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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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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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业考核范围及规定
第1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考核指按教学计划规定,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操行考核指对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2条学业考核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每一个学期各班列为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包括体育课),其余课程均以考查方式考核。
不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各门课程都以学期为单元,评定课程学期成绩。
第2条凡是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践性教学的课程,其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综合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技能训练以及模拟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答辩等)都必须进行独立考核,并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评定其成绩,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相应学期实践性教学的学期成绩。
第3条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凡按教学计划开设体育课的学期均用考试的方法进行考核。
学生因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证明经专业科同意,教务科批准,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4条在期末考试期间,学生因病、因伤、因公差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属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作缓考。
须缓考的学生,由本人或委托班主任在考试之前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医院或有关部门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缓考。
未经批准、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作旷考处理。
凡属补考一律不予缓考。
第5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准予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补考一次。
属于下列情形的学生可参加补考:
1、第一次出现学期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考查课)。
2、期末考试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以卷面成绩作为学期成绩)。
3、休学复读生、转学、转专业插班生补修课中考核不及格课程。
4、休学复读生、转学、转专业插班生在学籍变动前未补考过的不及格的课。
凡补考成绩仅分“及格”、“不及格”两种情况记载。
第6条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提前达到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
1、学生对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课程若在开课前已自学掌握,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程已取得学分,可在选课时间内申请免修。
2、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函授学习,只要内容符合专业要求,课程内容不低于我校相关课程的大纲要求,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科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该生可免修其课程,并可获得相应学分及学分绩点。
证明材料由教务科存档备案。
本校修读学分必须达到总学分的2/3以上。
3、免修需本人写出申请,并提供学习书籍和自学笔记,经所在专业科审核后报教务科批准。
4、免修课程必须在开课前参加由教务科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及学分绩点。
5、一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6、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第7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期末考试资格:
1、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次数超过学期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实作课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者。
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审定,并在考试前一周送学生所在专业科审核后报教务科。
某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计0分,必须重修。
第8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补考资格:
1、考试舞弊及协同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无故缺考者(期中、期末),该门课成绩按0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3、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该门课必须重修。
4、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该门课必须重修。
5、实践性教学环节无论何种原因缺修或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章学业成绩评定、记载与管理
第9条为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习成绩分两种情况记载:
1、按基本学分记载:
考试、考查、实习实验及其它教育环节等成绩及格以上计基本学分,不及格计0学分。
按是否修够必修课毕业基本学分和军训、公益劳动、公共选修课及操行成绩诸环节审查毕业资格。
2、按学分绩点记载:
为了区分学业优劣,鼓励学生取得更好成绩,除了统计学生的基本总分外,还应统计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此条仅对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统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及任意选修课程只统计实得学分,不统计学分绩点)。
(1)、课程成绩绩点系数k:
根据各门课程的实际成绩分别得出课程成绩绩点系数k:
考试课程的绩点系数分别为:
60分以下,k=0,必须重修或补考;
60—69分,k=1.5;70—79分,k=2.5;80—89分,k=3.5;90分以上,k=4.5。
考查课程,按不及格、及格、良、好、优(分别对应为0分、60分、70分、80分、90分)五档与上面考试课程的五档成绩绩点系数相对应。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按未选修处理,可重选或改选。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g:
g=k×f,k为成绩绩点系数,f为该门课的规定学分。
(3)、学期平均学分绩点p:
p=(∑g)/∑f,∑g为学期学分绩点之和;∑f为该学期各门主修课程规定学分之和。
(4)、学年平均学分绩点n:
n=∑p/2,∑p为上下两个学期平均学绩点之和除以2。
(5)、毕业平均学分绩点s:
s=(∑n)/x,∑n为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之和,x为学制规定的学年个数(此条对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无效)。
n,s值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和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优秀毕业生将与《毕业证书》一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10条学期成绩评定比例
1、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加权求和。
平时成绩占30%(根据出勤、作业、提问、小测验等);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2、考查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两次测试成绩加权求和。
平时成绩(根据出勤、作业、提问)占40%;两次测试成绩分别占30%。
3、考试科目期末考试经批准缓考,一律不评定学期成绩,以参加次学期补考的卷面成绩作为学期成绩。
4、学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省、地、县同意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病而缺考的科目,学校应重新组织考试,成绩如实计算。
5、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计相应的学分,具体为:
(1)参加国际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获第一名计学分10分;第二名计学分8分;第三名计学分6分;优胜者计学分4分。
(2)参加全国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获第一名计学分8分;第二名计学分6分;第三名计学分4分;优胜者计学分2分。
(3)参加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获第一名计学分6分;第二名计学分4分;第三名计学分2分;优胜者计学分1分。
(4)参加地厅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获第一名计学分4分;第二名计学分2分;第三名计学分1分。
6、学校对学生取得国际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计相应的学分,具体为:
(1)取得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计学分8分;中级,计学分6分;初级,计学分4分。
(2)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计学分6分;中级,计学分4分;初级,计学分2分。
第11条成绩统计、审定与报送
1、期中考试成绩:
报送卷面成绩一式二份到教务科。
2、学期成绩:
每学期结束,在规定时间内,由任课教师按规定比例计算学生学期成绩,并填报计分表,交验记分册。
3、记分表必须如实填满,以便核查。
4、记分册:
除记分表中各种成绩栏目外,还必须有平时成绩分项目考核的原始记录及而各项目每次考查分;项目得分;平时成绩总分等项记录。
学期成绩报送材料由任课教师填写,凡属考试成绩按阅卷组复核验收的成绩填写。
记分表、册填写后,交专业科科长审定。
5、报送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各专业科收齐、审定完本科所任课程的全部报送材料(含试卷)后,由专业科科长统一报送教务科,教务科按材料要求进行验收,双方办理验收、交接登记手续后,教务科负责承担接交后的学生成绩管理工作。
第12条学业考核分析和总结
考核分析总结分为考试分析总结和考查分析总结。
