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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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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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审核要点
设计合同审核要点
篇一:
合同审核要点及方法
合同审核要点及方法作为一名从事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起草或审核合同的能力应当说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也是一项反映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和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能力大小的综合测评指标。
第一方面:
决策审查过程
含义:
依据组织的长远规划、战略目标、近期工作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市场、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评估,进而对合同缔约目的、预期效果进行决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导意见,并对合同草稿进行立意审查的过程。
该项审查实质上是前合同事务,但对合同的起草修改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法律事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建议。
该阶段,合同审查者注意事项:
1、把握合同的缔约目的,围绕缔约目的设定权利义务。
缔约目的是合同的灵魂,没有缔约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
所以,理解并具体化缔约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务,如果目的都搞错了,就算权利义务设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严密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会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义。
在搞清缔约目的的基础上,要把握好指导思想,设定正确的权利义务走向和平衡,综合考虑对合同操作有影响的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内容和操作围绕缔约目的发挥作用,否则将使合同产生“先天缺陷”,引发“后天不足”。
2、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可能。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组织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并且无法预测。
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教育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
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
未雨绸缪,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对影响合同变动的因素考虑得越周密细致,就越能避免纠纷,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方面:
主体审查过程
含义: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审查过程。
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合同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职能机构、法律事务机构。
该过程中,审查者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
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
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
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贸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
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
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
因此,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
度的采购等合同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
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是当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第三方面:
可行性审查过程。
含义:
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缔约目的,综合考虑组织所处环境、软硬件条件、操作习惯等,对合同标的、设定履行方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可操作性审查,确保合同履行能实际履行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职能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
该过程中,审查者注意事项:
1、合同标的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
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缔约目的、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我们写文章时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
所以,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最好要单独写明“合同标的”这样一条内容,以便让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内容。
从法律功用角度讲,通过“合同标的”条款还能够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
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如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忌只写“购买沙子一车”之类的含糊描述;如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写“按照行业的通常标准提供服务或达到行业通常的服务标准要求等”之类的描述。
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2、合同的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围绕缔约目的设定的合同双方的履行方式、操作流程是合同标的实现的关键,不同性质、类别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采购合同的货物转移;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施工;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转移;安装合同的设备交付使用等,但各类合同的履行也有其共同的地方,根据合同双方履行的一般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标的完成(运输)方式、保险、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等,这些内容的设定一定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来进行,如期限要和相关项目紧密配合、地点设定要遵循便利原则、付款要以促进标的完成为目标、质保期和质保金要合理有效等。
3、对合同相关事项内容要有相应约定。
相对于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标准等重要合同内容来说,有些合同内容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没有体现,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质量保证等等,其实从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些也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不可抗力发生的机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而又没有相关统一标准的,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详细的规定也就成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
同样道理合同保密、质量保证、技术开发等内容虽然不和合同标的直接发生联系,但是却是有违缔约目的的内容,需要从缔约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其相关条款加以重视和完善。
第四方面:
合法性审查过程
含义: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缔约项目性质、行业操作规定,对合同标的、条款内容、法律术语、签订方式、履行条件、要否登记等相关事项是否与之冲突,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审查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该过程中,审查者注意事项:
1、不同合同性质类别具有各种特殊性。
依据缔约目的的性质,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个大类,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对合同起草者或审查者来说,这是法定依据。
其实在日常合同具体事务中,我们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便于事务操作。
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
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别合同的特殊性,从而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提醒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合同内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保密事项等条款内容。
另外,针对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还可以就各方的权利或义务作出一些特别的约定。
对这些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确,要注意其合法性问题,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冲突。
2、法律用语的准确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属于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其中许多内容需要以法律术语加以界定和规范,使合同的内容明确、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异议,另外对有些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用法律语言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书写标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尽可能地使用或推广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教育法律用语,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
如在审核合同时,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
另外,还发现不少合同中出现类似“一方对另一方
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用语或表述。
其实,上述每个法律用语都是有其特别含义的,随意滥用可能要闹笑话,甚至直接影响到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大小。
第五方面:
风险性审查过程
含义:
依据缔约性质、类型、习惯以及市场情况,对缔约目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并作出相关调整修改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该过程中,审查者注意事项:
1、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
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
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
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
因为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2、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
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
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贸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3、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篇二: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
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
“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
本人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大家一同交流学习。
第一节、第二节简单引出合同审查目的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三节重点阐述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第四节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并在第五节中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归纳总结,并提出初步探讨意见。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
二、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
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
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
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
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
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
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
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
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
“期限一年”与“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
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
(1)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4)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5)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
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
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
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
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
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常见问题: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
提示:
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
(1)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如:
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4、合同付款条款
(1)原则:
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2)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
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
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篇三:
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常见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予以说明,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
1生产采购类:
生产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同:
(备注:
上表中年度采购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不可长期授权。
)
物料采购类合同:
年度框架协议及日常采购合同:
(备注:
对于年度框架采购协议需提供经审批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等签批文件。
日常采购合同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等文件。
上表中财务部门含有结算部门,下同。
)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无论是采购还是对外委托加工都需要在采购、委外加工合同中或单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条款。
质量保证协议出采购部门、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核:
采购业务如涉及保密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相应的保密协议的审核应关注以下方面:
(备注:
对于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
2产品销售类:
产品销售类合同涉及产品销售合同(含**商品材销售长约)、产品质保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
产品销售类合同:
对于涉及签订品质保证协议或者售后协议,业务、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或售后服务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审核:
3工程施工类合同
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涉及下列合同:
(备注:
日常审核中,除咨询服务类合同及零星工程类合同外,其余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
基建类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涉及专业性强,风险较大。
对于此类合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正文通用条款逐一审核,涉及语句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其他。
除通用条款的审查外,还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需要、项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特殊的控制措施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反映。
此类合同在项目公司审核后,还需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及法务部门予以审核。
财务和法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法务条款进行例行审核外,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审核。
集团工程管理部针对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备注:
此类合同提交集团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前期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策划及招评标文件。
)
4其他业务类合同
其他业务类合同涉及物流运输合同、仓储租赁合同、运输保险协议、委托加工合同、模具制造合同、印刷服务合同、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生产性)、维修保养配件采购合同等。
部分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举例如下。
5财务金融类合同
财务金融类合同涉及:
融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理财业务合同(保理、贴现等)、委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等。
日常审核中,此类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财务金融类合同审核,主要由融资部门、结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交叉审核合同业务条款,法务审核合同合法合规性。
各部门审核中主要应关注:
篇四:
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合同的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
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
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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