责提议教育系统内财产管理工作岗位的考核标准,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核(批)。
第10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11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1、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财产物资的管理负责,确保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2、总务主任
协助主管领导确保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根据上级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具体办法。
负责落实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本单位财产物资的购置、验收、维修、以及办理本单位财产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申报、审核手续;组织实施财产物资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舍基建大修的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等常规管理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会计人员
掌握本单位全部财产物资的资金核算(包括采购报销审核、财产报废报损经费审核等),并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财产物资帐;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4、财产管理人员
管理本单位全部的财产物资。
负责本单位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核和申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领用、借用等收发记录;检查各使用部门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清查帐物,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做好贵重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财产物资总帐;做好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控制并稽核本单位内部各使用部门的分室明细帐。
5、单位内部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
各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财产物资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要负责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各种财产物资,并认真做好资产分布明细帐,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帐、物。
第三章财产物资的配置管理
第12条财产物资配置原则
财产物资配置要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提升教学效益为目标,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配置,杜绝资源浪费。
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率,制止盲目的求高、求好、求多。
对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配备,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后才可配置。
(一)新建房屋和建筑物,应按照基建管理程序报批。
零星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动工。
建成验收后,应根据承建单位提供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注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房产档案图纸及其它资料应及时归档,存放在学校档案室。
(二)购置和自制增加的设备仪器,应由总务处和财产管理人员组织验收,验收时所有验收人员都必须签字,验收单要注意备份保存。
对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对数量进行验收外,还应聘请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按其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件及资料不全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货到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
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三)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利用专项资金集中统一购置为学校配备的教学设备和教学仪器(如近年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学仪器更新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课桌凳工程等),各单位要摸清底数,根据上级配置标准及实际需求情况,认真填写申报材料,避免重复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申报材料需经县教育局有关科室(电教站、仪器站等)及教育财务管理核算中心、县财政局审核后汇总上报。
接收货物时,县教育局有关科室(电教站、仪器站等)及教育财务管理核算中心、县财政局等组织接收分发派送及县级验收。
要认真填写货物的收货及验收记录,严格签字手续。
学校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已验收的货物清单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且录入微机。
(四)凡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
(五)配置的设备器材,一律先入库后领用,由保管人员填好固定资产入库三联单,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务处登记,一份作报销凭证。
购置固定资产发票报销时,应具备总务主任、保管人员签名以及入库单,否则会计人员拒绝办理入账业务
第四章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13条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产权管理
1、房产证是各单位使用所占土地和房屋及建筑物的法律依据。
房产证由教育局统一保管,各单位保管复印件。
2、新建房屋的房产证由教育局统一办理,学校协助办理。
3、房产证变更,是指由于房屋扩建、房屋拆除、单位合并等而产生的房屋面积变动。
房产证变更由各单位协助教育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房屋及建筑物的改造、拆除、出租、出借、担保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的改造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改造由县教育局统一规划,需先落实相应建设资金,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凡未经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改造和搭建。
2、房屋及建筑物拆除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拆除需经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凡没有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
3、房屋及建筑物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体育场馆、游泳馆等)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主要是指出借给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房屋及建筑物登记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都要登记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帐中;对租用借用的代管产权的房屋及建筑物,财产管理员要登记在备忘簿中。
财务人员应定期与财产管理员核对检查。
由于改扩建而引起房屋和建筑物增加或减少的,在办理完验收或报损、报废程序后及时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凡在房屋大修或装潢改造时未引起房屋和建筑物面积变化的,不需要变更房屋及建筑物的数量和金额。
(四)绿化
各单位的绿化包括树木、盆景等,都要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中。
发生变动时参照第13条第三款房屋及建筑物登记。
第14条财产物资的日常管理
(一)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
各单位新增(包括采购、调拨、捐赠、自制)的物品,应由本单位财产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
在验收无误后填写“财产物资验收单”。
并根据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记入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帐中。
“财产物资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或总务主任签名。
“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财产管理员记账联;第二联为会计记账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会同有关凭证一起交教育财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记账(此联也是报销经费的凭证);第三联为使用部门记账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交使用部门记账;第四联为存根联,财产管理员保管。
“财产物资验收单”是财产管理员的记账凭证之一,也是审核各单位新增资产是否经过财产管理员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与教育财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的记账凭证一样重要。
每期结算完成(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每季度结算,低值易耗品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财产管理员要将当期的验收单装订成册后归档。
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内容有:
1、验收新增(包括自制、采购、捐赠、调拨)物品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基本原始凭证有以下几种:
(1)单位自制物品(包括各类小型工程项目)验收凭证。
(2)采购物品(包括政府采购物品)验收凭证。
(3)上级财政、教育部门配备物品验收凭证。
(4)捐赠物品验收凭证。
(5)教育局调拨物品验收凭证。
2、验收实物
验收物品是否有物品出厂清单、物品保修卡、物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凭证,并归档管理。
根据物品的发票(或调拨单)与物品出厂清单核对两者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是否相符。
核查物品的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即保质期,保质期一般是按采购发票日期开始计算的)。
验收物品的安装调试、物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现代化教学设备、贵重仪器设备要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二)单位财产物资的使用、借用、领用管理
1、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
(1)单位财产物资的使用要制定出规范操作的制度、使用情况记录制度、维护保养记录制度、使用效率考核制度等。
