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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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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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第一篇:
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
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
xx。
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xx)深福法执字xx号xx裁定/行为,解除对xx的查封/扣押。
事实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从被申请人xx购买了被查封的房产(房产地址:
xx),房款已经交清,并已经入住xx年。
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贵院认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申请,解除位于xx路xx花园x栋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
xx
xx年x月x日
第二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元。
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
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
xx有限开发公司
xx年x月x日
第三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格式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
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
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管辖异议申请书范例
上诉状
上诉人(原异议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yy县。
法人代表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异议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xx,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xx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并非仅是双方xx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2#合同)项下的,应该包含了xx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1#合同)。
这从四个方面得到印证:
一是1#合同明确约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该工程被上诉人诉称是xx年11月19日完工,上诉人余款并未付清,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当然包括1#合同项下的余款;二是从被诉人所举证据来看,序号1-8证据均是1#合同项下的,既然其仅起诉2#合同项下款项,那又何必牵扯进1#合同之事。
实际上,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付的300多万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项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辞,双方并没有“协议”改变1#合同付款方式。
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织,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未将其明确分开。
被上诉人所谓的部分附属工程如办公楼加层等,正是1#合同项下的调整工程,理应按1#合同结算方法结算,扣除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在这种情况下,1#合同岂不是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
四是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予认定。
因此,xx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仅是2#合同项下工程款是错误的,应该包含1#合同,据此认为仅根据2#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样是错误的。
二、不管是1#合同、还是2#合同,当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为:
约定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供原告起诉时选择。
其中1号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管辖地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号合同第九条约定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
根据经验法则,作通常理解,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xx法院所理解的是两个相同的法院,这从合同用语“或”中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再从字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当事人是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合同双方均是法人,从合同有关条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个法人,只能理解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可。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xx法院非常肯定地认为,此处的“法人”即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却又未说明认定理由。
上诉人认为,xx法院的理解违背常理,违背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本意,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也是错误的。
实际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且不是唯一的,应该包含了两个以上的法院。
三、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争议事实来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辖法院双方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认为,法院管辖正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前提,否则,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
恳请中院重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第四篇:
异议登记申请书异议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住所地:
江苏江阴华西村;法定代表人:
吴协恩,公司董事长。
产权人:
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益公司);住所地:
无锡新区长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
瞿伯荣,公司董事长。
申请请求。
申请对锡崇国用(xx)字第3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无锡市中山路328号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事实和理由:
1、异议人华西集团系江阴市华西村直属企业集团,集团董事长吴协恩同时系华西村党委书记。
2、华西集团经过前期近半年的准备及谈判,于xx年9月30日与罗益公司订立《房地产转让意向书》一份(详见附件1),约定:
罗益公司将位于中山路32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华西集团,转让总价为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双方另约定以华西集团的名义设立共管账户,并由华西集团汇入人民币9000万元收购保证金,并约定于xx年10月21日前正式决定收购事宜。
意向书订立后华西集团按约设立了共管账户,并向该账户汇入人民币9000万元(详见附件2:
共管协议及付款凭证),并按约与罗益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益置业)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文件(详见附件3)。
上述协议签订后,华西集团即行开始依约履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委托相关设计机构对前述收购房产重新进行了规划设计。
3、但罗益公司却在房地产转让协议签订后,才向华西集团告知其之前曾
与无锡中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签订过收购房产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并且中德公司已与xx年10月15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益公司将无锡市中山路328号房产转让给中德公司的情况。
罗益公司在告知时向华西集团提供了中德公司同意解除其等间房地产转让协议的承诺(详见附件4),并称华西集团的已履约行为已符合中德公司前述解约承诺之条件,其将与中德公司妥善处理以便履行与华西集团的上述房地产转让协议。
为此,华西集团限令罗益公司于xx年11月20日前解决与中德公司的案件。
但罗益公司并未在限期内解决与中德公司纠纷。
5、华西集团认为,被告罗益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更在华西集团已经履行应尽义务后仍未妥善处理其与中德公司间的争议,致使华西集团与罗益公司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现暂无法履行。
罗益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华西集团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房地产转让协议现暂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华西集团现已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附件5:
诉状),要求判令罗益公司赔偿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由于损失仍在统计中故暂定赔偿额为1000万元)。
华西集团保留根据情况变更而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变更要求继续履行上述房地产转让协议)的权利。
6、在上述华西集团已经根据与罗益公司的协议而履行,并依约支付了房地产转让价款的情形下,罗益公司却未依法至贵局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罗益公司现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不能真实反映现产权实际所有情况。
而罗益公司在华西集团催告下仍未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为此,华西集团只能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贵局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且由于华西集团已在崇安法院起诉罗益公司,故贵局应在华西集团诉罗益公司案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根据判决书对异议登记进行处理。
7、需要说明的是,如罗益公司与其他单位(包括中德公司)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签订了任何转让协议(包括有可能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由于上述“华西集团已在崇安法院起诉罗益公司,故贵局应在华西集团诉罗益公司案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根据判决书对异议登记进行处理。
,故贵局不得根据罗益公司与其”
他单位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签订的转让协议而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且,即使罗益公司与其他单位凭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贵局申请过户,基于上述华西集团的起诉,为避免法院法律文书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应由审理华西集团诉罗益公司案的法院与前述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法院进行商洽、确定有关处理后,贵局方得根据商洽、确定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异议登记。
综上,提请贵局在依法进行异议登记后,依法妥善处理,以维护我华西集团的合法权益。
此致
无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异议人: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xx年十二月七日
第五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昌存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
营口市老边区钢铁村
申请人因与余元壁人才引进合同纠纷一案向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请求
请求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余元壁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xx年6月30日,申请人与余元壁签订了《人才引进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从合同签订的形式、约定的内容均符合《合同法》中技术服务类合同的规定范围,并且双方除此合同之外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因此,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人才引进合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受案的依据是错误的。
二、申请人与余元壁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
议诉讼管辖地为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第六条规定:
“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起诉,由营口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意识自制”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即使贵委认定依据该合同可以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应当尊重双方自愿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
因此,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依合同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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