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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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
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
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号
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 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1
R2、R3
C1。
C2
C3。
C4
M1
M2。
M3
W1
W2
U
G
1
居住用地
R
√
√
△
×
×
×
×
×
√
△
√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3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4
教科文卫
用地
C3
×
×
△
√
×
×
×
×
√
×
√
5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6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注:
√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低于一公顷。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
3.0
第十条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
区
高度
(米)
平地(5º以下)
坡地(5º-15º)
坡地(15º-25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
城
区
商业中心
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80-150
(中央商务区)
≤6.0
≤18%
60-80
≤4.0
≤20%
50-60
≤3.3
≤20%
40-50
≤2.8
≤22%
30-40
≤2.5
≤24%
24-30
≤2.2
≤28%
24米以下
≤2.0
≤30%
新
区
60-80
≤3.5
≤18%
≤3.2
≤17%
≤2.7
≤16%
50-60
≤3.0
≤20%
≤2.7
≤18%
≤2.2
≤16%
40-50
≤2.5
≤22%
≤2.2
≤20%
≤2.0
≤18%
30-40
≤2.2
≤22%
≤1.8
≤20%
≤1.8
≤20%
24-30
≤2.2
≤24%
≤1.6
≤22%
≤1.6
≤20%
24米以下
≤1.8
≤30%
≤1.6
≤24%
≤1.3
≤20%
16米以下
≤1.5
≤30%
≤1.2
≤24%
≤0.6
≤20%
11米以下
≤0.5
≤10%
≤0.3
≤6%
注:
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
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
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4、高度控制详附图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医疗卫生
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
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重工业≥0.5
轻工业≥0.9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第十一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厕。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3%。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五)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设配建设施按国家设计规范确定建设密度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航空港、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
建 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
0.8H
新区:
1.1H
且低层相对:
≥6米
多层对多层、低层:
≥12米
低层相对:
≥6米
多层相对:
≥10米
多层对低层:
≥8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多),且≥18米
1.3H(低),且≥13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
≥13米
短边
(山墙)
—
≥4.0米(不开窗)
≥6.0米(开窗)
0.25H(高),
且≥13米
≥9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正面)
—
—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
次要
朝向
(侧面)
—
—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低):
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а布置时,建筑间距按表3-2进行折减。
表3-2
建筑间夹角
а≤15°
15°<а≤30
30°<а≤45°
45°<а≤60°
а>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按表3-1正面对側面(短边)规定控制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间 朝
距 向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
0.7H
新区:
1.0H
且:
≥6.0米
低层相对:
≥6米
多层对低层:
≥8米,
多层相对:
≥10米,
1.0H(多)
且≥13米
≥13米
短边
(山墙)
—
≥4.0米(不开窗)
≥6.0米(开窗)
≥9.0米
≥9.0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朝向(正面)
—
—
0.3H(高)
且≥21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次要朝向(侧面)
—
—
≥13米
表3-3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
第十六条 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3-1、表3-3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表3-4
建筑
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
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
新 区
旧城
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旧城0.4H
4.0(低层)
5.0(多层)
≥0.25H
且不小于5米
≥5米
新城0.55H
多、低层山墙
(側面)
——
3.0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0.25H
13.5
≥0.2H
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8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0.2H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0.5H
4.0(低层)
5.0(多层)
≥0.25H
且不小于5米
≥5米
多、低层山墙
(側面)
——
4.0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0.2H
13.0
≥0.2H
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0.15H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
2.0
5米
≥5米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
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
表3-5
类别
退让距离
涪江
安昌江
芙蓉溪
一般堰渠
旧城
35
32.5
10
6
新区
50
45
15
6
注:
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
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
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D(米)
道路(米)
交叉口(米)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D≥50
旧城区
5
10
10(20)
15(30)
新区
8
15
15(30)
20(40)
D<50
旧城区
3
8
8(16)
12(25)
新区
5
10
10(25)
15(35)
注:
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
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
建筑后退高压线
表3-7
线路电压
类别
≤10KV
10KV~110KV
(不含10KV)
110KV~220KV
建筑物退让距离
旧城
3.0M
5.0M
7.0M
新区
4.0m
6.0m
9.0m
注:
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
表4-1
建设项目
绿地率
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
综合商业建筑
≥10%
公共设施建筑
≥15%
工业建筑
≤10%
科教文卫类建筑
≥35%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
注:
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标按表4-2控制。
表4-2
项目
建筑规模
(平方米)
绿地面积(平方米)
全民健身设施
3万以下
按人均0.5平方米/人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
3~5万
6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其它区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100平方米
5~10万
1100(平方米)
10~20万
2000(平方米)
20万以上
4000(平方米)
注:
1、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35%临城市道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0.7米。
2、单栋建筑可不设置公共绿地。
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
第二十二条 草坪砖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15%计入绿地,室外树荫式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 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可按表4-3执行。
表4-3
树径
(厘米)
5~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以上
折算面积
(平方米)
1.5
2.5
4
7
11
16
注:
1、位于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
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
2、5米以下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5折算,5米至12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3折算,12米至19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15折算。
19米以上屋顶绿化不折算。
垂直绿化按垂直绿化面积的0.2折算成绿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详附图);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江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层建筑。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70%,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控制在11米以下。
第二十六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景观
(一)低层、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小于2,一般不宜做板式高层建筑。
(二)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三)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四)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钢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
平屋顶应进行绿化。
(五)住宅建筑景观要求:
1、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
2、高层住宅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
(六)公共建筑景观要求:
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宽度大于40米)、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
第五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垃圾收放点、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等设施。
并符合表5-1的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
建筑面积
(规划区域构成)
教育(小学、中学)
幼儿园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
公共厕所
面积(㎡)
规模
面积(㎡)
面积(㎡)
面积(㎡)
规模
面积(㎡)
3万-5万平方米
__
1个
200
100
__
__
__
5万-10万平方米
__
1个
400
150
60
1个
≥30
10万-20万平方米
800
1个
600
300
130
1个
≥40
20万平方米以上
2000
2个
900
500
250
2个
≥60
30万平方米以上
3500
2个
1500
800
500
2个
≥80
40万平方米以上
5000
3个
2000
1000
700
3个
≥100
注: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设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房(含门卫室),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按2‰设置物管用房(其中地面建筑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2、社区服务含居委会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3、教育规模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医疗卫生点布置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4、表中面积控制指标按规划区域构成的建设面积规模确定,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建设时应从配建设施开始建设。
第三十条 其它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
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按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人口规模等配置要求设置,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等。
第三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得低于表5-2。
表5-2
类型
机动车(辆/100户)
非机动车(辆/100户)
旧城区
其他区
高标准住宅区
≥80
≥100
—
A≥140平方米
≥70
≥80
≥10
90平方米≤A<140平方米
≥40
≥60
≥20
A<90平方米以下及村改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30
≥40
≥40
注:
1、高标准住宅区指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别墅配建机动车每户1.5辆。
2、A表示住宅套型建筑面积。
住宅套型面积未定时宜按:
一个机动停车泊位/250平方米居住面积要求设置。
3、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3。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
表5-3
类别
机动车
(车位/1000平方米)
非机动车
(车位/1000平方米)
综合商业建筑
5
4
公共设施建筑
20
10
办公建筑
5
4
工业建筑
3
——
科教文卫类建筑
6
10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5
——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当量标准。
2、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中、小学校可不设置机动车位。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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