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医学院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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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医学院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南开大学医学院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20XX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开大学学生会是南开大学本科生的群众组织,接受南开大学党委、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南开大学团委的具体指导。
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严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校党委的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公能”素质教育体系,培养“公能”兼济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好校园和谐稳定环境的同时,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三)发挥好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以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的友好关系,加强与世界各地大学生的联系,广泛传播和弘扬南开学子的良好声誉。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学生会的最广泛代表性: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籍并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二)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义务: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由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提出,并得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学院学生代表名额根据学院本科生总数占全校本科生总数比例进行分配。
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候补委员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后增补。
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南开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四)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五)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
(六)推荐委员进入学校校务委员会及膳食、体育、交通等各管理委员会,广泛参与学校发展建设。
第十二条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执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中没有进入主席团的委员自动成为常任学生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委员。
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由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组成。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七人,其中一人为社团联合会主席兼任。
常代会会长团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的工作会议,由主席或执行主席召集。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决议,讨论和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向委员会提出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校学生会日常机构设置,批准和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发展建设事项的意见建议;
(六)领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执委会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并对执委会主席团负责。
第十六条常代会设专门工作委员会。
常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制度工作委员会组成,分别负责代表培训、提案整理落实和制度完善等相关工作。
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学生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各学院学生的群众组织。
凡取得南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籍并且承认院学生会章程的该院学生自动成为该院学生会会员。
第十九条各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遵循学校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院党委的领导,围绕“公能”素质教育体系,以高水平的工作,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团结和带领同学成长为德才兼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做好学院和学生间的沟通联系工作,畅通学生与学院间的沟通渠道,与带领同学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风气,建立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三)组织开展适应学生特点、意义深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满足学生成长需求;
(四)增进与兄弟学院学生间的友谊,进一步增强南开学生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修改学生会章程。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学院学生委员会,作为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
其下可建立班长联席会制度,代表全体同学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院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可聘任学院专职团干部任秘书长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向班级大会及学院学生会报告工作。
班委会在学院学生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班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遵循学校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院党委的领导,围绕“公能”素质教育体系,以高水平的工作,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二)协助老师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加强老师与学生间的直接沟通;
(三)建设良好班风学风,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环境;
(四)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日常活动,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班委会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班级大会每学期或每学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班委会的工作,选举班委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副班长、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南开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年末,学生会必须向学生委员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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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事务主要分三环:
会务,指学生福利、学生活动等;校务,指以师生并治为目标参与校政决策;外务,指关注社会事务及参与社会运动。
会务[编辑]
学生会拥有相当多的资源,每年均需分配予旗下超过120个属会,让属会得到发展空间,服务同学。
学生会亦为会员提供的衡常服务及福利:
场所
服务
地点
学生会大楼UG1学生会大楼UG1
学生会办事
特价影印,报纸借阅及房间借用
处
学生会合作
折扣文具,精品
社电脑中心
电脑硬件、软件及周边用品,并免费提供电话充电创新科技培育馆一楼
(G05)服务
学生会大楼UG1庄月明文娱中心
自助影印中
八达通自助影印
心影印中心
单张及大量影印,海报印制
校务[编辑]
港大多个委员会中均设学生席位,这是百年来学生会争取校园民主化的成果。
港大的校务委员会设1个本科生学生席位、教务委员会则设2个本科生2学生席位,通常干事会都会派干事参选,在校方建制中维护学生权益。
设学生席位的委员会包括学生事务委员会、宿舍事务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等近二十个委员会,与同学的校园生活息息相关,学生会有责任推荐同学加入,为同学发声。
而各个学院的院务委员会亦设学生代表席位,学生会每年举办院务委员会学生代表选举,而推选出代表出任相关席位。
同学亦可透过学生会评议会辖下的大学事务委员会参与校政,该委员会当中设干事会、院会、宿生会代表席位,亦设会员席位,欢迎同学各评议会或所属属会代表自荐,再经评议会通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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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
20XX-04-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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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同济大学研究生会是全校研究生的群众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济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代表和维护同济大学全体研究生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为研究生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发展平台。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并引导全校研究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四有”青年,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
(二)发挥学校各级党政部门联系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全校研究生的正当权益,推进校园民主与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促进各专业各学科的纵向联系和横向交流,形成生动活泼的学术氛围和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
(四)引导和鼓励研究生走向社会、认识社会、服务于社会,在实践中了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培养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增进研究生的交流与团结,加强在校研究生与本科生和已毕业的历届研究生的联系,加强与全国及国外其他高校、研究院、研究所研究生的交流。
第四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留校察看除外)的中国研究生,包括由本校派遣出国访问、交流或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在承认本章程的前提下,均为本会当然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同济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审议和通过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对学校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和决定是否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
第九条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系、所)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
上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及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上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从当选本届代表之日起离毕业时间不足两年者,其代表任期保留到毕业。
本届其他代表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以下权力:
(一)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期间可以召开本次代表大会的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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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校研究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研究生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50人左右,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委员必须是本届研究生代表。
第十三条各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可以出席研究生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根据常务委员会提议,表决罢免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
(二)讨论、制定一个时期内的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三)筹备和确定下届研究生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向下届委员会推荐提名主席团候选人;
