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招标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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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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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物资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住所:
电话:
代理人:
住所:
电话: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鉴于:
1.委托方就,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寻找合作对象,但无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2.代理方承诺自身是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力组织本次招投标工作。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代理方受委托方委托,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项目:
委托方委托代理方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内容见本合同第二条。
2.招标代理工作:
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招投标中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见本合同第三条。
3.其他规定:
任何政府或组织制定的,对招投标和招标代理工作具有合法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赔偿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赔偿给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其他与招投标相关的词汇,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
1.物资名称:
。
2.规格:
。
3.数量:
。
4.使用地点:
。
5.其他特别要求:
。
第三条代理招标的内容
1.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为:
元。
2.具体的代理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拟定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条委托方的权利
1.参与招标代理工作的有关活动。
2.要求代理方及时提供招标代理工作进展情况。
3.要求代理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按规定应回避的人员。
4.确定代理方的具体工作内容或提出具体要求。
5.委托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代理方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的,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方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由代理组织评标的评委组成人员由委托方指定/代理方自主决定/代理方推荐并报委托方同意。
第五条委托方的义务
1.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
2.应向代理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代理方应对此予以指导。
3.委派作为委托方的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4.对代理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在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招标代理工作的内容、时间或项目的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应提前日通知代理方,以便代理方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6.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代理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代理方报销应由委托方或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8.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同时,向代理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9.其他:
。
第六条代理方的权利
1.委派有资质的人员,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做好招标代理工作。
组长为,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
上岗证号
2.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有权拒绝任何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人为干预。
3.委托方针对招标代理工作和项目提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理方可以建议委托方进行修改。
委托方拒绝修改的,代理方作出书面具体说明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4.代理方认为委托方委派配合工作的人员不称职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原因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更换的建议。
第七条代理方的义务
1.不得将本合同确定的招标代理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操作。
2.向委托方提供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解释工作。
3.委派的人员如与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代理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向委托方提出回避。
委托方同意回避的,代理方应立即更换其他合适的人员,不得因此而影响工作。
4.对招标代理工作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5.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委托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性。
不得向委托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报销应由代理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7.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日内,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完整、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返还委托方提供的所有材料。
8.受托人发现可能出现流标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正常的招标结果的情形,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指示。
9.受托人出具的任何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其他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应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八条招标代理工作的时间要求
1.开始时间:
年月日;
2.完成时间:
年月日;
3.因非委托方过错造成的时间延误,完成时间可以相应延期,具体以时间为准。
第九条代理费的结算
1.计费标准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收费/代理费元,代理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按照中标价的%收取代理费;流标且不再组织招标的,则收取固定代理费元;标底编制费按照标底价的%另外收取;
2.招标代理费由委托方支付/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将此项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3.代理方为完成招标代理工作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复印费、评委聘请费用等,均由代理方承担;
4.代理费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日内支付到代理方账户。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守约方提出纠正意见,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
(2)多次违约;
(3)影响恶劣或给守约方造成较大损失;
(4)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5)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
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
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出现流标的,是否重新组织招标,由双方另行协商。
经协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
代理费只支付一次,按第九条的约定计算/在第九条约定的基础上浮%。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书对双方具有终局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采用中文和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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