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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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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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管理手册
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
中心管理手册
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一、《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8〕33号
(1)
二、《关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牌子的通知》
…………………………………………庆编发〔2008〕42号(7)
三、《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
办法(试行)>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庆建发〔2009〕7号(9)
四、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组织机构……………………(29)
五、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工程质量督察流程图
………………………………………………………………(30)
六、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工程质量督察管理制度
………………………………………………………………(32)
七、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工程质量督察操作用表
………………………………………………………………(52)
庆政发〔2008〕3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成立大庆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程指挥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
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职或后备干部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程需要由工程总指挥挑选,市政府统一抽调,如有特殊需要可在社会上聘任。
工程指挥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项目建设采取交钥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
二、加强项目程序管理
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着既高效快捷又规范合法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控制以下环节:
一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功能设置、主要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
建设方案经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发改委代表市政府批复。
二是建设工程效果图审查。
建设方案批复后,各工程指挥部依据批复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工程立面效果图设计,经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审批。
三是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
各工程指挥部依据批复的立面效果图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
初步设计(施工图)完成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审,优化设计。
各设计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概(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四是按《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政发〔2008〕32号)进行工程招投标。
五是各工程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
六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工程指挥部负责将完整的工程资料和资产移交相关部门。
对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严格按国家和省要求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不得简化或合并。
三、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各工程指挥部要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规范、标准。
各工程总指挥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
推行工程监理风险抵押制,对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单位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主体,成立市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质量督察,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
各工程指挥部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财务,由市财政支付局统一核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工程计量和工程指挥部的申请等,直接拨付各类款项,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指挥部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市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等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杜绝现场签证。
工程实施中出现勘察设计缺陷、项目或数量增减、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以及设计、施工组织和措施、造价优化等建议被采纳时,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由各工程指挥部提出,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后,对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工程指挥部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原批准部门报批;对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施工技术、性能指标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其他对施工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制度,担保可采用向市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保函两种方式。
七、加强项目货物采购管理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大宗材料和大型成套设备视具体情况可以实行政府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由各工程指挥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货物招标计划,能打捆统一采购的,经汇总合并后,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各工程指挥部共同组织招投标,并分别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货物采购合同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同备案。
货物采购招标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施工招标应以货物采购招标结果为依据。
施工招标前无法确定货物价格的,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的暂估价,待货物招标后调整。
货物采购招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八、强化项目奖惩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奖惩机制。
项目完成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价。
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看工期、看质量、看造价,比程序是否规范、比社会反响是否优良、比使用者是否满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为优秀的工程指挥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工程指挥部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程指挥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年终目标奖,取消工程总指挥任职资格。
主题词:
城乡建设项目意见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大庆军分区、驻军,各大专院校,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60份。
庆编发〔2008〕42号
★
关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牌子的通知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成立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的请示》收悉。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察中心”牌子。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察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跟踪管理,调解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处理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加挂牌子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隶属关系、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经费形式等不变。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牌子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
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2月24日印发
打字:
肖锋校对:
吴增铭
共印45份
庆建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
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庆市政府
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城乡建设质量办法通知
大庆市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3月5日印发
共印50份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管理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具体由工程质量督察中心(以下简称督察中心)负责实施,督察中心设在大庆市建设局。
第四条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审批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标准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上报督察中心,督察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督察方案,并送达相关责任主体。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作为督察体系成员,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督察中心负责。
第六条开工前召开质量督察首次交底会议,开工后每周一次例会,对本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周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条对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督察中心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监理人员与招投标不符(办理变更手续的除外)或工作不称职的,督察中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督察中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招投标不符或工作不称职的,督察中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更换。
对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分包单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单位不接受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的,督察中心要求发包单位将其清除出场。
第九条督察中心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工作,对相关结果备案,否则不得实施。
第十条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督察中心联合验收,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招标文件要求的档次,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制度。
需要进行二次复试的主要材料、构配件,须在督察中心见证下取样,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主要工程材料供应厂家必须到督察中心备案,督察中心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责成相关单位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不准其参与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材料供应。
涉及本地生产厂家的同时移交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不规范的检测报告、超越资质范围检测及不按必检项目检测的,督察中心责令检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更换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隐蔽工程及重要部位,必须经督察中心核验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需经过督察中心核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凡遇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工程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上报督察中心。
