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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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小学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直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直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市直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
2、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3、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6、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直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活动在学校主要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市直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工委、教育局机关和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会计业务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会计主体责任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六条学校可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含财务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按照《会计法》和《泉州市教育局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直部门会计集中核算财务管理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教计[2003]56号)规定执行,财会人员技术职称、任免奖惩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出纳工作不得一人担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学校(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学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方法:
1、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2、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市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下达。
预算下达后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医疗卫生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择校生缴纳的择校费,寄宿生缴纳的住宿费和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4、捐赠收入,即学校从社会各界取得的捐款捐物。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禁学校乱收费。
2、学校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4、学校对上缴财政专户资金进行辅助登记,设立备查账,详细登记资金缴存、核拨和结存情况。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这些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工资福利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补贴、生活补助等。
3、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信息网络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修缮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
1、明确审批权限。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分审批权限,各负其责。
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提出支出方案,经校务会研究确定后执行,重大事项需报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3、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学校经费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是合法合规的,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和填制的日期、填制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位及金额。
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制件代替。
4、严格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学校的财务报销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所有的报销发票,都须有本单位的经办(或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名及领导审批,并注明其用途方能报销。
5、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
学校的物品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严禁学校违反规定自行采购。
6、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学校单项工程建设(含修缮工程、二次装修)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以及符合《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建设(含修缮工程、二次装修)造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按程序公开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工程预算、决算公示制;严禁无预算项目和超预算工程建设。
第六章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资金。
第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教育局商财政局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现金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学校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3、学校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要设立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核对工作。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学校,要做好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支付现金时,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及零星开支外,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5、学校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6、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学校(单位)应按照核算中心核定的备用库存现金额度,超过备用库存现金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7、学校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者,需由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写明借款原因并订出还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
学校的各项借款,应及时入帐,不得以白条抵库。
8、现金出纳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对保管的现金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教学仪器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避免造成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让。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负债建设。
其他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如因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向单位借款或银行贷款时,应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或贷款。
第九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章财务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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