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银行法律知识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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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银行法律知识讲义
2017年金融银行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讲义
2017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法理学2
第二章宪法8
第三章刑法14
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9
第五章民法27
第六章劳动法40
第七章公司法43
第八章经济法47
第九章商业银行法56
第十章常用法律法规62
第1章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征
规范性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普遍性
普遍有效性: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普遍平等对待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
普遍一致性:
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势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程序性
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
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二、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类型
含义
对象
指引作用
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
评价作用
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其违法程度进行判断和衡量。
他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
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
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强制作用
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一方面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分
类
1.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2.非正式渊源
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正
式
渊
源
正
式
渊
源
根据制定机关以及效力位阶不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以下种类:
1.宪法
在此指宪法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犯罪和刑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3)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等。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闭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不能修改原则)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
仅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制定
7.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8.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
9.国际条约和惯例
(1)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属于法律正式渊源
(2)国际惯例也是法律正式渊源
非
正
式
渊
源
具体种类
党的政策;道德;习惯;判例;正义标准;等等。
备注:
1.习惯不等于习惯法:
简言之,习惯法是指被认可为法律的习惯;
2.判例不等于判例法:
简言之,判例法是指对法院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适用原则
1.一般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优先适用正式渊源;
2.当出现法律漏洞、法律不公正等情形时,可以适用非正式渊源;此类情形主要发生在民商事领域
3.即便是适用正式渊源,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要参照非正式渊源。
四、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
位阶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法规﹥市地方法规﹥市规章
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规章﹥市规章
同一
位阶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
其中,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仅限同一主体制定的规范。
位阶
交叉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
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可直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决定适用部门规章,还需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4.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国务院裁决
五、法律关系
含义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
1.主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四种。
2.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六、法的实施
(一)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经,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法的实施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遵守
1.概念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3.守法的特征
(1)守法的义务性;
(2)主体的广泛性。
(三)法的执行
1.概念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3)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的适用
1.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主体
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司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3)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七、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与政策
共性
1.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社会目标等具有共性;
2.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政策是法律的灵魂
区别
法
执政党政策
1.意志属性
国家意志
党的意志
2.表现形式
严格逻辑结构
纲领、指示、纪要、口号等
3.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力保障
宣传和纪律
4.调整范围
法律关系
范围要广于法律
5.稳定性
稳定性、程序性
更具有灵活性
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课堂演练
1.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A.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B.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D.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2.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
B.二者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C.二者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D.二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3.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B.物、精神财富、人身利益和行为
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4.()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A.法的遵守
B.法的执行
C.法的适用
D.法律解释
5.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是()
A.党的领导
B.执法为民
C.服务大局
D.公平正义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概念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法治原则: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4.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国家制度
(一)国家制度概述
《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1.国体
《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及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国家的标志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4.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2.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自治地方: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备注:
《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三)国家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1.所有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
1.绝对国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集体
所有
1.绝对集体: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2.农村或城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非公有制经济
1.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主要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三资企业。
3.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1)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诉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依法获得赔偿。
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教育文化权利:
(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文化权利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特定人权利和基本义务
特定人的权利
1.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妇女的平等权: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平等权
3.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4.婚姻、家庭、儿童、老年人的权利
基本义务
依法纳税、服兵役、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
四、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重要职权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条件和任期
《宪法》第79条规定,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务院
性质
《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任期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人民检察院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课堂演练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B.平等权
C.出版自由D.受教育权
2.根据《宪法》和《物权法》,下列自然资源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
A.矿藏B.土地
C.水流D.海洋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们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4.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
A.用户电话详单不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5.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 )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D.国家主席
6.张大军和张小军是亲兄弟,二人签订一份协议;由张大军独自赡养寡居多年的母亲,百年后其遗产全部归张大军所有,张小军不再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同时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
该协议为兄弟二人自愿签订,因此合法有效。
()
7.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8.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三章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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