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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北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1.3.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1.3.2暴力或恐怖事件;
1.3.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压力容器等)事件;
1.3.4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1.3.5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
业性中毒事件;
1.3.6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
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1.3.7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3.8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1.3.9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
相关事件。
1.4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就近救援原则。
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救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2.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IV级)
2.1.1一次事件伤5~10人(含10人),无人员死亡;
2.1.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
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III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人数10~30人(含30人),或死亡3
人以下(含3人);
2.2.2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
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事件(II级)
2.3.1一次事件伤30~50人(含50人),或死亡3~5人(含5人);
2.3.2较大化学泄漏、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2.3.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
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2.4.1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4.2跨县(市、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3重大化学品泄漏、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2.4.4国务院及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
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成立医疗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局局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肖伟市交通局局长
闵众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弘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高永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汉武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治年武警中队中队长
3.2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3.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
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
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制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
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
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
政策。
市公安局:
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
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
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
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
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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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的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
费用进行适当的救助。
市经济局:
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
品的供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
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
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
械的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
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
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武警中队:
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
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
支持和配合指挥部
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3.4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陈志兴市卫生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夏雨芳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高万钧市卫生局疾控及卫生监督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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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维市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赵春生市卫生局疾控及卫生监督科科员
3.5办公室主要职责:
3.5.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3.5.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5.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
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3.5.4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
作。
3.6专家组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
医疗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3.6.1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
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6.2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
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6.3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6.4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
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
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
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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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市直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
态。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
后,立即报告市政府,经批准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
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救援
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
随时报告。
4.1.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
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现场急救、
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并随时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
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
4.1.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
应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
“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
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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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
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
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
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
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
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
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
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
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4.2.1.1参加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
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
(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
转运。
4.2.1.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
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
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
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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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
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
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
急救处置室(部)。
4.2.1.4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
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4.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
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4.3.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
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
治疗,做好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3.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
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3.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
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3.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3.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
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6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证医疗救护、送血、专用物资
车辆的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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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接诊医院的救治
4.4.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
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
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
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
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
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4.4.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
历,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
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
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
机构要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
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
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预
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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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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