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注册认可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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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注册认可机构
海外註冊認可機構
披露財務資料指引
主要財務資料披露聲明書內容
主要財務資料披露聲明書應包括下述各項:
A部-分行資料(只包括香港辦事處)
I.資產負債表資料
資產
∙現金及短期資金(不包括存放於認可機構海外辦事處的金額)
∙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並於1至12個月內到期的存款(不包括存放於認可機構海外辦事處的金額)
∙存放於認可機構海外辦事處的金額
∙貿易票據
∙持有的存款證
∙持有供買賣用途的證券
∙貸款及其他帳目
∙投資證券
∙其他投資
∙固定資產
∙總資產
負債
∙銀行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結餘(不包括結欠認可機構海外辦事處的金額)
∙客戶的往來、定期、儲蓄及其他存款
∙結欠認可機構海外辦事處的金額
∙已發行的存款證
∙已發行的債務證券
∙其他帳目及準備金
∙總負債
II.其他資產負債表資料
(i)貸款及其他帳目
-客戶貸款
-給予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應計利息及其他帳目(款額如屬關鍵性,應作出分析)
(ii)壞帳及呆帳準備金(如屬關鍵性者,須仔細區分為客戶貸款、給予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應計利息及其他帳目)
-屬一般性質
-屬特殊性質
在一些情況下,貸款及墊款或其他風險的準備金可能在海外總行撥備。
如屬這些情況,認可機構便應披露其總行的劃撥準備金政策,以及為香港辦事處的風險額撥備的特殊準備金。
(iii)利息撥入暫記帳或已停止累計利息的客戶貸款總額、該等撥入暫記帳利息數額、就該等貸款撥出的特殊準備金數額,以及該等貸款佔客戶貸款總額的百分比。
認可機構亦應披露利息撥入暫記帳或已停止累計利息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同類資料。
如特殊準備金已計及該等貸款的抵押品價值,認可機構可以加以說明,以適當反映其壞帳準備金的調撥水平。
(iv)客戶貸款按照下列行業類別細分:
在香港使用的貸款
工商金融
-物業發展
-物業投資
-金融企業
-股票經紀
-批發及零售業
-製造業
-運輸及運輸設備
-其他
個人
-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樓宇的貸款
-購買其他住宅物業的貸款
-信用卡貸款
-其他
貿易融資
在香港以外使用的貸款
(v)借予客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總額按照下列逾期情況細分:
-3個月以上至6個月;
-6個月以上至1年;及
-1年以上。
每個逾期期限類別均應列明逾期貸款的絕對數額及其所佔客戶貸款總額的百分比。
有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亦應披露同類的資料。
上述貸款總額數字應已扣除轉作本金但記入暫記帳的利息額。
認可機構可披露其就逾期貸款持有的抵押品價值及已撥出的特殊準備金數額。
若機構選擇披露其所持有的抵押品價值,應分開列明有擔保及無擔保的逾期貸款數額,以及有擔保貸款所持的抵押品的最新估計市值。
附錄D說明機構應如何披露這些資料。
(vi)經重組客戶貸款總額(已扣除逾期超過3個月並在上述(v)項內列明的貸款)及所佔客戶貸款總額的百分比。
認可機構亦應列明有關經重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同類資料。
(vii)屬於下列情況的客戶貸款,以及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數額:
∙逾期超過3個月,並仍在累計利息;及
