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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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中共菏泽市委文件
菏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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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菏泽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菏泽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5日
菏泽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履职尽责,实现问责工作“全境覆盖、全程覆盖、全员覆盖、全岗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责相当、惩教结合、依法有序、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问责:
(一)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敷衍应付、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说明或置之不理的;
(四)对群众直接反映的问题或信访局、群工办、人大信访室、市长公开电话、行风热线等单位转办的问题不及时办理的;
(五)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配合,致使久拖不决的;
(六)对公开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
(七)不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
(八)工作期间擅自脱岗,致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九)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而又不说明理由的;
(十)对工作久拖不决,作风简单粗暴,导致群体上访的;
(十一)未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二)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
(十三)对扶贫、救灾、救济、补偿等款物及其他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
(十四)对粮食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低保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发放的;
(十五)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问责:
(一)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及信息的;
(二)违规建盖、装修楼堂馆所的;
(三)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
(四)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五)私存私放公款、私设“小金库”的;
(六)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七)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八)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及用公款为此类活动提供赞助或报销经费的;
(十)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参与小产权房开发,从中谋取利益的;
(十二)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十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十五)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语生硬的;
(十六)对服务对象的请求不能明确答复的;
(十七)故意拖延、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八)在编不上岗吃空饷的;
(十九)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看电影、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或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二十)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不明事实真相,散布谣言,甚至写黑信、告黑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第五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问责:
(一)制定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文件,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法违规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虚报数据、骗取政绩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为查处对象开脱责任,逃避追究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公务活动的;
(六)瞒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
(七)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八)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讨会、培训班的;
(九)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开具专用票据以及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十)以保证金、集资款、赞助费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十三)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滥用职权的;
(十四)利用职权强令当事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疫情等问题,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等行政管理中损害群众利益的;
(十七)干预、操纵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干涉投标人或评标专家的确定、更改评标专家组评审意见或中标结果的;
(十八)违规邀请招标、拆分招标,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以及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的;
(十九)违反规定擅自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低价出让或降低、减免地价的;
(二十)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暗箱操作,指定产品品牌、生产厂家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更改规划方案的;
(二十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十三)引发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在申诉、复议、诉讼中被认定过错或败诉的。
第六条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受到问责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需要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应当下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通知书》,可责成所在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问责不力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对需要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处理建议应当制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建议书》。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被问责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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