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具体受理项目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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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具体受理项目一览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具体受理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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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人
全程代理人
具体办理人
服务大厅或
窗口位置
项目
名称
服务对象
所需提供资料
责任科室
相关法律法规
事项划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程序及环节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承办件
联办件
上报件
1
大厅
所有窗口
纳税服务所所长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
6、选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73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295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59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2
大厅
所有窗口
纳税服务所所长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3、市局审批名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复印件(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3
大厅
所有窗口
纳税服务所所长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四技收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2、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3、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
对于技术合同份数较少、免税金额较小(一般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足30万元)的单位,可于年终一次申报,但不得超过合同实现年度。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83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4
大厅
所有窗口
纳税服务所所长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确认名单;
3、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5
大厅
所有窗口
纳税服务所所长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减免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书面申请及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88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6
大厅
所有窗口
纳税服务所所长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校办企业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校办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办法》(京教产[1998]009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财税字[1995]2611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7
大厅
所有窗口
吴芳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劳服企业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5、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8
大厅
所有窗口
吴芳
税源管理所
业务二科
主管局长
服务大厅
福利企业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纳税服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5]3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5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问题》(京地税企[1998]295号)。
√
不收费
受理:
1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初审:
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所;
审核、复审:
8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审定:
2个工作日主管局长;
告知:
2个工作日纳税服务所。
15个工作日
9
受理窗口转交所长
所长引领到业务二科
业务二科
市局处室
服务大厅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1、申请认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申请书;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进京申请表复印件;
5、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复印件;
对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的同时需提供区县双拥办公室核实后的审核意见。
业务二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
√
不收费
引领:
即时纳税服务所;
受理、初审、审核:
12个工作日业务二科;
复审、审定、告知:
18个工作日市局。
30个工作日
10
受理窗口转交所长
所长引领到业务二科
业务二科
市局处室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企业所得税)
1、《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书(任命)文件;
6、安置人员名单及证明;
7、财务决算;
业务二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北京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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