∙逾期不超過3個月,但利息被撥入暫記帳或已停止累計利息。
III.資產負債表以外的項目
下列每類資產負債表以外項目的合約或名義數額:
或然負債及承擔
-直接信貸替代項目
-與交易有關的或然項目
-與貿易有關的或然項目
-票據發行及循環包銷安排
-其他承擔
-其他(包括遠期資產購置、未繳足股份及證券的尚欠數額、遠期有期存款、具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或其他交易)
衍生工具
-匯率合約(不包括因掉期存款安排所產生的遠期外匯合約)
-利率合約
-其他
IV.流動資金
認可機構應披露財政期間(就年終的披露聲明書而言是指12個月,就半年披露聲明書而言是指6個月)的平均流動資金比率。
每個曆月的平均比率應根據《銀行業條例》規定計算並與《認可機構流動資產狀況申報表》(MAS(BS)1E)第I
(2)部所申報的數字相同。
B部-銀行資料(綜合數字)
下列資料應根據整體認可機構在披露聲明書公布日期的最新綜合帳目列出,最新綜合帳目是指最新的年度帳目或中期帳目(視適合情況而定)。
如果認可機構是某家控股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本身不會公布綜合帳目,則應列明其所屬集團的相應綜合資料。
認可機構若不公布中期帳目,或在中期帳目內只會公布非綜合資料,便應列明最新年度帳目的綜合資料。
I.資本及資本充足比率
認可機構根據《巴塞爾資本協定》或歐洲共同體《資本充足率指令》(兩者視適合情況而定)計算其在最新年度帳目或中期帳目日期結束時的綜合資本充足比率。
認可機構若不遵守《巴塞爾資本協定》或《資本充足率指令》,則應說明這項事實。
認可機構應列明在最新年度帳目或中期帳目內(兩者視適合情況而定)的股東資金總額(即資本及儲備)。
認可機構應清楚說明用作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基礎(包括該比率有否包括市場風險的因素)。
II.其他財務資料
顯示認可機構在最新年度帳目或中期帳目日期的綜合財政狀況的資料,其中包括:
-總資產
-總負債
-總貸款
-總客戶存款(或總存款)
-稅前盈利
認可機構亦可另附說明,指示資料使用人士參閱認可機構(或其所屬集團)公布的整份年度帳目或中期帳目。
遵從情況聲明
聲明書應附有分行行政總裁的聲明,表明所披露的資料已遵從金管局披露指引的建議。
如認可機構只遵從本指引的部分建議,則應聲明沒有遵從哪些建議,並列明不遵從的理由。
關鍵性項目
認可機構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
若漏報或虛報某項可能會導致使用有關資料的人士的判斷或決定有所改變或受到影響,有關認可機構便應將項目視作關鍵性項目處理。
制訂準則
為使有一個一致的主要財務資料披露聲明書,在聲明書之數字應與下列申報表相符:
MA(BS)1資產及負債申報表
MA(BS)1C現年度損益帳目申報表
MA(BS)1E流動資產狀況申報表
MA(BS)1G到期情況申報表
MA(BS)2A貸款、墊款及準備金申報表
比較數字
在上文所述披露資料中,應一併列出上一個財政期的比較數字(就年終的披露聲明書而言,應列出中期數字;就中期披露聲明書而言,應列出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年終數字。
)至於上述B部的銀行資料,若沒有列出整體機構的中期綜合資料,則應列出年度數字作為比較數字。
凡屬首次實行披露方案的建議,追溯實行這些建議又並不可行時,認可機構無須於首個披露期披露有關建議的比較數字。
附錄A
本指引對海外註冊認可機構的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所有海外註冊,而其香港辦事處現時的資產總值為100億港元或以上,又或客戶存款總額為20億港元或以上的認可機構。
若認可機構符合上述其中一項的準則,便應採納本指引的建議。
金管局將會根據認可機構在《認可機構資產及負債申報表》(MA(BS)1)第25項(已扣減準備金的資產總額)和第6.4項(客戶存款總額)所申報的數字,確定某間認可機構是否符合上述準則。
為使認可機構預早知道本身應否採用這些建議,並且避免在財政年度完結時一次過作出調整造成影響,金管局將採用認可機構每個財政年度就截至在8月底止的12個月內所申報的有關數字的平均數,作為計算標準。
