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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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合同
合同号:
四川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川省建设厅
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I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新建综合业务楼及配套设施XX㎡,其中综合业务楼XX㎡,主门卫XX㎡,次门卫XX㎡,自行车棚XX㎡。
地上建筑面积为:
XX㎡;地下建筑面积:
XX㎡。
总投资:
万元。
(其中施工总承包费暂定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成都市太升北路11号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Ⅱ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夜间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理人员保持必要的出勤率,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
第八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应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中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两种方式解决:
(一)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Ⅲ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文件;
5.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6.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勘察设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1.管理委托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1.2.熟悉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规定;
1.3.代表委托人核查勘察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1.4.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签发勘察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1.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6.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1.7.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
复;
1.8.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9.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前7日移交给委托人。
1.1O.对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意见和建议:
1.11.其他相关业务。
二、材料设备采购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2.1.协助委托人组织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查,参与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合同签订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2.2.协助委托人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2.3.组织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等进行的质量检验和到货验收;
2.4.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3.1.协助委托人组织对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的审查,参与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3.2.全面管理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委托人授权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
3.3.督促委托入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3.4.组织施工现场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
3.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旋工组织设计等。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核查施工承包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承包人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动力进场情况、物资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对施工承包人的组织状况、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
对上述各项中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3.6.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控制。
应用PROJECT软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6.1编制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
3.6.2编制工程年度和阶段控制性进度计划。
3.6.3依据经审查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主要关键项目(或节点)的施工控制工期,确定进度控制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目标。
3.6.4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实施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3.6.5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施工承包人投入的资源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
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解决措施,并监督实施。
3.6.8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3.6.9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3.6.10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旎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6.11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表。
3.7.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并进行施工质量的评价。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7.1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
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周的监理周报中列出本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响感观效果部位和交叉关键工序等),委托人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质量控制重点对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果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是因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引起的,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违约进行处罚。
3.7.2审查施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措施,督促施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3.7.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施工承包人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全面的复测,监理人复测资料需提交委托人审查。
3.7.4审查施工承包人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检验范围、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检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实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实验室的土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3.7.5审查施工承包人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各项自检试验和检测成果,并采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样试验和检测。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监理人的抽样、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自检频率的30%,其它项目监理人的抽样、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自检频率的20%。
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试验、检测项目超出其资质证书允许范围的,监理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平行抽检,相关一切费用均己包含在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监理人应在本工程开工7日前,将其或其委托单位的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提交委托人审查。
3.7.6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机
构应进行抽样检查试验。
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3.7.7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3.7.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如混凝土浇筑,灌浆工作中的压水试验、浆液制备、施灌、封孔,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及埋设、预应力钢筋张拉等)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可现的可能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3.7.9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鉴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
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3.7.1O做好监理曰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3.7.11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3.7.12代表委托人组织进行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3.7.1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事故的处理。
3.7.14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委托人。
3.7.15收集整理完整、准确、真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项隐蔽影像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8.工程造价控制:
监理机构配备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应为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工程建设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参与项目工程造价的决策,发表决策意见。
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8.1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监理工程项目以及各合同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各年度、季度和月份的合理投资计划。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3.8.2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
3.8.3初步审核承包人月进度支付申请。
在审查工作中,准确核定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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