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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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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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文件类别:
程序制度
文件编号:
YM-QP-SC-001-A
版次:
A
生效日期:
201X0601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归口管理部门:
合计页数:
含封面和目录共页
撰写:
XX---网赢项目组
审核:
审批: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工作程序3
第三章审计的内容和实施5
第四章审计应提供的资料14
第五章附则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基建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安全完整,节约投资,促进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健康发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公司投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经过决策和实施(设计、施工)一系列建设程序,形成具有相应规模的各产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选择采用项目全过程审计或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议标活动,对标底和招标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计组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八条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各单位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成立审计组;
(四)下达审计通知;
(五)组织实施审计;
(六)定期或不定期交换审计意见或建议、沟通反馈;
(七)审计组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管理建议书等;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
第一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立审计项目:
根据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总体安排和投资计划,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者的要求,确定内部审计项目范围。
2.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组: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审计内容的要求落实审计人员,成立联合审计工作组,明确审计工作组组长,并进行合理分工。
审计组成员主要包括:
审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预算人员等。
3.编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按年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资源等情况制订,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4.收集审计资料。
5.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编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授权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1.进驻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名单。
2.对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评价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
3.按照审计计划的要求,选择项目审计的重点,进行实地考察、测量、计算,深入调查取证,以核对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人员整理审计资料,归集审计档案,编写审计报告。
(四)后续审计阶段: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结束后,检查审计结论及其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或发现有隐瞒行为,或漏审、错审时而进行的跟踪审计。
第三章审计的内容和实施
第一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竣工决算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一十二条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一)投资立项审计的内容
1.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财务估算中成本项目是否完整,真实;
3.建设方案是否经过多方案比较优选;
4.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
5.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项目是否编制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等;
6.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筹措安排是否合理;
7.项目投资、投产后的成本和利润、借款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8.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组织的发展战略、是否以提高组织核心竞争能力为宗旨。
(二)投资决策审计的实施
1.参与投资决策的有关会议;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
3.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等。
第一十三条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估。
(一)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委托设计(勘察)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
2.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5.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6.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和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二)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实施
1.查阅与设计(勘察)相关的资料;
2.检查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标准;
3.核实工程进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等事项。
第一十四条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招投标审计的内容
1.招标条件是否完备;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是否完整、合规;
3.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
4.报价是否合理;
5.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6.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7.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8.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9.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10.投标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1.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12.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
13.中标价是否异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
14.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投标审计的实施
1.参与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的有关会议;
2.审查招标文书;
3.参与投标单位的考察和资格审查;
4.审查施工图预算;
5.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招标文书、施工图预算等有关文件;
6.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一十五条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合同管理审计的内容
1.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程序是否合规;
2.对合同涉及的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内容的约定是否合规、合理;
3.合同是否完全履行;
4.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5.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6.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二)合同管理审计的实施
1.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三日向审计组提供草拟的合同等资料;
2.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
3.参与合同的会签;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正式合同等有关文件;
5.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核对法、重点追踪审计法等方法。
第一十六条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
1.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进行了招标;
2.招标采购设备、材料的报价是否合理;
3.是否根据采购标的物的特点和报价,正确选择供应商;
4.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5.实施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与招标文书的要求相符;
6.建设单位采购计划所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7.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8.采购的批准权与采购权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及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9.对新型设备、新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合理性分析;
10.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签订的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检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1.货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12.建设项目剩余或不适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废料的销售情况。
(二)物资采购审计的实施
1.参与确定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有关会议;
2.参与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询价和核定;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进场设备、材料采购计划批准书及核价单等有关文件;
4.物资采购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网上比价审计法、跟踪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现场观察法、实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一十七条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工程管理审计的内容
1.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是否办理;
2.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3.是否明确划分工程质量、工程事故责任;
4.是否建立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
5.是否存在中标人转包、分包及再分包行为;
6.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二)工程管理审计的实施
1.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2.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方面收集资料,利用线路跟踪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实施审计。
第一十八条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工程造价审计的内容
1.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的正确性,合同价的合法、合理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工程结算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
3.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
4.工程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5.核实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费等支出的真实性;
6.工程成本支出是否控制在总预算内。
(二)工程造价审计的实施
1.收集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价款支付文件等资料;
2.对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
3.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一十九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一)竣工验收审计的内容
1.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2.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3.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4.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5.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6.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7.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二)竣工验收审计的实施
1.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项目管理组向竣工验收小组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3.实地察看建设项目完工情况;
4.竣工验收审计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法、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等方法。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一)财务管理审计的内容
1.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
2.“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所预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
3.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
4.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5.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
6.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其他支出的问题;
7.投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的正确性;
8.是否设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薄”。
(二)财务管理审计的实施
1.财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财务资料;
2.财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调查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一)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1.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合规、真实;
2.工程造价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定工程总造价;
4.竣工决算是否及时、完整和正确;
5.建设成本中有无不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的费用;
6.有无报废工程损失、非常损失和坏帐损失;
7.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
8.总投资及各类建设投资节超的情况及原因;
9.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真实、完整;
10.各项投资支出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11.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
12.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13.交付使用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14.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单价;
15.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16.合同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17.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8.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19.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二)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送审材料;
2.财务部门应提供各项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3.现场勘查;
4.审核工程量、工程单价、材料价格和其它费用;
5.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以下各种资料:
(一)项目审批资料: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项目设计资料(包括施工图)、基本建设概预算等项目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追加计划的报告及批复。
(二)工程管理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单位招投标资料;
3.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单位签订合同资料;
4.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记录单;
5.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的鉴证资料等。
(三)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竣工图纸(施工图纸),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等资料。
(四)财务会计统计资料:
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施工进度统计表及工程价款结算清单等。
(五)其它:
有关项目建设的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讨论记录以及相关内控制度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应付工程项目款应留足不低于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的预留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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