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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土方量确认单附网格图
附件
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技术要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
前言………………………………………………………….…………….5
总论………………………………………………………….…………….6
一、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主体…………........................……..6
二、形式要求…………………………………..................………7
第1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7
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8
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8
三、场地环境详细调查………………………………………….21
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22
第2章工业企业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技术要点…………………….25
技术要点………………….......………………………………….25
第3章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要点………….26
一、选择修复模式……………………………………………….26
二、筛选修复技术……………………………………………….26
三、制定修复方案……………………………………………….26
四、制定环境管理计划………………………………………….29
五、场地修复目标值变更……………………………………….29
第4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要点……………….29
一、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29
二、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30
三、环境监理归档资料………………………………………….36
第5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要点……………….37
一、工程实施情况………………………………………………37
二、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37
三、效果评估监测…………………………………………..…..39
四、采样布点方案………………………………………………40
五、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中风险管控要求……………….………43
六、修复效果评估认定…………………………..……………...43
七、修复效果评估的相关内容…………………….……………44
八、效果评估报告附件……………...………………..………4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防治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改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对本技术要点进行修订。
本技术要点,是对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等开展技术审查的工作指引。
旧村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场地参照本技术要点相关条款执行。
本技术要点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
相关工作内容还应按国家和地方对建设用地环境管理要求开展。
本技术要点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及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本技术要点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2017年8月)废止。
本技术要点起草单位: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等。
总论
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形式要求
送审报告应附场地责任主体出具的对各阶段从业单位的委托书。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主体和报告编制单位的公章。
送审报告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者,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审定人员,上述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第1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在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各类报告。
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原有工业企业所在场地完全停产后进行。
如调查后对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场内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移除,对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拆除,应进行补充调查。
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地理位置图
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或卫星图
3.平面布置图
4.工艺流程图
5.场地规划图
6.场地雨水、污水管网图
7.采样布点图
8.地下水流向图
9.地下水建井图
10.现场踏勘照片或视频
11.地下水成井照片
12.土壤现场采样照片、所有采样点的钻孔及岩芯照片
13.地质剖面图
14.分层显示的修复范围图和风险管控范围图(如有)
15.修复范围总图
上述资料中,1-6为通过第一阶段结束场地环境调查的必须资料,1-13为场地初步环境调查所需资料(4、6、13有条件的应尽量获取或制作),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还需增加14、15。
(二)附件
1.人员访谈记录
2.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广州市国土规划部门统一使用的坐标体系),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数量)
3.建井洗井记录表
4.监测报告(须加盖CMA图章)
5.现场踏勘记录
6.土壤钻孔柱状图
7.质量控制表
8.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9.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10.委托书
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一)污染识别
1.收集、分析原有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原有企业场地的用地历史沿革
(2)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
(4)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
(5)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6)地下管网布设情况
(7)场地内水域的分布情况(如有)
(8)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和生产布局图
(9)原址企业环评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及竣工验收批复等环境管理文件相关内容
报告中需就上述内容提供资料或详细说明。
2.现场踏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的生产车间,储存设施
(2)发现刺激性气味的区域,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3)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4)周围敏感点,周边区域污染企业
3.访谈对象要求
受访者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
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人员访谈有效记录表格数量原则上要求至少3份;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访谈表格设置应包括受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职位等信息。
访谈内容后应附有受访人签名。
具体表格参照下表:
XXXX项目场地环境调查访谈表
受访者
姓名
所在单位
联系
方式
所任
职位
工作时间
访谈内容记录
1.建厂前土地利用情况和历史沿革;
2.原有企业工艺简介及变化情况;
3.是否有发生污染事故;
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储存、装卸情况;
5.原、辅材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堆放仓库防风、防雨、防渗情况;
6.地下储罐、储槽和管线情况;
7.原有企业变压器的使用时间和位置等情况;
8.有无放射源;
9.原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升级改造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10.其它内容。
受访人签名:
年月日
4.污染识别分析及结论
