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docx
- 文档编号:7241218
- 上传时间:2023-01-22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90.20KB
劳动法学.docx
《劳动法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学.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法学
劳动法学
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因此劳动法归根到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体现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精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宗旨。
因此,劳动法考试将侧重劳动者权利、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我们学习、辅导的重点是劳动者的权利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全国高等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为纲学习、复习自考教材《劳动法学》、《大纲》对每章都明确规定学习目的要求、考核目标、考核要求,是命题范围的依据。
在每章的学习目的要求中,通常使用“使用”“了解”“掌握”等词语,“了解”的内容是非重点,“掌握”的内容是重点。
考核要求中要求识记的内容一般出名词解释题和选择题。
要求领会的内容多属于理论知识,一般多为论述题和选择题,要求应用的内容是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主要内容。
强调掌握重点章节,千万不要错误理解非重点章节不出题。
要掌握劳动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悉常用的劳动法律法规,凡是书上引用的条文都是出题的依据,并且运用所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一般常见的劳动争议。
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识记方法,有助于全面回答问题和提高答题的速度。
例如,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只要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即从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原则、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适用、合同效力、纠纷处理等八方面,对两类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就可以系统地、全面地作答。
再如,分析劳动合同案例,首先要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其次是分析合同各项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是审查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四是审查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
只要按部就班地分析,就会有条不紊地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明确谁是谁非,分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死记硬背——事倍功半;理解基础上的记忆不容易忘记。
记忆方法因学科不同和每个人的学习方法不同而多种多样,一般常用的记忆方法有分类法、比较法、排除法、简记法、联想法、谐音法、数算法等。
例如分类法:
例如:
劳动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P32)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3.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思路: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力市场、社会。
现在开始辅导自考教材《劳动法学》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
难点和题型。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广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名词解释)
狭义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选择题)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劳动关系,即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它们都是当事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
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的社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它与劳动关系的关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
如劳动就业管理关系;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如养老保险;随劳动关系附带产生:
如职业培训,劳动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
“劳工法规”是强迫雇工接受苛刻劳动条件的法规。
“工厂立法”是限制剥削、改善劳工条件的法规。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的开端,也是劳动法产生的里程碑。
在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初期劳动法特点和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现代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即各国普遍制定了法典式的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内容完整而系统,规定了各项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将会产生劳动标准全球化标准。
)
掌握旧中国各不同历史时期重要的劳动立法,特别是各不同时期的第一部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各历史阶段的重要劳动立法,以及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即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体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在了解19世纪上半叶先进思想家提出国际劳动立法思想、19世纪下半叶瑞士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基础上,掌握1890在柏林召开的历史上第一次由15国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法的会议,1906年在瑞士通过的禁止女工作夜工,禁止用白磷(黄磷)制造火柴的两个条约,以及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巴黎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参加。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动立法范围,特别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1971年恢复新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
1983年参加69届国际劳工大会,新中国承认旧中国批准的14个公约,撤销台湾当局批准的23个公约,至2002年又新批准了9个国际劳工公约。
世界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劳工标准一体化。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最重要的是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
(1)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体制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例如: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明确用人单位的性质;
2.确认劳动者的身份;
3.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的制度。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在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含义、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掌握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哪几项,各项权利的含义、法律规定,特别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集体协商的权利,明确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有几项。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
在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特征的基础上,掌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概念、基本内容,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统一、不可分割
并非统一、不可分割
年满16周岁(外国人为18周岁)
同时产生,法定退休年龄同时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时终止,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
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可由他人代理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受限制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掌握劳动法律事实的含义、种类、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为行为,事件两大类。
行为既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还可以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只能是合法行为,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第七章劳动就业
在明确劳动就业概念、特征及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就业的基础上,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方针是实行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在了解职业介绍机构概念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介绍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掌握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和机构的分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分析职业介绍的具体案例,主要是禁止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介绍职业。
掌握特殊群体人员的概念和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人的就业保障。
第八章劳动合同
在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分类、特征和相同的基本理论知识基础上,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并运用这些法律规定解决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实务问题。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具体要求是:
①合同主体具有合法资格,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②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劳动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④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按导致劳动无效的原因,可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无效程度分类,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
①各项条款都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②主体不合法,欺诈、威胁导致全部无效。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有效。
确认。
处理:
1.撤消。
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没有履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
对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待遇。
2.修改。
合同修改后合法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引起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
案例1.无效合同
