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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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和多选。
1.世界贸易组织:
三位一体的因素,既指一个国际组织,又指一套法律体系,还是一个贸 易谈判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a。
声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b。
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c。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收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督;d。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e。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 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相关法律条文:
磋商,专家组的建立,专家组程 序,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审议,对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配额制度和投票制度。
配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财政来源。
通过特别提款权这一单位表示。
投票制度:
每个成员国有250票的投票权,此外每增加10万特别提款权的配额等同于一票的投票权。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包括促进国际金融合作、汇率稳定和有序兑换,提高经济增长 速度和就业率,为成员国提供暂时的财政援助以维持其收支平衡。
7.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商船的民事权利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两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事方面、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8.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 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是销售合同不受书面形式的限制, 可以采用任何其他形式。
10.发价,也叫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公约》对发价的规定为:
发价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发 价人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一旦发价得到接受即承受发价约束的意旨;发价内容必须十分确定,通常应当包括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交易条件。
12.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可以被撤回。
但是发价一旦到达 被发价人,发价人即不能撤回发价。
13.发价可以撤销。
条件:
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前;撤销发价的通知必须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 发价的通知之前。
在下面两种情况中发价人不能撤销其发价:
发价已表明发价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被发价人有理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14.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 接受。
15.接受发家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16.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17.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18.附有条件的接受:
附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
附有非实质性变更条件的接受仍然输入接 受。
附有实质性变更条件的接受构成反要约,而不是接受。
19.卖方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的责任。
卖方责任办理出口手续办理运输办理应卖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失风险的保险装运货物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前或越过船舷时的风险装船费用承担运费承担保险费用承担装运后通知及交单 买方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的责任买方责任接受单证支付贷款办理进口手续安排运输选择保险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承担货物装船后费用承担运费FOBYYYYYYCFRYYYYCIFYYYYFOBYYYYYCFRYYYYYYYCIFYYYYYYYYY20.在国际货物买卖仲,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货物和支付带 货款。
2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 其合同义务。
22.国际货物买卖中,于一方违约,相对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条件,包括直接损失和可望获得的利益。
损害赔偿应当以可预料的合理损失为限。
受损失一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受损失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有可能减轻的损失没有减轻,应当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23.银行所接受的提单:
清洁、已装船B/L.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 提单。
2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所 引起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海上风险在风险界又称为海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2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本险中的最低险种为平安险。
26.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而引起的损失称之为海损或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应当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应当各受益方进行分摊。
27.为防止收购人以收购的名义操纵市场,搞假收购,我国《证券法》同时规定,收购人对 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8.BOT:
建设-经营-转让。
29.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基地国和东道国法律所设立的独立法人。
跨国 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0.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 议公约》,此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它所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主观条件,客体要件,主体要件。
3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公约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 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下属单位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交给“中心”.32.依面值货币与发行地的关系,可分为外国债券、欧洲债券。
主要的欧洲债券有美元债券、 欧洲日元债券、亚洲美元债券等。
33.汇票电汇(T/T)信汇(N/T)票汇(D/D)。
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D/A).信用证.34.托收方式依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35.国际保理又称国际保付代理,是指出口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 与出口商签订合同,购买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出商资信评估、销售帐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收取应收账款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
36.福费廷指一种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融资活动,即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 据。
属于一种中长期融资,融资期限最长可达10年。
37.关于自然人身份的确定标注:
住所标注,居留时间,国籍标准。
38.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 产所得。
39.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简单题 1.中国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指控,如何处理?
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起来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首先,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积极应诉非常关键。
A。
争取单独税率。
应诉企业应当主动证明企业经营状况,争取得到单独税率的待遇,以避免所有被起诉倾销产品的生产企业遭到征收同一高额反倾销税的后果。
B。
避免“可以获得的最佳资料”的适用,因为最佳资料有时同我国的出口产品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对判定我国出口价格、生产成本不利。
其次,选择好的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采用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我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其根据为美国《反倾销条例》,我国出口商如果认为美方的选择具有不合理性,应当据理力争,尽量使其采纳比较公平合理的替代国价格。
最后,充分利用司法救济。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为行政裁决,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不服反倾销行政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研究各国反倾销规定,积极寻求应对措施实属当务之急。
2.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规定,对跨国公司的管制,主要体现的方面?
尊重国家主权和遵守国内法律、条例和行政管理办法。
遵从所在果的经济和发展目标、正常和优先事项。
合同的审查和重新谈判。
遵循所在国的社会文化目标和价值观念。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
不与南非少数派种族主义者的政权合作。
不干涉东道国内部事务。
不干涉政府间事务。
不行贿。
3.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是什么?