在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和监测指标,以及重点区域和疑似污染点位。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相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二)初步采样调查方案
1.工业企业场地采样调查方案
(1)采样方案内容包括:
采样目的、采样布点、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程序等。
(2)检测项目及特征污染物的选取
检测项目应包括必测项目和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土壤检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表1执行;地下水包括pH(现场及实验室均需检测)、浑浊度、重金属(As、Cd、Hg、Pb、Ni)、六价铬。
2)地下水和土壤的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应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选取;其中土壤的特征污染物不限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中的其他项目。
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中暂无标准分析方法的指标,若非场地特征污染物,可暂不进行监测。
若为场地特征污染物,监测方法按照本技术要点要求进行。
(3)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重点调查区域,对污染源识别阶段确定的每个潜在关注污染区域布设监测点,采用分区布点法划分采样单元,采样密度保证单个采样单元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0m2,采样点具体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点位。
对于面积较小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个采样单元。
调查重点区域包括:
①生产装置区
②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③有毒有害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
④有毒有害物质地下输送管线
⑤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⑥危险物质储存库
⑦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⑧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
⑨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
⑩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辅助设施
2)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其他区域,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点位),以防止污染识别遗漏。
3)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应为管道或沟渠边2m范围内。
4)在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污染范围。
在重点调查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原则上每400m2(20m×20m网格)不少于1个监测布点,相关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范围依据。
(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1)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
(不包含对照点)
2)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3)若场地调查至风化层仍无地下水,须提供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岩芯照片,可结束该场地地下水调查。
(5)地表水及底泥监测点布设
1)场地内过境水体不作为场地调查重点区域;
2)如果场地内有汇集的地表水,则在疑似受污染严重的区域布点;
3)场地内的池塘(或湖等)至少取一个底泥样品,若项目污水排入场地内的池塘(或湖等),须在排放口附近取底泥样品。
2.旧村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场地采样调查方案
(1)工业聚集区按每1600m2(40m×40m网格)不少于1个监测布点。
原则上,每个钻孔采样深度应不少于5m,至少采集4个样品;场地内的重点行业企业,每家企业至少须布设三个土壤监测点,样点具体位置须接近区域内疑似污染点位;
(2)其他需要采样调查的区域按以下原则进行:
绿色种植区域单个采样单元面积原则上每10000m2(100m×100m网格)不少于1个。
采样深度宜为1m,一般分两层采集样品,深度分别设置在0-0.5m和0.5-1m;
居住、商业用途区域不少于三个土壤监测点位,采样密度不能低于绿色种植区域的布点要求,每个钻孔采样深度宜为5m。
3.异常点位排查
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超标污染点位,可进行异常点位排查:
①超标的污染物非该场地特征污染物,②孤立的点位,③极个别点位,④与周边其他点位检测浓度存在较大差异。
异常点位排查方法:
在疑似异常点位附近0.5m及四个垂直轴向上5m范围内共布设5个采样点,对疑似异常的超标污染物进行监测。
每个采样点位至少采集5个土壤样品,应包含污染点位所在深度及其上、下各两层的土样。
如检测结果显示各土壤样品均达标,则可判定该疑似异常点位不具代表性,可予以排除。
(三)样品采集要求
1.土壤样品的采集
土壤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留样备查,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
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参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工业企业场地采样深度要求:
(1)根据我市场地污染物分布特点、场地调查工作经验做法和再开发利用阶段的开发需求,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原则上应为5-8m,如有其他依据或原因(如风化层埋深较浅等)对初步采样的深度设置小于5m,应详细说明理由;详细调查阶段可根据初步采样调查成果有针对性的设置采样深度。
(2)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m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
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3)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m以上。
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m以上。
(4)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同一土层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土壤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每个关键信息至少1张照片和1个视频,以备质量控制。
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
地下水井建井及采样要求一览表
序号
工作步骤
要求
1
建立监测井
井管材料要有一定的强度,耐腐蚀,对地下水无污染。
长期观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100mm,临时采样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50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监测井应设明显标识牌,井管应高出地面0.5m-1.0m,井口应安装保护盖,孔口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应提供现场成井照片。
2
洗井
1、建井后洗井:
抽汲水样不得小于井内水体积的2倍。
2、采样前洗井:
在第一次洗井24小时后进行,其洗出的水量要达到井中储水体积的3倍以上。
3
现场监测仪
确保仪器性能正常的仪器到现场,对水位、水量、水温、pH值,电导率、浑浊度、色、臭和味等进行现场监测,并填写记录。
应提供地下水建井现场记录。
4
采样方法
在采样前洗井2小时候内进行地下水采样。
采样前先测地下水位,采样深度应在地下水0.5m以下,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水水质。
如遇重油(DNAPL)或轻油(LNAPL)时,对重油(DNAPL)采样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对轻油(LNAPL)采样设置在油层的顶板处,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水水质。
如条件许可,也可采用电动潜水泵进行采样。
5
采样质控要求
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样品保存及质控要求
1.测定农药、挥发性、半挥发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项目的土壤样品应低温(4℃)暗处冷藏。
2.地下水样品保存要求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运输和质量保证等参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附录A、《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附录A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在报告中列表体现。
3.土壤样品的保存要求
土壤样品收集器和样品的保存要求参见《土壤质量土壤样品长期短期保存指南》(GB/T3272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等土壤样品保存要求。