督察中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经督察中心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九条督察中心根据工程实体的进展程度,对内业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督察中心对督察体系的人员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称职的,要求所在单位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督察中心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督察管理档案》。
未建立《工程质量督察管理档案》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不予决算。
第二十二条督察中心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申报各级优质工程。
凡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督察中心依据工程质量督察情况,整理形成《督察信息》,及时通报工程质量,上报领导小组并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督察中心对七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督察中心依据本办法开展质量督察管理工作,督察中心工作人员在质量督察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庆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督察管理工作。
第一章督察中心工作职责与督察内容
第一条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督察。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以下简称督察中心)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
督察中心的工作重点是督察工程七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三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督察。
第四条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督察。
第五条及时、如实作好工程质量督察工作记录和工程质量督察信息签发、收集以及督察档案的整理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督察报告,并提交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第六条参与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推荐。
第七条参与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八条督察中心在履行督察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强制性措施,将情况上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工程质量督察登记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到督察中心办理工程质量督察登记手续,应向督察中心提供以下质量文件(资料):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7.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
8.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标准化方案;
9.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10.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三章工程质量督察告知
第十条办理工程质量督察登记手续后,督察中心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情况,制订《工程质量督察方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督察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督察人员的组成;
3.编制依据;
4.督察程序;
5.督察内容;
6.督察形式;
7.督察方法;
8.督察措施;
9.告知事项。
第十二条督察中心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和督察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督察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督察。
第四章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中心应结合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督察情况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的督察。
第十四条督察中心应将所发现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上报监督机构,同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督察中心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督察的主要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督察中心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督察:
1.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及建设单位直接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2.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重要使用功能、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及变更内容的图纸审查情况;
3.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督察中心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督察:
1.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参加地基验槽、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及有关重要部位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签证情况;
3.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建设单位要求派驻设计代表的,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八条督察中心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1.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
2.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3.施工现场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和批行情况;
5.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6.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
7.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检查评定情况;
9.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书面通知督察中心情况;
10.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1.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
12.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十九条督察中心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督察:
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建立、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4.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日常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情况;
5.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6.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和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
7.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
8.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
9.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督察中心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督察:
1.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情况;
2.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真实性和质量检测文件签证情况。
第五章工程实体质量督察
第二十一条督察中心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督察应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日常检查和关键部位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督察抽测等手段。
第二十二条督察中心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3.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4.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督察检测等。
第二十三条下列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督察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督察中心,督察中心应到现场督察:
1.地基与基础工程
(1)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
(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
(3)基础(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蔽;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结构工程
(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蔽;
(2)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殊结构工程隐蔽;
(3)主体结构工程隐蔽;
(4)主体结构质量验收。
3.装饰装修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幕墙结构隐蔽;
(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管道、线路、重要设备隐蔽等。
4.其他应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前应提前通知督察中心,监督中心安排督察:
1.地基与基础工程
(1)地基验槽;
(2)桩基础工程打试桩;
(3)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
(4)基础钢筋工程隐蔽;
(5)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
2.主体结构工程
(1)每层钢筋工程隐蔽。
3.装饰装修工程
(1)墙体保温节能施工及建筑门窗安装;
(2)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施工;
(3)屋面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工程施工;
(4)厨卫排烟(气)道安装施工。
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给排水、通风、空调管道安装施工;
(2)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安装施工。
第二十五条督察中心在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督察过程中,应对结构实体进行督察检测,未经结构抽样检测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督察中心不予同意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分部验收,不予向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督察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督察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督察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
2.督察中发现有质量缺陷或疑问的结构构件;
3.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宜少于5%且不少于3件。
第二十七条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督察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承重砌体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楼板厚度;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结构抽样检测报告应列入工程质量督察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本细则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督察项目,施工单位未通知督察中心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督察中心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对工程实体质量督察检测中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督察中心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经检测仍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督察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察中心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督察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检抽查。
第三十二条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差的工程,应加强督察,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督察工作方案,实施跟踪督察。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督察
第三十三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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