简述产生的原因和避免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统一性;课征税种的同类型;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
根本原因:
在于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征客体行使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避免方法:
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制和减税制。
三,案例分析。
1.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 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担保了平安险。
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分析:
首先,关于本案中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于买卖双方采用的价格术语是CIF纽约,根据INCOTERMS2000中CIF价格术语的要求,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应当卖方负责。
在本案中,中国出口方履行了作为卖方发货和保险的义务。
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买卖中,卖方的义务只负责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如果双方选择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最低的险种是平安险,本案中卖方的做法即是如此。
根据平安险的保险范围,货物遭受水浸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货物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范围;并且,根据CIF价格术语的规定,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本案中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早已越过装运港船舷,应当买方自行负责货物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买方没有理宣告合同无效和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关于货款的支付问题。
本案中卖方没有采取合适的货款收取方式,因此造成了货物已经抵达买方,而遭到拒付的被动局面。
最后,关于争议解决。
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本案的争议解决应当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第51条规定“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本案中,根据CIF价格术语的要求。
卖方于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前交付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不存在卖方违约的问题;并且本案中的货损只涉及全部货物的一部分—500箱茶叶,货物的绝大部分符合合同要求,即使双方约定到达交货,也不属于“完全不交付货物”的情况,不能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对于本案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法:
(1)卖方应当根据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
因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装运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应当买方承担。
(2)买方可以要求船公司进行赔偿,只要买方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失是船公司在运输中因管理不当造成的。
2.中国A公司同美国B公司是从事多年贸易往来的老客户。
2000年10月1日,美国公司 传真中国公司,请速准备圣诞蜡烛一批于10月底前发运。
中国公司马上准备货源,准备于10月中旬发运美国。
当中国公司已经基本上将货物备齐准备发运时,美国公司于10月10日发来传真,要求撤销10月1日的传真。
于货物已基本备齐,如果取消合同,中方将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公司认为,双方常年做法是在美国,公司发价之后就着手备货,从未出现过发价被撤销的问题。
对于此次圣诞蜡烛的发价,要货时间比以往更急,中国公司表示:
以往习惯做法认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且本着对 发价的信赖行事备货,对方公司不能撤销发价,美国公司应当接收货物。
分析:
本案中美国公司的发价属于不可撤销的发价。
首先,本案中,发价已经到达中国公司,因此不能撤回。
因为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可以被撤回。
发价一旦到达被发价人,发价人即不能撤回发价。
但是,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以得以撤销从而阻止合同成立。
如果美国公司要阻止合同成立,只能采取撤销发价的措施。
其次,根据《公约》的规定,本案中发价属于不可撤销发价。
《公约》规定,如果“被发价人有理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发价不可撤销。
本案中,被发价人中国公司信赖发价不可撤销,且已备货,美国公司不能撤销发价。
美国公司的撤销通知应归于无效,双方之间合同成立,美国公司应履行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否则将构成违约。
3.中国C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购买了一批货物,D航运公司承运,C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承载货物的船只在秘鲁开往中国上海的途中遭遇暴风雨,船长要求船员对船货采取保护措施,关闭所有的舱门防止漏水。
暴风雨过后.船方发现,第一舱承载的货物白板纸于舱顶漏水严重,遭受雨淋;第二舱装载的货物烟叶于受潮,部分变霉;第三、四舱装载的鱼粉于不通风,雨停后引起自燃,且舱盖板因为火烧严重变形。
船长打开舱门时,舱内货物仍在冒烟,因此船长向舱内施放二氧化碳和水消灭火势。
于灌水灭火,船上的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只好雇佣拖船将船舶拖向距离最近的火奴鲁鲁港进行修理。
船舶修理完毕后到达上海港卸货时,发现第一舱货物于遭受雨淋,所有的纸张都被浸湿,基本上失去了利用价值;第二舱货物烟叶有部分变霉,根本不能出卖;第三、四舱鱼粉共短少5000袋;其余货舱的货物基本完好。
分析:
本案中,尽管第一、二、三、四舱的货物都发生了损失.但是于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因此损失的类型也不同。
首先,第一舱白板纸于遭受雨淋的损失为全部损失。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凡是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属于实际全损,本案中第一舱的白板纸遭受雨淋后,根本不能再作为纸张使用,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属于全部损失中的实际全损。
其次,第二舱中的烟叶于受潮部分发霉为部分损失。
烟叶的部分损失.是完全于海上暴风雨引起的潮湿而造成的,是属于于意外发生的损失,不是人的有意行为而引起的,并且只涉及到单独一方的利益。
因此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
第三,三、四舱鱼粉的短少可以分为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两种。
本案中鱼粉损失实际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1)于燃烧造成的鱼粉损失应当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因为鱼粉自燃属于意外事件,同人的行为无关,造成的损失也只能货物的所有人承担;
(2)于灭火而遭受的损失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共同海损,因为灭火的行为是船方做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其他货物遭到损失。
因此于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所有的因灭火而受益的其他人一起承担,属于共同海损。
第四,本案中船舶的舱盖门于燃烧变形给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舱盖门的损失是于着火这一意外事件引起,同人的行为无关,并且只涉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雇佣拖船费用和主机修理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因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雇佣拖船和修理主机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船上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泼水造成了主机损坏,属于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应当属于共同海损,所有的受益人共同承担。
4.美国人杰克现有60万美元的资金,但他既没有国内经商经验,更没有国外投资经验。
