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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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办公室。
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
办公室、采购部、仓库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仓库;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各车间:
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内容与要求
5.1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危险物品的装卸
5.2.1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应明确物品标识。
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
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二、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办公室。
负责本公司的消防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车间。
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4.2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4.3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
4.4公司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火灾事故预防
4.5.1按单位、部门划分消防责任区,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
4.5.2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3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5.4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5.5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5.6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4.5.7针对企业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5.8车间内设置禁火区,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5.9厂区应加装防雷设施,并进行防雷检测,避免雷电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0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装卸、换装、清扫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5.11加强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和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监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5.12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标准配置生产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的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生产设备应加装消除静电的设施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电火花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3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6根据企业条件成立义务消防队
4.6.1义务消防队应在企业突发意外火灾事故时及时进行扑救,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
4.6.2义务消防人员应熟悉企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6.3每天保证都有公司管理人员夜间值班,加强夜间值班的巡回检查。
4.6.4加强对厂内禁火作业区、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检查。
4.7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7.1公司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7.2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4.7.3当公司人员调整、作业场所调整后,应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8如果发生火灾,火灾初期应积极自救和组织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报警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4.9消防工作应纳入《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三、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为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1、安全防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安全防火工作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防火负责。
2、各部门、车间按责任区的划分负责日常全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安全防火责任。
3、各部门、车间要根据本公司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办公室仓库等重点设施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
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4、生产车间、仓库未落实消防设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有关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
6、生产车间、仓库的安全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7、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妥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8、在防火期内要加强干部值班值宿工作,要做好记录不得漏岗,如有漏岗按干部值班值宿制度处理。
9、对上述规定落实不好,如在检查中发现一次,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及时整改的部门和当事人,对部门领导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对当事人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法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电器设备,发挥电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先行作用。
第二条:
按照供电部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达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按期记量交费、保证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遵守国家用电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房、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合理用电。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必须实行加强领导,统一调度,严格管理,依法监督,专职操作,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电器设备、设施管理
1、线路管理
车间高、低压线路、电缆、电杆、电话线、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备,都是国家和企业重要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危害和破坏,严禁任何人在沿输电线路和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掏坑、植树和搞建筑,不准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柴草和其它物品。
电器设备、设施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架设更换拆除电线、电杆、电缆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
非电工作业,严禁任何人私自上杆、架改、塔勾线路。
非本公司工作需要禁止任何人增设乱动电器设备、工具。
2、设备管理
①电器设备必须坚持专人看管,责任到人,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
②生产的电动机、控制柜、控制箱、电焊机、起动器、调压器及工具均由的专职电工管理,并操作使用。
③全公司照明设施,电量供应均由动力工段专职电工统一安装、控制管理。
第七条:
生产用电
1、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精心看管、操作维护,提高电器设备运转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电力的生产效能和经济优势。
2、生产设备、电器起动运转必须允许负荷量。
3、导电部位、传动部位、运转部位必须加固防护设施,动力线路、照明线路不能漏电,线头线路不能裸露,闸刀、开关、保险盒要安装完整,不能带水。
4、各种电器设备、工具、绝缘用具、各类保护装置和各种接地、接零保护装置都要定期检查,使其合乎要求,保持灵敏有效。
第八条:
生活用电
1、全公司生活用电由动力工段统一供电控制,安装、检查、整改。
2、照明用电:
①会议室、展厅在工作、活动时间开灯,非工作、活动时间关灯。
②办公室、梯灯等公用场所,按晚间规定时间供电照明,非工作时间熄灯。
4、用电中发生不安全因素,首先应切断电源,立即找电工处理,杜绝触电和起火事故。
第九条:
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用电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各级领导要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器设备、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取安全电压安装漏电防护装置。
4、高压危险区域、变电室、配电室、变压器等电器设备重点场所,都要悬挂警戒标志和禁止标志牌。
5、定期对安全用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性、设施性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章用电行为要追查责任。
6、对有意破坏电力设备、设施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办公室。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各部门、车间。
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内容与要求
4.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部与办公室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办公室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1)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2)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
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5)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
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7)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8)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9)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10)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11)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动火安全措施:
1)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2)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3)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4)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5)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
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6)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7)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8)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1)作业时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2)狭窄空间作业时要有足够照明。
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
3)狭窄空间或入设备内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4)狭窄空间或入设备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5)狭窄空间或入设备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6)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7)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动火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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