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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
2.国家干预说的含义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
3.危机对策经济法的含义18
国家对付经济危机的法律
4.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78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以及经济自治权限的关系。
4.判例法的含义
所谓判例法(Case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又称法官法和普通法。
1.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112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2缺陷产品的含义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3.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行政垄断的含义
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321
5.协议垄断的含义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7.企业合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8.宽恕制度的含义
宽恕制度,亦称赦免制度或者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或者纵向价格协议,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9本身违法原则的含义
本身违法原则(illegalperserule)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均得被视为非法。
1.偷税的含义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2.票据的含义
票据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3.起征点的含义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二、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有哪些重大作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存在困境和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局限。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具有其内在的优势:
1)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2)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4)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5)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
4.西方经济法的发展过程经历了那几个阶段18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经济自由为特征。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经济法发展重的特殊作用。
5.经济职权的特征有那些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体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有以下特征:
1)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2)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
3)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4)经济职权是一种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
1.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20
(一)企业的出资者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二)企业的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与独资企业一样,企业的出资者保有对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出资者往往同时也是经营者
(四)企业在绝大多数国家并无法人资格
2.简述企业变更中财产的保护及权利义务的处理177
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及公司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在公司变更中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债权人,应当有一定的手段对公司的变更进行制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公司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应当享有
:
(1)对公司变更的知情权。
(2)对公司变更的否决权。
(3)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给予赔偿权。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的债权,承担连带的债务。
”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1)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须的。
2)作价不得高于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简述合伙企业与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
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资股东只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
合资企业是法人。
4.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合资企业有合资企业法。
5.合资企业适用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合伙企业则适用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
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
4、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简述破产财产的组成
(一)破产财产的构成:
①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②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财产。
③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资源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关财产:
①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1.生产者对产品的禁止性义务有那些362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魏钊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参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要求有哪些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简述回扣与佣金的不同275-276
回扣是在交易活动中,一方为争取交易机会,在合同成立后,按主交易额的一定比列暗中从帐外向对方或对方有关人员支付钱财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佣金是指交易双方介绍业务、提供服务、撮合成交而获得的报酬。
区别:
1)佣金是付给独立的中介人或居间人的。
而回扣中受益的人是交易的对方或对方的有关人员。
2)佣金是明示和公开的。
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
3)佣金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
而回扣的利益支付,在本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收买,根本不具有报酬的性质。
4)佣金的支付符合财经制度。
而回扣违反了财经制度,因为回扣总是帐外暗中进行的。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几种281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指明知或应知转让人获得商业秘密是不当取得,或取得后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披漏的行为。
)
5)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简述产品概念的基本含义351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具体讲,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本法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1)建设工程
2)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
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4)军工产品。
5)此外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核设施、核产品属于不完全适用于该法。
7.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含哪些方面341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在全面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有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人制约。
8.简述生产者对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367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256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法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他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时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4)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9.简述广告活动的主体遵守工商登记管理法规的义务(P378)
(1)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2)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10.简述广告的一般准则(P372-373)
(1)真实
(2)准确、清晰
(3)合法
11.试述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联系与区别(P258)
联系:
本质上都是对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破坏,都是反竞争的行为;在结果上都损害其他竞争者(或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两种行为有时相互交叉或重叠。
区别:
1.实施的主体的条件不同2.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3.实施的手段不同4.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12.试分析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立法的主要原因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3.试结合实际论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14.试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试论行政垄断的危害
(1)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2)行政性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3)行政性垄断削弱企业竞争能力
(4)行政性垄断背离WTO规则
17.试论场内交易的基本特征
(1)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固定的交易活动时间
(2)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制度
(3)采用公开竞价和双向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般的商品拍卖,有众多的买者,而仅有一个卖者,竞争只是在买者中间进行
18.不正当竞争的假冒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品,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9.简述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免责条件(P368)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20.简述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P362)
(1)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2)遵守质量表示制度
(3)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21.简述反垄断过程中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程序(P319-320)
(1)实现申报制度
(2)行政调查制度
(3)司法审查制度
1.简述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P469-470)
(1)中国人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
2.简述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P508-509)
(1)自主定价权
(2)建议权
(3)检举、控告权
3.简述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P507-508)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4)重要的公用事业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4.简述税收的主要作用(P567)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5.伪造票据会产生那些法律后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6.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固定资产投资的业主有哪些(P452)
(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2)代表国家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3)公民
(4)外商,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纪组织和个人
7.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P235)
(1)外汇专营制度
(2)外汇管制制度
(3)统一汇价制度
8.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三、论述题
1.详细掌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
区别以下: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3)作用
经济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经济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显
4)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2.略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务责任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则有: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6)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在合伙企业中收益或亏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在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或者分担。
涉及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处置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3.试论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4.试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原则363
5.试论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2)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微观方面规制排除或限制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而保证各竞争参与者之间的有序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从宏观角度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旨在保护有效竞争格局,使竞争更加充分、竞争结构更加合理,二者互为补充,并从不同角度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发展。
1.试分析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立法的主要原因340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立法的主要原因: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消费者与经营者从法律的地位上讲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
为实现双方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应给予特别保护。
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仅有行政监督还不够,还必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补偿性与惩罚行相结合原则。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制裁,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终极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惩罚的条款体现立法宗旨,尊重弱者,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试结合实际论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362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试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343
确定损害消费者的主体,法律规定为经营者(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只要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都能做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不得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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