他想在中国设立一家适合自己的企业,但又不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于是便找了一位中国律师咨询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
下面是该律师对有关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杰克先生作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如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等。
外资企业完全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管理,尽管对设立的企业负有限责任,但是,于杰克先生的资金不足,并且以前从未进行过投资,经验也不足,所以不宜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对于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国只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不允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杰克先生可以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并且仅以自己投资的60万美元承担责任。
如果设立合作企业,合作双方可以约定合作的条件,同时于杰克先生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因而可以不参与组织机构,并可以提前收回投资。
此看来,杰克先生在中国设立一个合作企业更为适宜。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该律师的回答有以下几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首先。
对于设立外资企业形式的回答不正确。
因为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只不过后者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
其次,对于合作企业形式的回答也不全面。
根据我国《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式的。
也可以是非法人式的。
依法具备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依据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最后,杰克先生作为投资一方,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其可以不参与经营管理,但是为了维护其利益,应当吸收其进入企业的组织机构。
5.德国某公司在中国海南地区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15年,主要经 营房地产业务。
该德国公司在设立之初,曾向一位在海南地区从事水利设施生产的英国人询问缴税情况,得知该英国人设立的企业第1年至第5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税。
但该外商独资企业成立后,第1年按照33%的税率交纳了企业所得税。
德国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比他国投资者在中国享受的待遇要低。
认为中国政府违反了《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要求中国政府给予其在税收方面与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分析:
首先,该德国公司在中国海南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是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而该英国人在中国海南设立的是从事水利设施生产的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中,于德国公司设立的企业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以不能享受以上优惠。
其次,最惠国待遇标准所规定的是缔约国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国内的投资或者投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在该缔约国所进行的同类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说,只有同类或者类似性质的投资活动才具有可比性。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与中国签订协定的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在中国海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也按照33%的税率缴税,根本不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德国公司与其他国家类似的投资者在中国所享受的待遇是相同的,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中国政府也没有违反有关协定的规定 6.200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6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该证规定,装船、交单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中国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交单 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
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
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
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
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
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分析:
本案中F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属即期跟单信用证,案中没有说明信用证是可撤销的,即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定它是不可撤销的。
受益人B市某外贸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确认拒绝修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受益人按原信用证履行交单行为符合惯例,是有效行为,在单证相符时开证行仍应以原来的信用证为依据履行付款义务。
7.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8年9月1日同时来华。
汤姆办了一所英语培训学校; 珍妮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1999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美国。
汤姆遂转让了学校,珍妮辞去了工作,于1999年4月10日离境。
分析:
首先,汤姆作为自职业者,开办了一所英语培训学校,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得为独立劳务所得,且并不存在应向其本国纳税的情况,依据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管辖原则,其在华期间的所得收入应该向中国纳税;其次,珍妮作为一所民办大学的英语老师,其收入为雇员或职员应取得的工资或薪金和其他报酬,为非独立劳务所得,依据非独立劳务所得的税收管辖原则,其在华期间的所得收入应该向中国纳税;最后,汤姆转让学校的所得为跨国财产收益,即纳税人以出售或交换的方式转让其资本项目的财产的所有权所获取的收益,应该向美国纳税。
8.詹姆斯.威廉系英国人。
1983年,他将其祖上遗留的位于法国境内的一所房屋转卖,得 价款20万法郎。
就此项收入,威廉向法国财政部缴纳所得税8万法郎。
后英国政府也通知威廉应就房屋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威廉认为房屋系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的所得应仅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不应再向英国政府纳税。
分析:
首先,纳税人以出售或交换的方式转让其资本项目的财产的所有权所获取的收益为财产收益。
因此,威廉将位于法国的房屋转卖所得的收益属于跨国财产收益;其次,根据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定,法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的缔约国一方,对跨国不动产所得享有优先征税的权利;再次,英国作为运用不动产取得收益的纳税人的居住国的缔约国一方,同样也有权对本国居民来自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所得收税,但应该承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采取消除双重征税措施的义务;因此,在没有与税收协定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威廉仍然应该向英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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