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docx
- 文档编号:7947692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2.60KB
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docx
《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
附件
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的规定,并参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进行制定。
依据: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墓、光孝寺、怀圣寺光塔、清真先贤古墓、南海神庙及古码头遗址等列入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
【说明】:
本条是关于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概念进行解释的规定。
目前被列入本市“海丝”史迹的有六处,它们分别是:
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王墓、光孝寺、怀圣寺光塔、清真先贤古墓和南海神庙及古码头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概念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了“列入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今后存在新增“海丝”史迹的可能性。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活动”。
参照:
《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说明】本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参照:
1、《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2、《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3、《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
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规章,2004)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应当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现场保护联动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在海丝史迹保护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设立了联系会议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市已经设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且由王东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通过规章明确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海丝的保护工作,主要是为了表达我市对海丝申遗工作的重视。
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2、《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责任】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宗教、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说明】本条是规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方面的职责及任务分工。
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2、《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本市设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说明】本条是关于设立海丝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规定。
“海丝”史迹保护与文物保护密不可分,设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丝保护专委会”),一方面可以起到让专家和专业知识为政府管理服务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对“海丝”史迹保护的重视。
海丝保护专委会制度的设计,参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的规定和《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四条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依据: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协调、指导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拆除、迁移、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大事件的处理,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级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参考: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
第八条【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海丝经费保障的规定。
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
参考: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九条【设立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是有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基金的规定。
稳定、充足资金投入是“海丝”史迹保护的关键。
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仅依靠政府一家的财政投入和支持是远远不够的。
设立基金是解决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资金力量投入到“海丝”史迹保护。
但考虑到现行法律对基金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第二款规定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根据《基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等相关法规。
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
2、《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向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参照: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宣传与教育】
文化、宗教、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历史文化和史迹保护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教学内容。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有关的公益宣传。
鼓励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宣传和保护活动。
【说明】本条是关于海丝宣传与教育方面的规定。
《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方案》(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小组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发布,穗海丝申遗办〔2015〕8号)第二条规定了各部门对海丝史迹宣传的责任分工,第三条第
(一)款第1项、第3项和第6项规定了媒体的宣传报道义务,第7项规定了在学校开展“海丝”申遗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经开展。
参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二十七条:
“
(一)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
(二)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危险的危险和为履行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
按照《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第二条,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宣传教育组,负责组织协调海丝申遗宣传工作。
宣传教育组的负责同志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指定专人担任,并根据需要从市府办公厅、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市外事办、市普法办、越秀区政府、黄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抽调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作落实。
第三条第
(一)款第1项:
围绕海丝申遗工作各时间节点,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平面媒体、广电媒体、网络媒体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制作访谈、对话、直播等专题节目、系列节目,围绕“海上丝绸之路”这一主题,采访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普通民众,形成宣传声势,提升社会各界对广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关注度、知晓率,推动宣传工作不断升温。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配合)第3项结合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遗工作进度,制作宣传广告海报、各种外宣资料,利用多种宣传载体,通过平面媒体、广电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广告等加以发布,为申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越秀区政府、黄埔区政府配合)第6项:
加强文化旅游资源整合。
利用原有已经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西汉南越王博物馆、南海神庙等重点海丝旅游资源,打造“海丝”旅游的核心景点,推出广州“海丝”旅游专线。
同时利用亚太城市旅游振兴机构、广州旅游海外推广中心、广州国际旅游展览会等旅游推广平台,大力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旅游的对外交流合作,与东盟等“海丝”相关的国家、地区签订旅游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市旅游局牵头,市文广新局、市民宗局、越秀区政府、黄埔区政府、省佛教协会、市伊斯兰教协会配合)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名录的确定】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应当组织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论证、编制保护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建议。
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史迹,尚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先由所在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物认定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拟定程序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不同史迹点的保护管理主体、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分级管理措施。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
【说明】本条是关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定。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鉴于目前已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6个遗产点,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列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的史迹点均为文物,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海丝专项保护规划需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审程序;本条第二款要求海丝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且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主要是考虑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文物法的规定进行明确的,也是为了与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衔接,但《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的表述是“核心区和缓冲区”,因此,我们在依据上位法的前提下要求专项规划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要求,以满足申遗的需要。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建设单位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意见。
”
第三十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议,市、县级市土地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调整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参考: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6年11月14日施行):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
禁止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违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气污染物、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经营或者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其他危害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说明】本条参照《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核心区范围做出了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参照《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
(五)其他危害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
”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工程】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活动;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说明】本条参照了《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
第十五条【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限制】
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说明】本条是关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限制性的规定。
参照:
《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
第十六条【出土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考古出土的可移动文物,应当作为该史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说明】本条是关于出土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
此条规定主要是强调对出土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区域考古出土的可移动文物,是该项文化遗产的重要要素,需要结合史迹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加以保护,如此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史迹的文化遗产价值。
第十七条【相关人义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应当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不得擅自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现危害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义务的规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史迹,基本上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原则上由政府管理(《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但是文物的实际使用人未必就是国家。
因此,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相关人,不仅有所有权人,还包括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所有人,所以本条规定为“相关人义务”。
依据: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 海上 丝绸之路 史迹 保护 规定 草案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