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钒产业污染排放内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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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钒产业污染排放内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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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钒产业污染排放内控标准
崇阳钒产业污染排放内控标准
1适用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内钒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点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阻碍评判、环境爱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承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专门爱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操纵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总铬、六价铬、钒、总砷和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操纵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依照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以下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
GB747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5-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度法
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11896-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4920-85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比色法
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6-87水质总铬的测定
GB7467-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度法
GB7468-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取分光度法
GB746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3-1997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截了当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GB7471-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
GB7475-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取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取光谱法
HJ/T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取光谱法
HJ/T343-2007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4673-93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T15503-1995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0-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治理方法»〔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钒工业企业
指以钒渣、石煤或含钒固废等为原料生产NH4VO3、V2O3、V2O5等钒产品的企业。
3.2特点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
〔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要紧工序的V2O5生产工艺与装置;
〔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要紧工序的V2O3生产工艺与装置;
〔3〕以焙烧、浸出、沉淀和干燥为要紧工序的NH4VO3生产工艺与装置;
〔4〕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
3.3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及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阻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
3.5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截了当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7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状态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产生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1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2企业边界
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假设无法定边界,那么指实际边界。
4污染物排放操纵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操纵要求
4.1.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4
硫化物
1.0
5
氨氮
40
6
总氮
45
7
总磷
1.5
8
氯化物〔以cr计〕
500
9
石油类
10
10
总镉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总铬
1.5
12
六价格
0.5
13
钒
2.0
14
总砷
0.5
15
总汞
0.05
单位产品蕨排水量,m3/t(V2O5)
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5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4
硫化物
1.0
5
氨氮
25
6
总氮
30
7
总磷
1.0
8
氯化物〔以cr计〕
300
9
石油类
5
10
总镉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总铬
1.5
12
六价格
0.5
13
钒
1.0
14
总砷
0.2
15
总汞
0.03
单位产品蕨排水量,m3/t(V2O5)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1.4环境爱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差不多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峻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专门爱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操纵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区域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专门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专门排放限值的地域范畴、时刻,按照国家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表3水污染物专门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3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4
硫化物
1.0
5
氨氮
15
6
总氮
20
7
总磷
0.5
8
氯化物〔以cr计〕
200
9
石油类
1
10
总镉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总铬
1.5
12
六价格
0.5
13
钒
1.0
14
总砷
0.1
15
总汞
0.01
单位产品蕨排水量,m3/t(V2O5)
3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1.5关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形。
假设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要求或不同行业的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形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Q总
P基=·P实〔1〕
∑Yi·Q基
式中:
P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假设Q总与∑YiQ基的比值小于1,那么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操纵要求
4.2.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2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3自2020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生产过程
工艺或工序
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二氧化硫
颗粒物
氯化氢
硫酸雾
氯气
1
原料预处理
破裂、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
—
120
—
—
—
车间或生产投放排气筒
2
焙烧
焙烧炉/窑
850
120
100
—
65
3
沉淀
沉淀池/罐
—
—
—
45
—
4
熔化〔制取V2O3〕
熔化炉
850
100
—
—
—
5
干燥〔制取V2O3〕
干燥炉/窑
850
100
—
—
—
6
还原〔制取V2O3〕
还原炉/窑
850
100
—
—
—
7
熟料输送及贮运
熟料仓、卸料点等
—
100
—
—
—
8
其他
—
120
—
—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V2O3〕
150000
注:
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通过吸取净化,吸取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中。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生产过程
工艺或工序
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二氧化硫
颗粒物
氯化氢
硫酸雾
氯气
1
原料预处理
破裂、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
—
80
—
—
—
车间或生产投放排气筒
2
焙烧
焙烧炉/窑
700
80
80
—
50
3
沉淀
沉淀池/罐
—
—
—
40
—
4
熔化〔制取V2O3〕
熔化炉
700
50
—
—
—
5
干燥〔制取V2O3〕
干燥炉/窑
700
50
—
—
—
6
还原〔制取V2O3〕
还原炉/窑
700
50
—
—
—
7
熟料输送及贮运
熟料仓、卸料点等
—
50
—
—
—
8
其他
—
80
—
—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V2O3〕
130000
注:
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通过吸取净化,吸取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中。
4.2.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
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
最高浓度限值
监控点
1
二氧化硫
0.3
企业边界
2
颗粒物
0.8
3
氯化氢
0.15
4
硫酸雾
1.0
5
氯气
0.3
4.2.5特点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净化后的气体由不低于50m高排气筒排放。
4.2.6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畴内有民用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2.5高建筑物的规定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5m以上。
4.2.7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6,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有意稀释排放。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样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依照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形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刻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治理方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储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91的规定执行。
5.2.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纳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2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1-89
3
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2007
4
硫化物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截了当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7133-1997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取光谱法
HJ/T200-2005
5
氨氮
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
GB7478-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1-8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取光谱法
HJ/T195-2005
6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11894-8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取光谱法
HJ/T199-2005
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度法
GB11893-89
8
氯化物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
HJ/T343-2007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11896-89
9
石油类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10
总镉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
GB7471-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1
总铬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7466-87
12
六价格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度法
GB7467-87
13
钒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T14673-93
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15503-1995
14
总砷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15
总汞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取分光度法
GB7468-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
GB7469-87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HJ/T76的规定执行。
5.3.2在有敏锐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形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测。
5.3.3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纳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2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3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4
硫酸雾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比色法
GB4920-85
5
氯气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0-1999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本企业环境爱护办公室负责执行,由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形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操纵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能够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爱护治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觉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专门变化的情形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6.3本标准由湖北崇阳钒业集团修订并负责说明。
如有与国家标准相悖之处那么按国家标准执行。
6.4本标准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崇阳钒产业企业内部执行。
6.5本标准由崇阳县钒产业办公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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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崇阳 产业 污染 排放 内控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