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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上诉状范文
商标侵权上诉状范文
商标侵权投诉模式1
原告:
广东XX有限公司,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XXX。
被告:
XX公司,住所:
XX,法定代表人:
XX。
索赔:
(一)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停止侵权公证费XXX元。
总金额:
人民币XXX百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广东公司使用的“XXX”商标于年月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为保全证据,原告在被告办事处公证购买了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为XXX,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XXX”的专有权。
被告故意出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货物,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侵权造成的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赔偿50万元以下。
”
据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真诚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申请人:
XXX
二十、201年月日
商标侵权投诉模式2
原告: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
电话:
***
被告1:
*,性别:
*,现居***
第二被告:
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浙江**,公司:
浙江**,住所:
浙江**,电话:
浙江*****
索赔:
1、确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责令两被告停止销售,并承诺立即销售侵权产品;
三、被告一、二被判令连带赔偿原告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共计¥380万;
4、责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停止所有侵犯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并向原告提供其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在网站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商品用途(第25类):
鞋(脚穿东西);服装;游泳衣;足球鞋;瓶盖;袜子;手套(衣服);围巾;婴儿套装;雨衣。
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后,该商标在服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被告二的淘宝网是一家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增值电信营业执照为浙江***,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盈利服务。
第二被告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时的疏忽,导致在淘宝网上存在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并承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店(由南方公证处保存)。
本质上,这些网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
(二)项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是共同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家由南方公证处保存的侵权网店,未经原告许可,肆意销售并承诺销售服装。
侵权结果发生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南公证处。
你的法庭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轩、吴梅、魏木生、茹凤玲,于日后在广东省使用,许可费共计¥3年1万,足以体现商标的市场价值!
原告还将上述商标许可合同提交商标局备案,并先后取得了商标局《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金额参考)。
根据公证书编号,公证书记载的“XX服装”网店侵权存货共计⁃件,按陈列价格计算,存货共计⁃元。
另外,公证费、律师费、购物费均为人民币元,故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真诚的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商标侵权投诉模式3
上诉人(一审被告):
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潘XX董事长
代理人:
杨XX,北京宏帆广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傅伟进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的民事判决(第487号),向被上诉人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质监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变更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是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应当停止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证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蓝猫”等词语。
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当停止使用“蓝猫鞋”等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的词语。
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请求权限制了判决的具体范围。
一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作出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
事实上,上诉人拥有使用“蓝猫”字商标的专有许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上使用该字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任何依据。
2.上诉人温州XX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XXX鞋”、“XXX鞋博士”等字样,与上诉人福建XXX公司的“XX”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相似性”有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诉讼所涉及的文字、标志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文字、标志相似的;二是诉讼涉及的文字、标志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文字、标志相似,“容易使有关公众误解货源或者认为货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
(1)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的“XXX鞋”、“XXX鞋博士”和“蓝猫”与“XX”不相似
“XXX”字面意思是“蓝猫”,实际上是指“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而“XX”没有这个意思“另外,“XXX鞋博士”是由五个汉字组成的,而“XX”是由两个汉字组成的,“XXX鞋博士”是指XXX鞋质量好、档次高,但“XX”一词显然没有这样的含义。
“蓝猫”与“XX”字不相似:
“蓝猫”由英文字母组成,“XX”由汉字组成,“蓝猫”中的“蓝”是“蓝”的意思,“XX”中的“兰”是“兰花”、“兰草”或姓氏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蓝猫”解释“XXX”,它也来自于“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但“XX”没有这个意思。
更重要的是,“蓝猫”作为上诉人拥有独家许可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在其网站上使用。
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XXX医生鞋”和“蓝猫”等词语与“XX”直接比较,并不构成类似词语。
(2)上诉人网站上使用的“XXX鞋”、“XXX鞋博士”、“蓝猫”等字样,不会误导公众,混淆货源。
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除了直接比较商标之间的文字和图案外,还应确定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货源”。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制止“混淆”。
只有商标之间的词语相似,不能误导公众,混淆货源,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
对是否“误导公众”、“混淆货源”的认定,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能力为依据,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
由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词语构成商标侵权,且诉讼中涉及的词语是网站整体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涉及诉讼的词语与被上诉人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则不可能从网站的全部内容中分离出来,我们应该将涉及诉讼的词语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然后确定是否会引起混乱。
作为“XXX淘气x问题”的授权生产商,上诉人的网站上深深打上了卡通的烙印:
网站上的卡通图片全部来源于卡通,涉嫌侵权的文字均附有“XXX”、“咖喱”、“淘气”等卡通图片:
如:
,XXX和咖喱的卡通形象在“XXX鞋博士”的左边,文字的左边“蓝猫”是XXX全家的照片,文字的左边“XXX鞋”是XXX的形象。
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注明:
“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是唯一授权生产大型卡通“XXX淘气x题”和“XXX淘气3000题授权产品”的童鞋和书包制造商。
由此可见,本网站所宣传的童鞋、书包均与“XXX淘气x题”有关,“XXX”、“XXX鞋博士”、“蓝猫”均指“XXX淘气x题”中的“XXX”,而非其他“XXX”,甚至被上诉人的“XX”都没有。
上诉人将“XXX”、“XXX鞋博士”、“XXX鞋业”等字样与“XXX淘气x问题”中的卡通人物组合在一起,足以将其网站上的广告产品与上诉人的“XX”产品区分开来。
一审法院将涉案词语与网站整体内容分开。
通过对涉案词语与被上诉人商标的简单比较,直接认定该词语误导公众,混淆货源,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不符合“商标相似”的要求,也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的原则。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变更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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