对财产物资使用情况要做到随时了解,及时登记,充分掌握财产物资的完好程度,发现损坏的财产物资要及时申报维修。
对各使用部门内使用效率低的财产物资要及时在单位内部进行调剂,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并说明其财产物资多余的理由,由教育局统一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同时教育局要根据各单位反映的财产物资多余情况进行分析,在以后的统一配置中作相应的调整。
为使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率,教育局要对各单位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率定期进行检查,并结合相关部门对财产物资使用效率低下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使用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进行考核,要制定出财产物资使用情况、使用效率的奖惩措施。
(2)对现代化教学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种设备,并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发现故障要立刻与总务处联系,及时保修排除故障,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行。
要详细记录维修情况,定期汇总并上报单位领导,以便单位领导及时掌握教学设备的使用效率,为教学设备的更新换代做好预算准备。
(3)对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要有严格的安全使用制度(包括申请领用制度,使用退回制度,容器、残料、废渣处理制度等)。
(4)文物、陈列品的管理,单位的文物一律记入固定资产帐中。
陈列品(包括奖杯、奖品、各种摆饰品等)按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物品的不同单价规定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或低值耐久物品的帐中。
财产管理员还要对文物和陈列品单独建立物品清册备查簿。
2、各单位财产物资的借用管理
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借用是指各单位教职员工为教学工作需要使用相关物品,而这些物品是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物品这二个大类的。
教育系统财产物资只能在教育系统内部借用。
教育系统外的单位借用要经教育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可出借,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借。
借用审批权限:
单位内部借用的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己制订。
沂南县教育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由借用双方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双方单位财产管理员根据借据登记备案。
沂南县教育系统外单位借用,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由出借单位财产管理员根据借据登记备案。
3、各单位财产物资的领用管理
财产物资的领用是指本单位教职员工为教学工作需要使用低值易耗物品。
由于低值易耗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所以领用低值易耗物品不用归还。
单位要制定出低值易耗物品的领用制度,要规范领用,节约使用、定期结算。
领用方法:
单位教职员工每次领用低值易耗物品时,要填写领用单(即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财产管理员在确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物品。
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每月结算一次。
(四)财产物资清点
财产物资财产清点的目的是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财产物资清点分为常规清点和专项清点两种形式。
1、财产物资的常规清点
财产物资的常规清点是指各单位每年要定期进行两次财产物资清点。
(1)财产物资的常规清点的要求
①各单位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财产物资清点小组”,负责制订财产物资清点工作计划,组织并落实财产物资清点工作,监督、审核财产物资清点工作情况,清点工作结束列出“财产物资清点清单”,写出“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
“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和“财产物资清点清单”要求一式三份,经单位清点小组审核,并有主管领导确认签名、单位盖章后,一份上交教育局备案,一份交会计作为记账依据,一份单位财产管理员作为记账依据。
②“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和“财产物资清点清单”的主要内容:
“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财产物资清点工作计划;
(2)财产物资清点时间;(3)参加清点人员名单;(4)每人负责的内容;(5)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清单;(6)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原因说明报告以及处理意见(对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现象查明原因后要有当时的责任人、经办人、复核人确认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财产物资清点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清点的财产物资名称、购入(或配置、调入、捐赠)时间、数量、单价、总价、财产物资代码等相关要素。
③财产物资清点完成财产管理人员根据财产清点后的准确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与财务会计一起登记入帐。
(2)单位财产物资清点方法
单位财产物资清点首先要将散落在外的财产物资集中,并及时收回出借的财产物资(如图书等)。
清点时要有秩序,切忌前清后乱,边清边乱。
清点过的要有“验讫”标记,以免重记、漏记,清点同时检查物资完好程度,清点时间要统一。
财产物资的清点步骤:
①由财产物资清点小组和各使用部门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各自清点本部门的财产物资,并将清点数量、存放地点记录下来;然后将清点记录交学校财产管理员汇总。
②单位财产管理员将记录好的“财产物资清点清单”归类,并与财产帐簿核对数量,同时将财产帐簿中有关的单价、金额、购置年份等一一填写在“财产物资清点清单”上。
③单位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清点清单”与财产帐簿、财务会计帐簿核对,列出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
④由财产物资清点小组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并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报告,交当事人确认签名。
⑤单位财产管理员在清点财产物资的同时列出需要报废的“财产物资清单”。
⑥单位财产管理员将列好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物资的清单和盘盈、盘亏原因情况说明报告一起交相关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
⑦单位财产管理员根据经审批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物资等清单填写相关单据:
财产物资盘盈用兰字填写“资产物品验收单”,财产物资盘亏用红字填写“资产物品验收单”,财产物资报废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填写相应的财产物资报废单。
⑧单位财产管理员根据教育局规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对财产物资帐簿进行数据调整。
2、财产物资的专项清点
财产物资的专项清点是指教育局或其它相关部门有特定要求的资产清查工作。
财产物资的专项清点工作要根据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财产物资的处置管理
第15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处置、丢失被盗处置、盘盈盘亏处置、对外捐赠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处置等。
第16条财产物资处置的一般程序是:
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17条各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18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资产价值大小,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其他资产实行限额审批:
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2000元以下的资产可由单位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9条各单位财产物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20条 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21条 各单位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22条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处置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是指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和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虽然使用时间长久、性能偏低但还能使用的财产物资不属于报废物资。
(一)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手续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由各单位的具体使用部门填报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申请单,经单位总务部门鉴定、核实后,单位财产管理员填写“沂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根据财产物资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未经报批或备案,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调整帐面数。
(二)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的处置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审批过的报废审批单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财产物资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
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处置以各单位为主,有特殊原因的(如拆并单位等)单位可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按规定酌情处置。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要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财产物资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
处理后的残值应由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记入单位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帐户中,作重置固定财产物资之用。
因特殊原因(如拆并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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