(五)样品(土壤)制备的质控要求
参见具体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以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样品分析检测
1.检测分析方法应与评价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相一致;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优先采用国家标准(GB)或环保行业标准(HJ);其他可参考标准的采用顺序如下:
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国内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
2.检测单位均须现场采样,并对结果负责。
3.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生物毒性测试等现场快速筛选技术手段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的布设;采用直接贯入设备现场连续测试地层和污染物垂直分布情况作为初步判断;采用土壤气体现场检测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断场地污染物及分布,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布设;采用便携式设备现场测定地下水水温、pH值、电导率、浊度和氧化还原电位等。
(七)数据修约与结果表示
1.数据修约规则按《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的要求进行。
2.监测结果的有效数字一般保留3位,除检测方法有明确的要求外。
3.表示结果精密度数据,一般取2位有效数字(技术规范、检测方法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质量保证
(1)原则上,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各项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应通过CMA认证;若广州无相关监测指标的CMA认证单位,可由具相应CNAS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若广州确无相关认证、认可资质单位,可由具同类项目检测能力的单位按照可参照的标准进行分析检测,并进行实验室间比对(随机选取5至10个样品)后出具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的检测报告;出具报告的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2)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报告应列出具体检测项目的相关要求。
(3)样品分析:
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实验室空白、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
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
必要时,增加现场密码平行样送若干实验室进行比对验证。
2.质量控制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应进行空白试验,分析测试空白样品。
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测试方法无规定时,要求每批样品或每20个样品应至少做1次空白试验。
连续进样分析时,每分析测试20个样品,应测定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确认分析仪器校准曲线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每个检测项目(除挥发性有机物外)均须做平行双样分析。
在每批次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5%的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当批次样品数≤20时,应至少随机抽取2个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
当具备与被测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基体相同或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应在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同步均匀插入与被测样品含量水平相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要求按样品数5%的比例插入标准物质样品;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时,应至少插入2个标准物质样品。
当没有合适的土壤或地下水基体有证标准物质时,应采用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对准确度进行控制。
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5%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时,应至少随机抽取2个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
此外,在进行有机污染物样品分析时,最好能进行替代物加标回收率试验。
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报告中。
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重新分析。
建议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中精密度及准确度的要求。
精密度、准确度的评判标准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未有规定的建议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中精密度及准确度的要求。
(九)筛选值选取
筛选值选取原则:
1.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对应污染物的筛选值。
2.其它污染物参考国家和各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3.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Ⅲ类标准作为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没有的指标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地下水质标准》(DZT0290)等相关的标准;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4.如评价区域的背景值高于通过上述方式选取的筛选值,则优先考虑土壤背景值作为筛选值。
5.底泥筛选值参照土壤相关标准要求。
(十)场地初步调查结论
明确主要风险污染物及具体点位。
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地块内存在达到第二类用地标准但超过第一类用地标准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土壤,且未来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对该部分土壤进行开挖外运,无法确认接受地规划用途的,场地初步调查结论需对该用地提出后续风险管控要求。
三、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是在场地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的场地环境信息并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详细调查监测的工作。
同时开展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调查,获得满足健康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一)采样点的布设
1.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详细调查阶段采样点的布置应根据初步采样所揭示的污染物垂直分布规律来确定,符合污染初步采样阶段的相关要求及《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相关要求,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详细调查阶段,对于连片污染区域的加密布点每400m2(20m×20m网格)不少于1个,对于孤立的超标点位,应加密至每100m2(10m×10m网格)不少于1个。
分层采样原则上应符合《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相关要求,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
用于确定污染深度的采样点,分层采样应采取以下原则:
3m以内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m,3-6m采样间隔为1m,6m以下采样间隔不大于2m。
2.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结合地下水流向、地下水位及环境调查结论,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监测点位。
需详细调查区域的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二)现场详细采样
现场检测与场地初步调查现场检测要求一致。
(三)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
与场地初步调查要求一致。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与场地初步调查要求一致。
四、污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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