2.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掌握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分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视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第三人即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掌握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义务和保护规定,掌握集体协商的意义,集体协商的程序;掌握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程序,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特别注意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即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是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二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三是双方首席代表签署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集体的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雇主或雇主团体;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②目的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通过协议平衡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集体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③原则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实事求是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原则。
④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涉及所有劳动者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及民主管理;劳动合同涉及个别劳动者特殊劳动条件。
⑤期限不同:
集体合同期限1-3年;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同定期限,无同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⑥程序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须经职工开会,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签订。
⑦适用范围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个人。
⑧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的无效。
⑨纠纷处理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处理机构和程序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第一十章职业培训
在掌握职业培训的概念、特征、意义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职业培训,就业后培训两大类;职业培训形式有学校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学徒培训,民办学校培训、劳动预备培训,职工培训等6种。
在掌握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职业鉴定机构是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
第十一章工资
在掌握工资的概念、特征、工资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最低工资保障和监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对计算支付劳动者工资有重要影响,必须掌握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内容,代表程序和审查。
掌握工资形式,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掌握工资保障,特别是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规定,以及法律允许扣除职工工资规定。
第十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掌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概念,种类、加班加点的含义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最长限度、程序,特别是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计算,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加点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的,分别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本人小时工资或日工资的150%,200%工资。
安排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例如国庆节10月1日工作8小时为50元,该日加班应给不低于200元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包括法定节日,年休和探亲。
第十三章劳动安全卫生
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方针,用人单位的责任有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着重掌握劳动者享有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拒绝权、监督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在掌握劳动安全法、劳动卫生法、概括地而不是具体的劳动安全法、劳动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基础上,着重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劳动安全教育制度③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④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⑤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十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掌握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含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保护的具体规定:
1经期保护;
2孕期保护;
3产期保护;
4哺乳期保护。
未成年工最低就业年龄,禁止雇用童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1禁忌劳动范围;
2定期健康检查;
3《未成年工登记证》。
第十五章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掌握劳动纪律的概念、特征、特别是奖惩制度中奖励的种类和奖励的办法,惩罚制度中的惩罚的种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程序。
掌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内容、特别是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纪律和职业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劳动纪律属法律关系范畴,是劳动者的义务;职业道德是思想言论范畴,是自律信条。
②目的不同,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职业道德是属于企业文化,为了优化企业形象、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③实现的手段不同,实行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促使人们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靠人们自觉遵守。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主体都是劳动者,调整对象都是职工劳动,最终目的都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掌握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则。
各种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特征:
1.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补偿性3.无过错责任,无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第三人的责任,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个人不缴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5.待遇标准相对较高,因工伤事故不同实行差别待遇。
项目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适用范围
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
城镇企业及职工
费用
三方负担,单位,个人为主,国家为辅
单位及职工农民工个人不缴
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
(个人不缴)
单位
(个人不缴)
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个人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8%
乡镇企事业单位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交纳本人工资收入2%
单位按规定的不同行业的费率缴纳
单位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模式
①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个人储著性养老保险应提倡和鼓励
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享受待遇的条件
①劳动保险,包括退休年龄和丧失劳动能力,职员,工人退休年龄不同
②工龄条件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1997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①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章18条规定,总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突发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①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
②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相同
③其他待遇,包括当国家补助费,异地安置
①失业保险金
②医疗补助金
③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④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医疗待遇;
医疗期限;
评残后工伤保险待遇;
工亡保险待遇。
第十七章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
掌握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工会基本职责,工会权利和义务,职工民主参与的概念和方式。
了解工会的产生和发展,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
世界上最早工会组织出现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我国现代意义的工会产生于1920年共产主义
小组领导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国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4.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和诉讼权利
5.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交涉协商的权利
7.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8.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职工民主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他形式有平等协商,列席有关会议职工监督。
职代会职权:
①听取和审议权(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查同意或否决权(涉及工资,劳动保障,奖惩规章制度切身利益的)③审议决定权(职工除外)④评议监督权⑤民主选举权。
第十八章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掌握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劳动法监督检查体制,劳动法监督检查程序。
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意义①有利于增强劳动法主体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②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秩序③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完善。
体制:
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财税审计。
②防疫等行业部门管理;③工会和其他群众性组织、个人。
程序:
•一般性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程序;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概念和特点,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和争议。
劳动争议分类,最重要的是划清个人争议、集体争议(3人以上),团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界限:
•个人争议:
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为3人以下。
•团体争议:
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工会
•与用人单位由于签定集体合
•同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争议:
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
•一方的人数在3人或3人以上。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群众性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国家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
•企业工会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
•同级工会的代表;
•同级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