附錄B
確認利息收入指引
1.本指引旨在使香港認可機構採用標準的確認利息收入政策。
所有認可機構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出申報時均應採用這項政策,而本地註冊機構公布的財務報表也應採用這項政策。
背景
2.銀行的財政狀況和表現主要視乎其對資產進行切合實際的估值,以及採取審慎的確認收入政策。
一般慣例對於因貸款而賺得的利息,若在收取有關利息方面沒有重大疑問,認可機構應該在利息產生時記入損益帳,因此呆滯貸款的利息不應記入損益帳。
對於最終有可能收回利息的貸款,有關利息一般應記入資產負債表的暫記帳內,而不是把利息確認為收入。
至於機構認為沒有可能收回利息的貸款,則應完全停止累計利息。
如果銀行沒有採取上述行動,就會誇大了其盈利和資本額。
對於已記入損益帳的應計利息,如果其後在收回有關貸款方面出現問題,機構應註銷該項利息收入或提撥必要準備。
如果銀行已不再將利息列為盈利,則有關貸款應列入「利息記入暫記帳的貸款」或「已停止累計利息的貸款」項下。
從會計角度停止累計利息的任何決定,並不妨礙機構為執行法例而繼續以備忘形式累計利息。
3.這項政策的關鍵,是要確定在甚麼時候收取利息出現疑問。
在很大程度上,這必然關乎機構本身所作的判斷。
然而,機構也可採用一些客觀指標,例如是拖欠利息或本金的時間,以協助機構作出判斷。
香港現時採用的方法
4.現時香港每家機構採用的確認利息收入方法各有不同。
根據金管局在1997年進行的調查,大部分本地註冊銀行均會暫停累計逾期3個月或以上的無抵押或只有部分抵押貸款的利息。
這種做法與美國和若干其他國家的做法一致。
其他銀行則採用更重判斷性的方法,暫停累計列為「呆滯」貸款的利息。
5.鑑於每家機構採用的方法各有不同,金管局認為香港有必要採用較為標準化的方法以確認利息收入。
此舉能夠進一步提高香港銀行體系的透明度,並有助減少市場的不明朗因素。
標準方法也讓市場分析員能夠對銀行公布有關利息撥入暫記帳或已停止累計利息的貸款的數字作有意義的比較。
這種做法也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97年對香港進行第四條磋商時就確認收入提出應該訂立更具體指引的建議。
6.本指引目的並非要妨礙個別機構採用更為嚴謹的確認利息收入政策;假如機構認為適當,可以就拖欠期限和抵押品的處理等方面採取更嚴格的政策。
決定利息不應再記入損益帳的貸款的準則
7.以下列載的準則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
金管局明白,要決定將利息記入暫記帳或停止累計利息,主要是根據對收取利息是否有合理理由而作出判斷。
然而,機構在作出判斷前,有多項客觀準則可資參考,特別是關於拖欠償還本金及/或利息的時間。
雖然以拖欠期限長短作為準則在某程度上難免有點武斷,但國際最佳慣例是以90日或3個月為準則。
金管局在制訂這些準則時,特別參考美國和澳洲的情況。
澳洲的模式特別適合香港,原因是澳洲和香港的銀行都視透支為一項借貸。
8.根據以上原則,要決定在甚麼時間將利息記入暫記帳或停止累計利息的參考基準如下:
(a)有合理理由認為最終不一定能收回本金或利息的貸款;
(b)已提撥特殊準備金的有關貸款;
(c)已超過3個月1沒有按合約規定償還本金及/或利息的貸款,而有關抵押品的「可變現淨值」不足以彌補應支付的本金和應計利息;
(d)已超過12個月1沒有按合約規定償還本金及/或利息的貸款,無論抵押品的可變現淨值是多少;
(e)持續超逾核准限額(有關客戶已獲知會限額)超過3個月的透支,有關抵押品的可變現淨值不足以彌補應支付的本金和應計利息2;
(f)持續超逾核准限額(有關客戶已獲知會限額)超過12個月的透支,無論抵押品的可變現淨值是多少。
9.有一點要留意的,就是第一項準則確立了首要原則。
這即是說,只要有合理理由認為最終不一定能收回貸款的本金或利息,則即使尚未出現違反合約規定的情況或拖欠期限並未超過3個月,銀行也可決定將利息記入暫記帳或停止累計利息。
10.有時由於技術問題而不是因為借款人無力還款而出現貿易融資拖欠超過3個月的情況。
遇到這種情況,只要有關的技術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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