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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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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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投标书及其附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六套全套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无关的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国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本工程的施工行使全程及全方位监理的职权。
发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将对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权限、期限书面告知承包人,具体职权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确认工程进度及拨款,增减工程量或项目,增减工程投资,其它需要发包人确认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各方面现场监督管理,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等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进行工程量的签证等,发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将对工地代表的委托权限、期限书面告知承包人,具体职权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职权:
仅限于从事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将其的委托权限、期限书面告知发包人,具体职权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3天,负责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
(1)条约定的工作内容。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前5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围墙内双方商定的地点,但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通讯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5天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开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5天,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
⑹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天,协助承包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工作,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10天,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等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①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②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的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以及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份数:
一式四份。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给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办公、休息用房。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需采用特殊保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⑹款规定执行。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①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②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③由于承包人责任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8)执行。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与工程有关的常规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由发包人负责的除外。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从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之日起五日内确认,逾期不予批准也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1.1属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并于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淤泥、流砂、溶洞、岩石或地下管线,足以影响施工的。
⑵因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配合施工直接造成停工时。
⑶政府指令性要求停工的。
⑷非承包人责任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工程师同意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⑸经工程师及权威部门鉴定确属自然原因造成灾害或者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指令性停工影响施工的,经双方协商后,工期相应顺延。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按现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水电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他各类隐蔽工程。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的合同方式确定。
即在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二条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按中标固定综合单价进行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含图纸会审的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漏项或工程数量有误)、材料的价格变化幅度超出±5%和有关配套费率、相关调整文件规定及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2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②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洽商协议、隐蔽签证、施工签证、竣工图等计算实际工程量,其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A)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套用相对应单价进行计算,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套用类似细目的单价计算;
(B)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类似细目的按以下调整,有定额可套的: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宣贯辅导材料以及现行配套的自治区、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费率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计取。
③材料价格的取定:
施工期间材料的价格与2009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月刊信息价格比较,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含±5%)的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2009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月刊信息价格±5%的,承包人应于次月25日前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签证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并对超出部分价格进行调整;如由于承包人责任工期延误造成材料价格风险的,
④工程量变化等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变化的,相应作出调整。
⑤国家和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之日起进行调整。
⑥合同价款中不含劳动保险费。
⑦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5%作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在承包人每月应得工程进度款中抵扣预付款,每次抵扣的比例为预付工程款的10%,直到抵扣完预付款总额为止。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按进度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二份。
发包人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25.2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和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
当工程师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25.3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以广西现行的工程量结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发包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按月将应得工程款(进度款)转入承包人指定的本合同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内。
支付时间及数额: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在每月20号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承包人应得款额。
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上月已完成实际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扣除发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的相应款额。
如遇信息价没有或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可按实际购买价报发包人,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暂时计算依据,发包人可按此价计拨工程进度款,最终以**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的9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额为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扣除发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款)的90%。
发包人在每月完成的工程价款中留10%作为保留金,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在工程结算经有资质的审核部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预留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按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自定);③预算内(外)资金月度款计划表;④申请拨付资金报告;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⑥直接支付委托书;⑦农民工工资付欠清单;⑧其它相关资料。
发包人根据以下条款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①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②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③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的调整;
④工程款支付率。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需的钢筋、花岗岩和瓷砖由发包人自行采购。
由承包人按进度向发包人提交需用计划,发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计划的数量、规格、时间及地点供应,否则影响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本工程所需的钢筋、花岗岩和瓷砖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发包人按现行的文件规定费率支付给承包人材保费和管理费等。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除所需的钢筋、花岗岩和瓷砖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外,其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执行。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隐蔽工程或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动,必须经发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合理工程量,视为本合同应有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施工义务,但合同价款应作相应的调整。
其它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如下:
(1)各分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为:
2份;提交的时间是:
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2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
33.1结算方式:
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的计算方式,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书,送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给钦州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钦州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收到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予以审定。
如超出约定期限审定的,每逾期一天则发包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发包人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计息基数)。
让利约定:
承包人按结算审定造价扣除发包人提供材料及设备价款下浮1个百分点作为让利给发包人。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规定执行。
34、质量保修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详见附件3。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金额,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14天内将保修金的8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的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且每延误一日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
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发包人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日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
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发包人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每误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价款的的2%。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含顺延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项。
此款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工期不顺延,并承担发包人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及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8)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需要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叁份,建设主管部门执壹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专用条款未约定的均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7.2竣工结算同时执行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暂行办法》。
47.3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坚守岗位,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4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
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1
钢筋
工地
2
花岗岩
工地
3
瓷砖
工地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消防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
伍年;
3、装修工程为:
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工程为:
贰年;
5、住宅小区内的排水、排污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
质量保修金的利率: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银行利率为:
零。
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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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