(四)决定和召集研究生委员会扩大会议,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必须具有本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五)调整和改组研究生委员会,但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一般应经研究生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
(六)选举常务委员会并监督其工作,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增强组织能力,热心服务,作风正派,不谋求私利,坚持原则;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各次会议,充分行使职权;
(三)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机构工作,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了解、听取和反映研究生代表和其他研究生对学校及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五)按时在研究生委员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第四章校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研究生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对研究生委员会负责,受研究生委员会监督。
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必须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研究生会主席提名,任免研究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各部门工作;
(二)整体协调和指导各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工作,了解基层组织工作情况;
(三)主持召开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
(四)收集代表、委员日常提案和会员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处理,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第五章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研究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可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组成研究生会主席团。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主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研究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决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第十九条研究生会主席是研究生会的最高行政领导。
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及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无法亲自履行职务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副主席分管一个或多个职能机构。
第二十条由主席团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应立即召开研究生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会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由校团委推荐,研究生委员会通过,校党委批准,研究生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的设立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由研究生会主席提名任免,各职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该是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各职能机构在分管主席指导下独立开展日常工作,并可以自行设置分支机构和任免下属工作人员,但须及时报研究生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分管主席负责,分管主席向主席负责,主席向研究生委员会及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委员会的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各职能机构事先提出预算,报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各职能机构的自筹经费,除上交部分外,可以报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设立留用资金,自行掌握
使用。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间的工作协调,由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会主席团、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研究生委员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章研究生分会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系、所)研究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成立研究生分会。
校博士研究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具备独立工作条件,可以成立博士研究生分会,为校研究生会直属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在学院(系、所)党委(总支)和研究生会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各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会员自行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系、所)党委(总支)和校研究生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分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由各分会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任免,但须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分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
校研究生会在可能的范围内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根据各分会的工作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给予适当补助和确定补助金额。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分会须定期或不定期向校研究生会汇报工作,接受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校研究生会有权撤换工作不力的研究生分会负责人,但对院研究生分会负责人的撤换要与学院(系、所)党委(总支)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十二条校研究生会对研究生分会的决定和决议有否决权。
第七章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监察委员会由各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选派1至2名代表组成,负责监察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独立于研究生会开展工作,向研究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有权弹劾任何对研究生会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监察委员会由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上级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评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汇报,及时反馈同学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监察委员会会议期间,研究生会主席应主动向监察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接受监察委员会的质询。
第八章校研究生节
第三十六条同济大学研究生节定于每年下半年,其名称为“枫林节”,为期三周左右。
第三十七条“枫林节”宗旨为:
团结、交流、参与、提高。
第三十八条在每年“枫林节”期间本会及各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统一为全体会员组织大型综合性活动,充分展示我校研究生风采,充分体现“枫林节”宗旨。
第三十九条“枫林节”标志的形状为矩形,图案为三片并立的枫叶,中间红色两旁为白色,底色中白边红。
第九章校研究生会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委员会委员、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研究生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能代表广大研究生利益,反映同学意愿,能加强同学与学校各级组织、各部门间的沟通;
2、为人正派,学习成绩优良,团结同学,态度认真负责;
3、能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研究生会声誉,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研究生代表的选举
1、各院系研究生代表人数原则上为各院系在校研究中人数的1%至2%左右,由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组织本学院(系、所)研究生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有效;
2、上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新一届研究生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为大会当然代表。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广大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能够较好地起到广大会员与学校间的联系作用。
有能力代表并表达广大会员的要求;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为广大会员服务;
(三)团结同学,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模范地遵纪守法,维护研究生会声誉及章程的权威性、严肃
性;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一)每两年举行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研究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可以根据本届委员的离任情况进行较大规模增补。
研究生委员会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小规模调整(免职、增补)。
增补委员的任期从增补日起到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止;
(二)候选人名额的分配:
原则上每个学院(系、所)为一个选区,200人以下的选区选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1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选区选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2名,5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选区选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3名,800人以上1400人以下的选区选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14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选区选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2000人以上的选区选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8名,研究生会作为一个独立选区,当届研究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推荐10至15名委员候选人;
(三)候选人的产生:
由校研究生会和学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在本选区党团组织的指导下选举(推荐)产生本选区委员候选人,经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成为正式候选人;
(四)研究生委员会的产生:
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将正式候选人提交研究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届研究生委员会;
(五)当选委员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
(六)若得票数超过半数的正式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当选委员数,则按得票数多少顺序取至应当选委员数作为研究生委员会委员,若票数出现并列时,对其进行二次投票;
(七)若选出的委员数超过应当选委员数的半数,但少于应当选委员数,则由已选出的委员组成研究生委员会,缺额由研究生委员会按章程再行增补;
(八)若选出的委员数不足应当选委员数的半数,则对未当选的正式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补足至应当选委员数的半数。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研究生会建议下从研究生委员会委员中提出,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会主席团
(一)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及个人修养,在广大同学中具有威望,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善于把党和学校的要求贯彻于研究生会工作,同时也善于把广大同学的要求提交给党组织和学校。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踏实的工作作风;
2、具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较强的表达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善于从大局出发,合理地对研究生会工作进行布置和安排;
3、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模范地维护研究生会章程维护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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