考试科目分析总结包括试卷分析和教学意见和建议两部分。
由阅卷组阅完卷后及时进行集体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写出由试卷反馈出来的课程教学中存在共同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考查分析总结,由任课教师根据考查中出现的问题,找出教学双方的成败以及今后改进教学的措施。
学业考核分析总结的材料,经专业科科长任审定签字后送教务科,并办理材料转移接交手续。
第13条学生毕业成绩以学期成绩作为其毕业成绩。
若属多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一学期该课程均以独立的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章学业考核纪律
第14条考试命题开始后,任课教师立即停止辅导,只进行答疑。
不允许复习范围,划重点出复习题,不允许暗示考题或透题。
第15条试卷一经拟定,或试卷在印制、校对、保管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和保密,不得发生丢失和泄密事件。
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如有泄漏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16条监考人员不负责任,任其作弊或有人为作弊者说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17条笔试时,学生超过时间仍不交卷者,教师可拒收试卷,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以旷考论。
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成绩以零分计。
第18条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卷异常时,应及时向专业科科长汇报,认真进行处理。
同时,阅卷教师应客观公正评分,不允许送人情分,给关系分。
不允许给已作弊的学生私自登分,也不允许克扣学生分数。
如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19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不可有任何作弊行为,如发现有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科目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作弊:
1、请他人代考。
2、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答案者。
4、在桌面、座位上留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小抄件、笔记本等,经监考人员指出,拒不改正者。
5、交卷时趁机对答案、换卷或讨论考题者。
6、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第20条考场中相同课程的考生应隔位就座或单人单座,不准挤在一起。
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座位调整。
学生不服从座位调整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以零分计。
情节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21条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更改。
学生成绩须经专业科科长审查,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22条教务科教务管理员,要妥善保管考核材料和学生成绩,若成绩出差错,应负直接责任。
考试试卷学生毕业一年后,才可以处理,
第23条监考人员对考场负有主要责任,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和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组织工作。
监考人员要遵守下列职责:
1、监考人员于考试前15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熟悉考场情况,检查准备考卷,清点考生人数,调整考生座位,宣布考试纪律。
按考场有关规则,清理检查考场。
考试开始时,分发考卷。
2、监考人员如有可能,可以答复或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字迹不清等问题,但不得解释考题内容或与试题答案有关的问题。
3、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准在考场内看书报,交谈或做其它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4、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轻微违纪行为,但达不到作弊规定时,要及时给予提醒、批评、警告、制止。
对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立即向学生指出,宣布作弊,停止其考试,收缴其试卷和作弊的材料,令其退出考场,并将详细情况填写入考场记录内,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科或教务副校长。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学生报时。
考试时间终止,应令学生立即停笔,逐个收齐学生考卷、答题纸和草稿纸。
在考场记录表上作记录。
考试卷和考场记录,必须交至教务科。
第24条学生进入考场后,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自行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等,经老师允许部分科目可携带计算器、计算尺等,另可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墨水等文具。
2、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佩带校牌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做好准备,以便考试。
3、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4、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5、考生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写在答题空格内,字迹要工整、清楚,要注意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年级和班次。
6、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抽烟、吃零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7、考试终了,考生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桌上,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将试题及草稿纸带走。
8、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讲小话,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传递、换卷以及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对于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直至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四章辅修第二专业
第25条品学兼优、学有潜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专业科审核,学校批准,教务科备案,允许进行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习。
但必须确保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不得有补考或重修科目
第26条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鼓励辅修第二专业。
1、辅修的第二专业必须在与第一专业同一大类中选择。
2、学生修完第二专业的主干课(包括专业实践环节)学分,由学校发给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3、第二专业辅修课程试行办法:
辅修的课程、课程学分及辅修总学分(见专业辅修计划)。
辅修的课程、课程学分及辅修总学分、任课教师的情况等,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周向全校公布,供学生选择。
教务科和各专业科对参加选修课程、选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有序管理。
4、学生申请主修课程间断听课问题:
同时主修本专业和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本专业必修课程与第二专业辅修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主修课程间断听课,但申请间断听课课程的听课时数必须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完成平时作业和阶段考核。
间断听课原班级考勤承认出席,同时参加主、辅修的考查、考试。
原则上辅修课程以自修学习为主,一学期申请间断听课门数不应超过三门。
辅修专业的实习环节应自行安排在假期进行。
5、辅修课的指导:
由各专业科安排辅导教师对参加辅修的学生进行指导。
第五章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第27条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为2年。
学生康复后,经指定医院证明可以就学,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复学。
本人未提出申请,缺课超过72学时,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28条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允许其提前就业与创业。
由本人提出申请,专业科审查,教务科审定,报学校批准。
学校保留其学籍,停学时间最长为三年;也可以间隔停学,停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复学的学生,按停学前同年级专业插班,原来的学业成绩有效;如无原专业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就学。
1、申请提前就业或创业的学生必须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分的学分;
2、经学校批准,三年内,可再回学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给予毕业。
3、三年内也可以到有互认协议的职业学校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给予毕业。
4、三年内也可以参加相应专业的社会自学、技能等级考试等,成绩合格者,根据相应的规定折合成相应课程学分,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给予毕业。
5、学生提前就业或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29条休学、停学期间,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停发,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30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周(56学时)及以上,并经教育不改者;
2、因故批准休学,但期满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4、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者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和学校说服教育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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